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婚嫁险投保人可以取吗(父母提起给付保险金诉讼)

【案情简介】2015年9月6日,杨有帆的姑姑杨亚玲在人寿保险湖南分公司投保“700度10 1综合意外保障计划”,被保险人杨有帆(生前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安山街山巷村杨三盛24号,身份证号)该产品内含《国寿绿舟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保险金额100000元该保险约定: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人寿保险湖南分公司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该合同未指定受益人2016年3月19日下午,杨有帆意外溺水,其祖父杨宜钦发现后与先后路过的其他村民一道将其送往武汉市江夏区安山卫生院抢救无效后确认死亡武汉市公安局安山派出所及武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居民死亡殡葬证均载明杨有帆系溺水死亡人寿保险湖南分公司向杨宜钦做的调查笔录及该院依职权向杨宜钦做的调查笔录中,杨宜钦亦都陈述杨有帆系溺水死亡,其陈述事发及抢救经过无矛盾杨先尧、沈艳云系杨有帆父母,现在小编就来说说关于子女婚嫁险投保人可以取吗?下面内容希望能帮助到你,我们来一起看看吧!

子女婚嫁险投保人可以取吗(父母提起给付保险金诉讼)

子女婚嫁险投保人可以取吗

【案情简介】

2015年9月6日,杨有帆的姑姑杨亚玲在人寿保险湖南分公司投保“700度10 1综合意外保障计划”,被保险人杨有帆(生前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安山街山巷村杨三盛24号,身份证号)。该产品内含《国寿绿舟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保险金额100000元。该保险约定: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人寿保险湖南分公司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该合同未指定受益人。2016年3月19日下午,杨有帆意外溺水,其祖父杨宜钦发现后与先后路过的其他村民一道将其送往武汉市江夏区安山卫生院抢救无效后确认死亡。武汉市公安局安山派出所及武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居民死亡殡葬证均载明杨有帆系溺水死亡。人寿保险湖南分公司向杨宜钦做的调查笔录及该院依职权向杨宜钦做的调查笔录中,杨宜钦亦都陈述杨有帆系溺水死亡,其陈述事发及抢救经过无矛盾。杨先尧、沈艳云系杨有帆父母。

【争议焦点】

杨亚玲对杨有帆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以及杨有帆的死亡原因。

【法官说法】

关于杨亚玲对杨有帆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杨有帆系未成年人,杨先尧、沈艳云作为杨有帆的父母代理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结合杨亚玲与杨有帆之间存在亲属关系以及杨先尧、沈艳云提起本案诉讼的事实,本院认定杨先尧、沈艳云同意杨亚玲为杨有帆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根据前述规定,应当视为杨亚玲对杨有帆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人寿保险湖南分公司提出本案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杨有帆死亡原因。《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人口死亡医学证明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本案中,杨先尧、沈艳云提交了杨有帆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该证明书确认杨有帆的死亡原因为溺水。由于人寿保险湖南分公司没有提交证据推翻证明书的内容,故该公司对杨有帆溺水死亡的事实提出异议,本院不予支持。

【判例来源】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1民终4976号民事判决书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

    分享
    投诉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