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重点条文(民法典合同编第520条条文释义与案例评注)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条 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现在小编就来说说关于民法典合同编重点条文?下面内容希望能帮助到你,我们来一起看看吧!

民法典合同编重点条文(民法典合同编第520条条文释义与案例评注)

民法典合同编重点条文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条 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

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

【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连带债务人之一所生事项涉他效力的规定。

在连带债务中,就一债务人所生的事项,效力有的及于其他债务人,有的不及于其他债务人。前者称之为有涉他效力的事项,后者称为无涉他效力的事项。

在连带债务中,有涉他效力的事项包括:

1.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照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2.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所应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3.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所应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

4.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

还有一个涉他效力的事项,本条没有规定,学理认为,当部分债务人得到法院的有利判决,且其判决非基于该债务与债权人个人关系的,其他债务人可以援用该判决而拒绝履行,但该债务人受败诉的判决,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债务人。

【案例评注】

陈某某与候某1、候某2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2日,候某1、候某2、林某某、候某3四人作为借款人共同向陈某某出具一份借条,载明:“兹向陈某某借取现金人民币200000.00(大写:贰拾万元整),借款期限3个月,借款期限内利息按每月5000.00(大写:伍仟元整)计算,(还款账号:陈某某4340621820108441建行福州市马尾支行亭江分理处)……”。

2017年5月3日,陈某某通过建设银行名下账户向候某3账户转账150000元。2018年2月23日,陈某某作为债权人、候某3作为债务人、候某1作为证明人,三方共同签订一份还款证明,载明:“借款人候某3、候某1、林某某三人向陈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0(大写:贰拾万元整)、截至2018年2月利息:人民币70000.00(大写:柒万元整),三人合股平摊。现候某3本人已于2018年2月23日归还此次借款(本金66667.00大写:陆万陆仟陆佰陆拾柒元整、利息23333.00大写:贰万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整,合计90000.00大写:玖万元整)。本金利息已还清。”同日,候某3在前述借条左下方空白处签名书写日期,候某3签名的上方一行手写记载“候某3本金和利息已还清”。

庭审过程中,陈某某确认收到候某3偿还的借款本金66667元、利息23333元;收到候某1支付的利息10000元。

后来,陈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候某1、候某2、林某某、候某3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33333.33元及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已经支付的23333.33元作为利息抵扣)。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债务系候某1、候某2、林某某、候某3四人的连带债务。陈某某作为连带债务的债权人,有权对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或其全体,同时或先后请求为债务的全部或部分予以给付。本案中,陈某某在候某3偿还1/3份额的债务后,免除了候某3对剩余债务的连带责任。免除是债的消灭原因之一,在连带债务中,债权人免除某一债务人债务的行为是否能够对其他债务人也产生效力,原则上取决于债权人的意思。如果债权人仅愿意免除某一债务人的债务,则该免除行为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其他连带债务人主张债权人免除行为有免除全体连带债务人债务的意思时,应当对此负担举证责任。候某1、候某2、林某某均未举证证明陈某某存在免除他们债务的意思表示,故该免除行为对候某1、候某2、林某某不发生效力。但是,由于债权人免除某一连带债务人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其他连带债务人在履行债务后无法向该债务人追偿,这可能会损害其他连带债务人的利益。因而,在债权人仅向某一债务人作出免除其债务的意思表示时,虽然其他债务人不能主张自己的债务同时被免除,但在被免除债务的连带债务人应当分担的债务份额内,其他债务人原则上不再负担清偿的义务。本案共同借款人为候某1、候某2、林某某、候某3四人,候某3向陈某某偿还了1/3的债务,陈某某的诉请候某1、候某2、林某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已经扣除了候某3偿还部分,并未损害候某1、候某2、林某某的利益,应予支持。

专家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债权人免除候某3的债务对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效力。在连带债务中,出于种种原因,债权人可能会免除其中某个连带债务人所应承担的部分债务,此时如果依然允许债权人请求其他债务人承担全部的连带债务,将有可能导致债权人获得二次清偿,超出债权本身的利益。此时,为避免这一不当结果的发生,合同法规定在被免除债务的连带债务人所应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本案中,债务人候某3清偿其所应承担的部分债务后,债权人免除了候某3所应承担的连带责任,其他债务人应在候某3所应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免除连带责任,只需对剩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篇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与评注》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

    分享
    投诉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