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天水有轨电车全程票价(天水有轨电车票价2元)
天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
《天水市有轨电车运营服务规范(试行)》
《天水市有轨电车乘客守则(试行)》的
通 知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按照《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天水市有轨电车运营主管单位的批复》(天政发〔2020〕24号)指定天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天水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负责我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为规范我市有轨电车运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按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8年第8号)要求,我局结合天水市轨道交通现状,特制定了《天水市有轨电车运营服务规范(试行)》和《天水市有轨电车乘客守则(试行)》,指导天水市有轨电车运营服务工作,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天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3月27日
《天水市有轨电车乘客守则(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有轨电车乘车秩序,保障有轨电车运营安全,为乘客创造安全、便捷、和谐的乘车环境,特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凡乘坐有轨电车或进入车站、轨道范围内的,应遵守本守则,并主动配合运营单位工作人员的安全检查和管理,共同维护乘车秩序。
第三条 乘客应当遵守以下票务管理规定:
(一)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无票、持无效车票、持伪造或者变造的乘车证件及冒用他人乘车证件乘车的,按照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对拒不接受并扰乱工作秩序的,可报公安机关处理。
(二)天水市有轨电车示范线(一期)项目全线采用单一票价2元。
(三)每位成年人可携带1名身高1.3米以下的儿童免费乘车,超过1名儿童的,按超过人数购买成人车票。
(四)遇有故障或者意外事件,有轨电车不能正常运行的,有轨电车运营单位应当予以发放临时乘车票予以补偿(不再办理退票)或者组织其他交通工具疏散乘客,乘客应当配合运营单位工作人员的疏导安排。
第四条 禁止下列人员乘车或者单独乘车:
(一)精神障碍患者、学龄前儿童进站及乘车的,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
(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危及他人健康的传染病患者及其他对公共安全有危害的人,不得进站及乘车。
第五条 运营单位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拒不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危险品的,运营单位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强行进站、乘车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安全检查人员实施安全检查时,应当佩戴安全检查证,未佩戴安全检查证实施检查的,乘客有权拒绝检查。
第六条 每位乘客携带的物品总重量不得超20千克,每件物品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不超过160厘米,杆状物品不超过200厘米,车厢内拥挤时,携带行李物品的乘客应听从工作人员的安排,不得强行上车。
第七条 禁止携带以下物品乘车:
(一)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危险物品。
(二)枪械弹药和管制刀具(持有效证件执行公务的国家安全、军务、警务、海关等特种人员携带的除外)等公安机关发布的禁止携带物品目录上规定的物品。
(三)猫、狗等畜禽动物(持有效证件的导盲犬除外)。
(四)自行车(符合行李标准的折叠自行车除外)、电动车及未经安全包装的易碎、尖锐等其他物品。
(五)有严重异味、易污损设施的物品。
(六)充气气球等易飘浮的物品。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携带的其他物品。
第八条 乘客应妥善保管所携带的物品,损失责任自负;摆放物品不得妨碍其他乘客。
第九条 乘客应当自觉维护有轨电车乘车秩序:
(一)应在车站指定区域内文明排队候车,勿打闹嬉戏,不得越过站台黄色警戒线。
(二)按照指示标志有序上下车,检查并带齐自己的行李物品,留意站台与有轨电车之间的空隙,注意脚下安全。
(三)进入车厢后,应坐稳扶好,禁止手扶或依靠车门,防止开关门时夹伤或摔伤,主动给老、弱、病、残、孕或抱小孩者让座。
(四)有轨电车到达终点站,乘客应全部有序下车。
(五)在车站端头平交路口穿越轨行区进出站时,不得越过道路两侧的黄色警戒线。
(六)列车因故不能继续运行时,应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或者换乘其他交通工具。
第十条 在有轨电车车站、车厢内,禁止下列影响有轨电车设施容貌及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在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二)在车厢或者有轨电车设施上乱写、乱画、乱张贴;
(三)禁止在车厢内饮食、吸烟;
(四)携带除盲人乘车时携带的导盲犬及执行任务的军警犬外的其他活体动物;
(五)擅自揽客拉客、派发宣传品、乞讨、捡拾垃圾(含报纸)、卖艺、躺卧、踩踏车厢内的座位;
(六)其他违反有轨电车设施容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禁止下列危害有轨电车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移动、遮盖、损坏安全消防警示标志、疏散导向标志、测量设施、安全防护设备、信号装置、监控设施和交通标志;
(二)损坏车辆、轨道、路基、车站、机电设备等有轨电车设施设备;
(三)非法扒车、拦截列车或者阻碍列车正常运行;
(四)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安全装置;
(五)在轨道区域内放置、丢弃障碍物,或向有轨电车设施设备投掷物品;
(六)在有轨电车地面线路弯道内侧修建妨碍行车了望的屏障物、影响行车信号的广告牌或者霓虹灯等障碍物,以及种植妨碍行车了望的树木;
(七)在轨道、车站和其他相关区域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八)侵入、盗用有轨电车交通专用无线通信频段;
(九)其他危害有轨电车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 乘客应爱护有轨电车设施设备,因乘客原因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有轨电车到达终点站或因有轨电车故障等原因清客时,乘客应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车站或有轨电车发生意外情况时,乘客应在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及广播的提示下,有序疏散。
第十四条 乘客应自觉遵守本守则。违反本守则的,运营单位有权制止、劝离或者拒绝提供服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有轨电车运营服务承诺及相关规定的行为,乘客可向运营单位进行投诉,但不得影响有轨电车的正常运行;对运营单位投诉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运营主管单位进行反映。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27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来源: 天水日报(ID:tsr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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