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光华法学院教授(浙大光华法学院名誉院长张文显)
同志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民主法治建设迈出重大步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日益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这是对五年来我国法治建设历史性成就的精确概括。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法治建设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呈现出一系列新起点、新阶段的重要特征,取得了许多重大的跨越和突破:
第一,从依法治国到全面依法治国。十五大将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十八大后强调法治建设必须全面推进。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主题,对新时期、新阶段的法治建设作出了全面、全新部署,确定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目标和重大任务,推出了190项对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的改革举措。十九大报告又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十四条基本方略之一。从依法治国到全面依法治国,开启了法治建设的新征程。
第三,从建设法律体系到建设法治体系。2011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庄严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由此,我国法治建设的总抓手开始由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转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法律体系是法律的规范体系,而法治体系则是法律的运行体系,不仅包括法律规范体系,而且包括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包括法律、法规的实施环节,保证法律运行的保障监督机制和法治队伍建设,体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整体要求,突出了法律的实施和实效。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的飞跃,体现了我们党对法治建设规律认识的不断深化。
第四,从“法律之治”到“良法善治”。十八大以来,我们党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这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相统一的法治模式的精辟定型。中国法治不仅应当是形式上的法律之治,更应当是实质上的良法之治。所谓良法,就是反映人民意志、尊重保障人权、维护公平正义、促进和谐稳定、保障改革发展、引领社会风尚的法律,就是体现民意民智、符合客观规律、便于遵守和执行的法律。良法善治的理论和实践超越了工具主义法治和形式主义法治的局限,是现代法治理论的重大创新,也是我国法治建设的质的飞跃。
由于上述历史性的跨越和突破,全面依法治国办成了许多过去想办而没有办成的大事。例如,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机制,设立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推进立法体制改革、执法体制改革,尤其是在司法体制改革方面,敢于啃硬骨头、涉险滩、闯难关,做成了想了很多年、讲了很多年但没有做成的改革,如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跨行政区划的法院检察院、知识产权法院、互联网法院,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健全冤错案件发现受理、审查办理、监督纠正机制等。
本文作者:张文显,系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名誉院长、文科资深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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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辑:李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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