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多长时间被曝光(跟这些人打交道要小心了)
被执行人江鹏因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赔偿原告人民币5000元等义务,被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其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16号宿舍。欢迎社会公众向执行法院提供其行踪和财产线索,并对有高消费、转移或隐匿财产、规避执行等行为的,进行举报。联系举报电话:010--61115229
执行案号:(2016)京0119执618号
立案时间:2016年1月27日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江鹏
年龄:43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1101081975****2213
执行法院: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2015年延民初字第06969号民事调解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币4万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部分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常住所地、经常活动地: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16号宿舍1楼*门***号。
案件来源:2015年10月20日,江鹏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原告詹某某诉至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15年6月29日9时,在延庆县八达岭景区滚天沟停车场处,江鹏驾驶大客车(车牌号:京AA***5)与詹某某驾驶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詹某某身体受伤、小客车损坏。此次交通事故经延庆县公安局交通大队认定:江鹏承担全部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给付原告詹某某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三千七百八十元,被告江鹏给付原告詹某某各项经济损失五千元,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詹某某负担。调解书生效后,因被告未能按期履行法律义务,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延庆区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江鹏送达了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向法院申报财产,且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联系举报电话: 010—61115229;18518608570
联系人:鲁法官
@京法网事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