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辣条发生事件(一包辣条引发的纠纷)
1月26日,家住郫都区安靖镇的小陈向媒体反映,1月18日,她在家附近的一家超市里购买了一袋辣条,结果吃完之后,她身体出现了不适,一看包装发现这个辣条居然是过期食品,于是她就找到超市理论,超市工作人员也为她垫付了一千元的医疗费。不过,就在住院一个星期后,小陈找超市要剩下的医疗费时,超市的态度却出现了反转。
小陈说,1月18日晚上,她在郫都区安靖镇的一家红旗超市购买了一些生活用品,还顺带买了一袋辣条。她回到家后,就开始吃辣条,起初并没有什么异样,但当她吃到一半的时候,突然发现这辣条有些不对劲。
发现不对的时候,她也想过不吃这剩下的辣条了,但是她一想,这东西是在红旗超市购买的,应该没问题,可能是自己的味觉出错了,而且这辣条既然已经吃了一半了,剩下的几根也不能浪费了。所以接下来,她又吃了两根。几个小时后,小陈的身体立马就出现了不适。
虽然如此,小陈还是没有怀疑是辣条的问题,她以为是吃了其它东西造成的不良发反应,不过她看了这袋辣条的食品包装袋后,发现这包辣条是过期食品。
小陈的丈夫告诉记者,发现问题后,他们第二天一大早就找到了当初购买这袋辣条的超市讨要说法。这时,超市工作人员态度非常好,丝毫没有推诿的意思。
小陈说,当时到医院的时候,经过医生诊断,小陈的病情十分紧急,必须住院治疗,一个星期后,小陈的情况好了很多,出院时医生告诉她,她除了当初超市工作人员垫付的一千元医疗费外,还欠下了医院三千多元的治疗费,要办出院手续就要把费用结清,于是小陈再一次找到了这家超市。而让她没想到的是,如今超市的工作人员突然脸色大变,拒绝承认她是在此购买并吃了辣条后出的问题,并拒绝赔偿医疗费。
这事情的发展让小陈有些想不通了,自己明明是吃了这家超市销售的辣条才出的问题,怎么到最后,自己还成了栽脏嫁祸超市的坏人了呢?
超市工作人员说,他们的超市并没有过期产品,虽然小陈能够拿出购物小票和食品包装作为证据,但是也不能说明小陈购买的辣条是她们销售的,甚至还说,她手上拿的这袋辣条是在其它地方购买的。那么,既然超市工作人员否认小陈是因为吃了她们销售的辣条才出的问题,那么他们为何还要在一个星期前,给小陈垫付一千元的医疗费呢?面对质疑,超市工作人员说因为与小陈是熟人,所以就先垫给她医药费让她看病。
面对如今超市工作人员拒绝支付小陈后续治疗应结清的费用的情况,律师表示,只要小陈能证明自己是吃了超市销售的食品出了身体状况,而且能证明这过期的食品就是在这家超市购买的,那么超市方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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