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被撞如何理赔(哪些理赔不应被拒)
在一起父亲倒车轧死儿子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案件中,当事人吴先生驾车准备外出时不慎轧倒车旁两周岁的儿子,孩子经抢救无效死亡。吴先生在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遭拒后,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11万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责80%赔付100万元。在该起案件中,有人产生疑问:父亲倒车轧死儿子,保险公司为何仍需要赔偿?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交强险、商业险和侵权责任人的保险理赔顺序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01
交强险、商业险和侵权人的赔偿次序如何认定?
交通事故发生后,投保车辆可以避免侵权方和被侵权方出现重大生活变化,因此保险又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稳定器”“安全网”。
如今,大部分车辆都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交强险侧重保障受害人的利益能够得到及时救济,具有强制性、公益性、社会性,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与被保险人的侵权责任并无关联。而商业险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保险,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合同中的赔付条件以及侵权人的责任比例进行赔付。
民法典第1213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也就是说,在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的情况下,赔付顺序依次为:交强险、商业险和侵权人。
在上述吴先生夫妇作为监护人起诉保险公司的案件中,吴先生车辆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100万元,他虽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是吴先生夫妇也存在监护管理失责的过错,因此法院酌定保险公司只需对机动车一方的赔偿数额承担80%的赔付责任。
本案中,先由交强险赔付11万元,再由商业险按照80%的赔付比例在商业险限额内赔付(本案商业险限额为100万元),最后由侵权人吴先生赔偿。但由于侵权人为孩子的父亲,孩子的母亲自愿免除吴先生的赔偿责任也符合法定程序,最终保险公司赔付111万元。
本案的争议在于吴先生既是事故侵权人,又是赔偿请求人。从侵权法的角度看,按照交强险—商业险—侵权人的顺序依次赔付,并未突破法律的框架。至于保险理赔是否存在道德风险,应由刑法等其他法律审查并规制。
02
在小区内部道路、公共停车场出事故是否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车辆不仅在主干道等道路上可能发生事故,小区内部道路、公共停车场中发生的事故也层出不穷。那么,车辆在小区内部道路、公共停车场发生事故,是否就不符合保险责任赔付的发生条件呢?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因此,无论交通事故是发生在小区内部道路还是公共停车场,都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规定。
举例来说,黄某停放在停车场的货车发生溜坡,在滑行过程中撞到吉某,并将周某撞入江中,造成吉某受伤、周某死亡的后果。涉事货车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但是保险公司认为涉事货车在事故发生时属于停放期间,停车场存在保管不当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涉事货车并未使用,不符合交强险及商业险保险责任适用的前提。对此,法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事故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作为适格被告,承担保险赔付责任于法有据。
车辆、人员等主体,只有其行为发生在“道路”上,才称为“道路交通事故”。因此,对于“道路”的定义是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的前提。
法律意义上的道路,既包括公路,如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也包括城市道路,如用于居民生活、工作及文化活动的城市交通运输道路;甚至包括“视为道路的区域”,如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所以公共停车场,乃至非全封闭的、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小区道路均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不能以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为由拒绝理赔。
来源:湖南高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田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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