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非法侵入住宅(辨析非法侵入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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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1年7月,牛某某跟随其丈夫谢某某、其家婆余某某因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前去肇事者梁某某家(其院内经营“R”招待所,梁某某与家人也生活于此处)索要赔偿。之后,因赔偿问题双方发生激烈争执。几人对梁某某不停叫骂,余某某更是厮打梁某某。梁某某见几人纠缠不休,便报警。民警赶到后,告知三人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三人随即同意去交警队,不再去闹事。但当日16时许,三人去交警队后未找到相关负责人,便又来到梁某某家中,此时的梁某某因怕三人再来闹事,早已携家人外出躲避。
三犯罪嫌疑人见梁某某不在家中,便一直在梁家等其归来。当晚22时许梁某某及其家人仍未回家,谢某某和余某某便敲击锅碗瓢盆制造噪音,不停叫骂,严重影响“R”招待所住宿客人及周围邻居正常休息。当晚,三犯罪嫌疑人住在梁某某家。三人的行为一直持续到15时许,长达20余小时。其间,梁某某得知三人一直在其家中不肯离去,便一直不敢归家,直至2011年7月9日15时许,梁某某再次报警,派出所民警才将谢某某等三人强行带离梁家。
争议焦点:
牛某某的丈夫谢某某和其家婆余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没有任何疑问,全程参与了非法侵入住宅的过程但没有过激行为的牛某某本人是否构罪?
律师分析:
本案之所以在这点上产生争议,是因为非法侵入住宅罪没有规定确切的入罪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5条仅规定该罪的行为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但并不是所有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都需入罪。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纳入行政处罚的范畴,这一点便意味着,不是所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都会触犯《刑法》,也有一部分非法侵入行为仅属于治安处罚的范围。但是,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细化规则中,对此行为也无具体标准。究竟到何种程度是行政处罚范围、何种程度才能入罪模棱两可,在司法实践中由公检法自由裁量,标准不一。
其次,若根据《刑法》的字面理解,极有可能将所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都理解为犯罪,打击面过于广泛。其实在很多情形下,虽然行为人的确非法侵入了他人住宅,但对被侵入方来说,有时并无造成严重后果。若一发生此种行为便将其入刑,实在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
该案来看,牛某某的行为本身的确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但这种行为能否入罪则要具体分析。从情理来看,其丈夫因交通事故受伤,作为媳妇,其家婆和丈夫去肇事者家中讨要赔偿款,其理应跟随。从法理来看,该案是一个共同犯罪案件,其中的主要行为人即主犯是余某某,而牛某某在整个案件过程中并无过激之举,牛某某单纯的侵入行为也不是造成梁某某及其家人不敢归家的主要原因。从这两方面来看,认定牛某某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是合情、合理且合法的。
综上所述,非法侵入住宅罪并不是只要有非法侵入行为便入罪的。笔者认为,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需要行为人有积极的行为,并且对被侵入者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包括造成生活正常秩序的严重扰乱、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等。倘若非法侵入住宅后,仅仅是轻微影响到被侵入者的正常生活,则建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而非《刑法》。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牛某某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而实施了非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且认罪态度较好,判处牛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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