没签劳动合同付双倍工资的标准(劳动工资条例规定)

《劳动工资条例规定》可操作性很强,明确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的处理标准、试用期起算时间、用人单位因职工过失解除劳动合同的时效等方面的标准,现在小编就来说说关于没签劳动合同付双倍工资的标准?下面内容希望能帮助到你,我们来一起看看吧!

没签劳动合同付双倍工资的标准(劳动工资条例规定)

没签劳动合同付双倍工资的标准

《劳动工资条例规定》可操作性很强,明确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的处理标准、试用期起算时间、用人单位因职工过失解除劳动合同的时效等方面的标准。

员工信息单位要保密

《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与其工作相关的其他情况。同时,劳动者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录用要求,如实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件、学历、职业技能、就业状况、工作经历和与其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状况等证明。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除依法公开的内容外,未经劳动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其个人信息。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将变更内容书面通知劳动者。劳动者应当在15天之内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应和劳模签无固定期合同

《规定》提出要对特殊群体进行保护。如全国和北京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复员或者转业军人初次安置工作的,单位要和这些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此外,《规定》还要求单位不能依照劳动合同法相关法条解除特殊群体的劳动合同,包括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劳动者;复员或者转业军人初次安置工作未满三年的劳动者。这两类劳动者即使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经过培训、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单位都不得和其解除劳动关系。企业因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裁员时,这两类劳动者也不在裁减范围。

试用期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条件、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为确保单位及时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规定》明确,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两倍工资。工作满一年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满一年的当日起不再支付两倍工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应当折抵试用期,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超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试用期期限的,用人单位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同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责令单位及时和劳动者签订合同,逾期不改的,可以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人数,对用人单位处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解约提前30天书面通知

当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时,以劳动者上一个月正常劳动的工资为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此外,《规定》还要求,在劳动合同期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用人单位未提前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通知一日,支付一日工资的赔偿金。

该《规定》征求意见的期限从昨天起至2月17日。在此期间,社会各界可通过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北京市政务门户网站“首都之窗”或邮寄信函至北京市西城区槐柏树街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100053,信封上请注明“北京市劳动合同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等几种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立法背景

市法制办有关负责人昨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已六年,社会各界对本市地方立法工作始终高度关注。

《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劳动关系双方新的权利义务,但也有些规定留有空隙,如因用人单位不签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的标准,超过一年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是否继续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个别规定不够周延,如《劳动合同法》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可以不订立劳动合同,部分用人单位据此用工一个月后,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变相延长试用期时间;还有些规定较为笼统,缺少操作性,如2008年前存续的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未予以明确。

2010年至2013年,市法制办先后召开论证会二十余次,广泛征求了区县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市一中院、高等院校、市律协等部门的意见,不断修改完善,方形成目前的《劳动工资条例规定(送审稿)》。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

    分享
    投诉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