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用电隐患排查重点(用电安全隐患整改标准对照表)
用电安全隐患整改标准对照表
序号 |
安 全 隐 患 |
标 准 内 容 |
依据标准 | ||||||||||||||||
1、系统、接地与防雷接地; | |||||||||||||||||||
7 |
接地电阻 |
接地电阻大于4欧姆; |
4.2.1低压电力设备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宜超过4 欧 |
《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J65-1983 4.2.1 | |||||||||||||||
8 |
防雷接地电阻 |
防雷接地电阻大于10欧姆; |
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应与电气和电子系统的接地装置共用 , 其工频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 0 Ω 。 |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4.2.2 | |||||||||||||||
10 |
PE线颜色 |
乱用绿/黄双色线;PE线未可靠连接; |
保护接地线应采用焊接、压接、螺栓连接或其他可靠方法连接,严禁缠绕或钩挂。电缆(线)中的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能用作保护接地线。 |
《用电安全导则》 11 |
电气装置的金属部分接地 |
电气装置的金属部分,未接地或接零: |
3.1.1 电气装置的下列金属部分, 均应接地或接零: 1 电机、变压器、电器、携带式或移动式用电器具等的金属底座和外壳; 2 电气设备的传动装置; 3 屋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或钢筋混凝土构架以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遮栏和金属门;4 配电、控制、保护用的屏(柜、箱)及操作台等的金属框架和底座; 5 交、直流电力电缆的接头盒、终端头和膨胀器的金属外壳和可触及的电缆金属护层和穿线的钢管。穿线的钢管之间或钢管和电器设备之间有金属软管过渡的,应保证金属软管段接地畅通;6 电缆桥架、支架和井架;7 装有避雷线的电力线路杆塔;8 装在配电线路杆上的电力设备;9在非沥青地面的居民区内,不接地、消弧线圈接地和高电阻接地系统中无避雷线的架空电力线路的金属杆塔和钢筋混凝土杆塔;10承载电气设备的构架和金属外壳; 11发电机中线点柜外壳、发电机出线柜、封闭母线的外壳及其他裸露的金属部分;12 气体绝缘全封闭组合电器(GIS)的外壳接地端子和箱式变电站的金属箱体;13 电热设备的金属外壳; 14 铠装控制电缆的金属护层; 15 互感器的二次绕组; 在TN 系统中,下列电气设备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做保护接零:1 电机、变压器、电器、照明器具、手持式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2 电气设备传动装置的金属部件;3 配电柜与控制柜的金属框架;4 配电装置的金属箱体、框架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5 电力线路的金属保护管、敷线的钢索、起重机的底座和轨道、滑升模板金属操作平台等;6 安装在电力线路杆(塔)上的开关、电容器等电气装置的金属外壳及支架。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06 3.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5.2.1 | |||||||||||
12 |
接地线规范 |
接地线不规范; |
3.14 接地线不应作其他用途。 3.2.5 不得采用铝导体作为接地体或接地线。 3.2.9 不得利用蛇皮管、管道保温层和金属外皮或金属网、低压照明网络的导线铅皮以及电缆金属护层作接地线。蛇皮管两端应采用自固接头或软管接头,且两端应采用软铜线连接。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06 3.14 、3.2.5、3.2.9 | |||||||||||||||
13 |
接地线 |
电气设备的接地线采取串连的方式; |
3.3.5每个电气装置的接地应以单独的接地线与接地汇流排或接地干线相连接,严禁在一个接地线中串接几个需要接地的电气装置。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9-2006 3.3.5 | |||||||||||||||
2、配电室及自备发电机组; | |||||||||||||||||||
3、配电线路; | |||||||||||||||||||
4、配电箱及开关箱; | |||||||||||||||||||
3 |
配电箱、开关箱 |
配电箱的箱门内无系统图和开关电器未标明用途,未设专人负责; |
8.3.1配电箱、开关箱应有名称、用途、分路标记及系统接线图。 8.3.2配电箱、开关箱箱门应配锁,并应由专人负责。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8.3.1 8.3.2 | |||||||||||||||
13 |
张贴警告标识 |
在总电源处外未设置闲人禁止入内标示牌;各电箱未张贴警告标识; |
在总电源处外应设置“禁止入内”禁止标志牌;各电箱应张贴“当心触电”警告标志; |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 | |||||||||||||||
14 |
仓储场所配电箱及开关 |
配电箱及开关设置在仓库内。 |
8.5仓储场所的每个库房应在库房外单独安装电气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应切断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 | |||||||||||||||
5、机器、设备用电安全; | |||||||||||||||||||
1 |
机械设备、灯具金属外壳 |
机械设备、灯具金属外壳未作接零(PE)保护; |
电气装置的下列金属部分,均应接地或接零: 1.电机、变压器、电器、携带式或移动式用电器具等的金属底座和外壳; 2.电气设备的传动装置; 3.屋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或钢筋混凝土构架以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遮拦和金属门; 4.配电、控制、保护用的屏(柜、箱)及操作台等金属框架和底座; 6.电缆桥架、支架和井架; 10.承载电气设备的构架和金属外壳; 12.电热设备的金属外壳。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9-2006 3.1.1 | |||||||||||||||
6、移动电器(电焊机等)与手持式电动工具; | |||||||||||||||||||
2 |
电焊机 |
电焊机未单独设隔离开关、漏电保护装置和二次侧触电保护器,外壳未保护接零; |
9.5.3电焊机械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必须符合本规范第8.2.10 条的要求。交流电焊机械应配装防二次侧触电保护器。;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9.5.3 | |||||||||||||||
3 |
电焊机 |
电焊机一次线长度小于5米,二次线未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电缆长度小于30m,采用金属构件或结构钢筋代替二次线的地线: |
9.5.4电焊机械的二次线应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电缆长度不应大于30m ,不得采用金属构件或结构钢筋代替二次线的地线。 9.5.2交流弧焊机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应大于5m ,其电源进线处必须设置防护罩。发电机式直流电焊机的换向器应经常检查和维护应消除可能产生的异常电火花。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9.5.4 9.5.2 | |||||||||||||||
4 |
防护罩 |
电焊机接线柱未安防护罩; |
11.2.4弧焊设备外露的带电部分必须设置完好的保护,以防人员或金属物体(如:货车、起重机吊钩等)与之相接触。 |
《焊接与切割安全》 GB 9448—1999 11.2.4 | |||||||||||||||
5 |
防护罩 |
电焊机未安防护罩; |
9.5.2交流弧焊机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应大于5m ,其电源进线处必须设置防护罩。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9.5.2 | |||||||||||||||
8 |
手套 |
电焊工未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 |
11.5.7.3手套 要求使用状态良好的、足够干燥的手套。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 9448—1999 11.5.7.3 | |||||||||||||||
7、开关、插座及照明用电安全; | |||||||||||||||||||
8、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 |||||||||||||||||||
9、危险场所电器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安全; | |||||||||||||||||||
5 |
爆炸危险场所防爆电气设备的选型 |
爆炸危险区内,安装使用的电气动力、通讯、照明、控制设备、仪器仪表、移动电气设备(包括电动工具)及其输配电线路等未全部按爆炸危险场所的等级采取相应的措施,达到要求; |
3.1电气设备 electrical apparatus 系一切利用电能的设备的整体或部分,如发电、输电、配电、蓄电、电测、调节、变流、用电设备和电讯工程设备等。 5爆炸危险场所防爆电气设备的选型 5.1选型原则 防爆电气设备的选型原则: b) 防爆电气设备应根据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和爆炸危险物质的类别、级别和组别选型。 |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 3009-2007 3.1 5.1 | |||||||||||||||
7 |
涂装作业场内的电气安全 |
涂装作业场内的电气安全,未须符合整体防爆的要求 |
8.1涂装作业场内的电气安全,必须符合整体防爆的要求,即电机、电器、照明、线路、开关、接头等必须符合防爆安全要求,严禁乱接临时电线。 |
《涂装工程安全设施验收规范》AQ 5201-2007 8.1 | |||||||||||||||
8 |
接地 |
用来加工、贮存、运输各种易燃气、液、粉体的设备金属管、非导电材料管未接地; |
接地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构架、金属配线管及其配件、电缆保护管、电缆的金属护套等非带电的裸露金属部分均应接地。 |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 3009-2007 1.1.1.1 | |||||||||||||||
9 |
导管布线 |
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线路未穿金属管或阻燃型PVC管保护 |
导管布线 允许使用的导管: a) 配线导管应采用低压流体输送用镀锌焊接钢管。 |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 3009-2007 1.1.1.2 | |||||||||||||||
10 |
丙类固体物品的室内储存场所 |
可燃易燃物的库房使用碘钨灯; |
8.2丙类固体物品的室内储存场所,不应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W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晃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 | |||||||||||||||
14 |
可靠接地与静电接地体 |
喷漆室或喷漆房的所有导电部件、排气管、喷漆设备、被喷涂的工件、供漆容器及输漆管路未可靠接地,未设置专用的静电接地体; |
12.1 喷漆室或喷漆房的所有导电部件、排气管、喷漆设备、被喷涂的工件、供漆容器及输漆管路均应可靠接地,设置专用的静电接地体,其接地电阻值应小于100Ω;带电体的带电区对地的总泄漏电阻值应小于1×106Ω。 |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4-2006 12.1 | |||||||||||||||
15 |
各类可燃残留物 |
各类可燃残留物未及时清理,放入带盖的金属桶内; |
14.2 喷漆室内各类可燃残留物应及时清理,放入带盖的金属桶内,妥善处理。 |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4-2006 14.2 | |||||||||||||||
16 |
防静电接地线 |
防静电接地线利用电源零线; |
6.2.3 防静电接地线不得利用电源零线、不得与防直击雷地线共用。 |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 6.2.3 | |||||||||||||||
17 |
防静电接地线 |
在静电危险场所,所有属于静电导体的物体未接地。对金属物体未采用金属导体与大地做导通性连接; |
6.1.2 使静电荷尽快地消散在静电危险场所,所有属于静电导体的物体必须接地。对金属物体应采用金属导体与大地做导通性连接,对金属以外的静电导体及亚导体则应作间接接地. |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 6.1.2 | |||||||||||||||
18 |
使用导电软管 |
用软管输送易燃液体时,未使用导电软管; |
6.3.11 当用软管输送易燃液体时,应使用导电软管或内附金属丝、网的橡胶管,且在相接时注意静电的导通性。 |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 6.3.11 | |||||||||||||||
19 |
静电跨接并接地 |
使用小型便携式容器灌装易燃绝缘性液体时,未用金属或导静电容器;对金属容器及金属漏斗未跨接并接地 |
6.3.12 在使用小型便携式容器灌装易燃绝缘性液体时,宜用金属或导静电容器,避免采用静电非导体容器。对金属容器及金属漏斗应跨接并接地。 |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 6.3.12 | |||||||||||||||
22 |
外露可导电部分 |
电气装置中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都未通过保护导体或保护中性导体与接地极相连。 |
电气装置中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都应通过保护导体或保护中性导体与接地极相连。 |
《系统接地的型式及安全技术要求》GB14050-2008 5.1.1 | |||||||||||||||
23 |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 |
爆炸性危险环境内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未可靠接地。 |
爆炸性危险环境内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 |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2014 5.5.3 | |||||||||||||||
32 |
静电接地 |
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未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
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9.3.1 | |||||||||||||||
33 |
导除静电装置 |
重点防火、防爆作业区的入口处,未设置人体导除静电装置 |
对可能产生静电危害的工作场所,应配置个人防静电防护用品。重点防火、防爆作业区的入口处,应设置人体导除静电装置 |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2014 4.2.10 | |||||||||||||||
34 |
静电接地设施 |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固体的管道重点部位无静电接地设施 |
9.3.3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固体的管道,在下列部位应设静电接地设施: 1、进出装置或设施处; 2、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 3、管道泵及其过滤器、缓冲器等。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9.3.3 | |||||||||||||||
35 |
静电接地设施 |
管道、设备、建筑物、构筑物的金属构件和铁路钢轨等(作阴极保护者除外),均应作电气连接并接地。9.3.5 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应设静电专用接地线。 |
9.3.4 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栈台和码头的管道、设备、建筑物、构筑物的金属构件和铁路钢轨等(作阴极保护者除外),均应作电气连接并接地。9.3.5 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应设静电专用接地线。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 |||||||||||||||
36 |
静电接地设施 |
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宜小于100Ω。 除第一类防雷系统的独立避雷针装置的接地体外,其他用途的接地体,均可用于静电接地。 |
9.3.6 每组专设的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宜小于100Ω。9.3.7 除第一类防雷系统的独立避雷针装置的接地体外,其他用途的接地体,均可用于静电接地。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 |||||||||||||||
37 |
密封线口 |
防爆电气设备的进线口与电缆、导线未可靠地接地和密封。 |
防爆电气设备的进线口与电缆、导线应能可靠地接地和密封。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7-96 2.1.5 | |||||||||||||||
38 |
防爆接线盒 |
电缆线路在爆炸危险环境内,电缆间直接连接。 |
电缆线路在爆炸危险环境内,电缆间不应直接连接。在非常情况下,必须在相应的防爆接线盒或分线盒内连接或分路。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7-96 3.2.1 | |||||||||||||||
39 |
孔洞应堵塞严密 |
电缆通过与相邻区域共用的隔墙、楼板、地面及易受机械损伤处,未加以保护 |
电缆通过与相邻区域共用的隔墙、楼板、地面及易受机械损伤处,均应加以保护;留下的孔洞,应堵塞严密。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7-96 3.2.2.2 | |||||||||||||||
40 |
易燃管道每隔20米设置一组接地线 | ||||||||||||||||||
41 |
第62条 接地线应有接地和短路导线构成的成套接地线。成套接地线必须用多股软铜线组成,其截面不得小于25mm2。如利用铁塔接地时,允许每相个别接地,但铁塔与接地线连接部分应清除油漆,接触良好。 |
DL409<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 |||||||||||||||||
10、用电安全管理 | |||||||||||||||||||
1 |
使用防护用品 |
电工作业时未使用防护用品; |
3.2.3 各类用电人员应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使用电气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3.2.3 | |||||||||||||||
2 |
送、停电操作 |
电工不按规定程序送、断电; |
8.3.5 配电箱、开关箱必须按照下列顺序操作:1 送电操作顺序为: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 2 停电操作顺序为:开关箱一分配电箱~总配电箱。但出现电气故障的紧急情况可除外。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8.3.5 | |||||||||||||||
3 |
用电安全规程 |
未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相应的用电安全规程及岗位责任制 |
10.1用电单位除应遵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相应的用电安全规程及岗位责任制。 |
《用电安全导则》 GB/T13869-2008 10.1 |
用电安全隐患整改标准对照表
安全用电隐患整改措施对照表(2015版)
-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3-2002
-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 《系统接地的型式及安全技术要求》GB14050-2008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T16-2008
-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06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9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产业[2010]第122号
-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第三章
- 《机械工厂电力设计规程》JBJ6-1996
-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 9448—1999
-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一部分:通用要求》GB 3883.1-2008
-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维修安全技术规范》GB/T 3787-2006
- 《广东省家具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
-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2007
-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
- 《涂装工程安全设施验收规范》AQ5201-2007
-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4-2006
-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
- 《化工企业供电设计技术规定》HG/T20664-99
-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2014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DL409 电业安全工业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JGJ 46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GB 30871—2014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AQ_3041-2011 气雾剂安全生产规程
GB7231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序号 |
安 全 隐 患 |
标 准 内 容 |
依据标准 | |||||||||||||||||||||||||||||
1、系统、接地与防雷接地; | ||||||||||||||||||||||||||||||||
1 |
低压供电系统 |
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网中,电力设备的外壳未采用低压接零保护,即接零; 由同一台发电机、同一台变压器或同一段母线供电的低压线路,采用接零、接地两种保护方式;TN-C系统未改造为TN-C-S、TN-S系统或局部TT系统后就安装使用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
7.0.1 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型式,可采用TN 系统、TT 系统和IT 系统4.2.2.1 TN系统 b)在TN系统中,必须将TN-C系统改造为TN-C-S、TN-S系统或局部TT系统后,才可安装使用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7.0.1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GB13955-2005 4.2.2.1 | ||||||||||||||||||||||||||||
2 |
低压电力系统 |
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不符合规定 |
1.0.3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220/380V 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 采用三级配电系统;2 采用TN-S 接零保护系统;3 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1.0.3 | ||||||||||||||||||||||||||||
3 |
PE线线径 |
当PE线所用材质与相线相同时,PE线最小截面不符合下列要求:S≤16时,S=S;16<S≤35,S为16mm2;S>35,S/2; |
2.2.9当保护线(以下简称PE线)所用材质与相线相同时,PE线最小截面应符合表2.2.9的规定。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4-2011 2.2.9 | ||||||||||||||||||||||||||||
4 |
PE线线径 |
PE线采用单芯绝缘导线时,其截面不符合如下要求:有机械性保护时为2.5mm2,无机械保护时为4 mm2; |
2.2.10PE线采用单芯绝缘导线时,按机械强度要求,截面不应小于下列数值:有机械性的保护时为2.5mm2;无机械性的保护时为4mm2。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4-2011 2.2.10 | ||||||||||||||||||||||||||||
5 |
PE 线 |
保护接地、保护接零混乱。保护零线装设开关或熔断器,零线接头不符合要求; |
5.1.10 PE 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且严禁断线。 插头与插座应按规定正确接线,插座的保护接地极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单独与保护接地线可靠连接,不得在插头(座)内将保护接地极与工作中性线连接在一起。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5.1.10 《用电安全导则》 GB/T13869-2008 6.1 | ||||||||||||||||||||||||||||
6 |
保护零线 |
保护零线未按规定作重复接地,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大于10欧姆; |
5.3.2 TN 系统中的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做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系统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 在TN 系统中,保护零线每一处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欧姆。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5.3.2 | ||||||||||||||||||||||||||||
7 |
接地电阻 |
接地电阻大于4欧姆; |
4.2.1低压电力设备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宜超过4 欧 |
《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J65-1983 4.2.1 | ||||||||||||||||||||||||||||
8 |
防雷接地电阻 |
防雷接地电阻大于10欧姆; |
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应与电气和电子系统的接地装置共用 , 其工频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 0 Ω 。 |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4.2.2 | ||||||||||||||||||||||||||||
9 |
PE与N 线 |
保护零线未单独敷设,并作它用。使用保护零线作负荷线; |
5.1.3在TN 接零保护系统中,通过总漏电保护器的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之间不得再做电气连接。在TN 接零保护系统中,P5.1.4 E 零线应单独敷设。重复接地线必须与PE 线相连接,严禁与N 线相连接。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5.1.3/5.1.4 | ||||||||||||||||||||||||||||
10 |
PE线颜色 |
乱用绿/黄双色线;PE线未可靠连接; |
保护接地线应采用焊接、压接、螺栓连接或其他可靠方法连接,严禁缠绕或钩挂。电缆(线)中的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能用作保护接地线。 |
《用电安全导则》 GB/T13869-2008 6.13 | ||||||||||||||||||||||||||||
11 |
电气装置的金属部分接地 |
电气装置的金属部分,未接地或接零: |
3.1.1 电气装置的下列金属部分, 均应接地或接零: 1 电机、变压器、电器、携带式或移动式用电器具等的金属底座和外壳; 2 电气设备的传动装置; 3 屋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或钢筋混凝土构架以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遮栏和金属门;4 配电、控制、保护用的屏(柜、箱)及操作台等的金属框架和底座; 5 交、直流电力电缆的接头盒、终端头和膨胀器的金属外壳和可触及的电缆金属护层和穿线的钢管。穿线的钢管之间或钢管和电器设备之间有金属软管过渡的,应保证金属软管段接地畅通;6 电缆桥架、支架和井架;7 装有避雷线的电力线路杆塔;8 装在配电线路杆上的电力设备;9在非沥青地面的居民区内,不接地、消弧线圈接地和高电阻接地系统中无避雷线的架空电力线路的金属杆塔和钢筋混凝土杆塔;10承载电气设备的构架和金属外壳; 11发电机中线点柜外壳、发电机出线柜、封闭母线的外壳及其他裸露的金属部分;12 气体绝缘全封闭组合电器(GIS)的外壳接地端子和箱式变电站的金属箱体;13 电热设备的金属外壳; 14 铠装控制电缆的金属护层; 15 互感器的二次绕组; 在TN 系统中,下列电气设备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做保护接零:1 电机、变压器、电器、照明器具、手持式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2 电气设备传动装置的金属部件;3 配电柜与控制柜的金属框架;4 配电装置的金属箱体、框架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5 电力线路的金属保护管、敷线的钢索、起重机的底座和轨道、滑升模板金属操作平台等;6 安装在电力线路杆(塔)上的开关、电容器等电气装置的金属外壳及支架。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06 3.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5.2.1 | ||||||||||||||||||||||||||||
12 |
接地线规范 |
接地线不规范; |
3.14 接地线不应作其他用途。 3.2.5 不得采用铝导体作为接地体或接地线。 3.2.9 不得利用蛇皮管、管道保温层和金属外皮或金属网、低压照明网络的导线铅皮以及电缆金属护层作接地线。蛇皮管两端应采用自固接头或软管接头,且两端应采用软铜线连接。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06 3.14 、3.2.5、3.2.9 | ||||||||||||||||||||||||||||
13 |
接地线 |
电气设备的接地线采取串连的方式; |
3.3.5每个电气装置的接地应以单独的接地线与接地汇流排或接地干线相连接,严禁在一个接地线中串接几个需要接地的电气装置。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9-2006 3.3.5 | ||||||||||||||||||||||||||||
14 |
接地线 |
接地线未采取防止发生机械损伤和化学腐蚀的措施 |
3.3.3 接地线应采取防止发生机械损伤和化学腐蚀的措施。在与公路、铁路或管道等交叉及其他可能使接地线遭受损伤处,均应有钢管或角钢等加以保护。接地线在穿过墙壁、楼板和地坪处应加装钢管或其他坚固的保护层,有化学腐蚀的部位还应采取防腐措施。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9-2006 3.3.3 | ||||||||||||||||||||||||||||
2、配电室及自备发电机组; | ||||||||||||||||||||||||||||||||
1 |
配电室门、窗等 |
配电室的门、窗关闭未密合;与室外相通的洞、通风孔未设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的网罩; |
配电室的门、窗关闭应密合;与室外相通的洞、通风孔应设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的网罩,其防护等级不宜低于《外壳防护等级分类》(GB4208-84)的IP3X级。直接与室外露天相通的通风孔还应采取防止雨、雪飘入的措施。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4-2011 3.3.7 | ||||||||||||||||||||||||||||
2 |
与爆炸危险场所、腐蚀性场所间距 |
变配电设备与爆炸危险场所、腐蚀性场所无足够的间距; |
与爆炸危险场所、腐蚀性场所有足够的间距: 28.3.1.2独立区域变配电所和控制室的位置与有爆炸危险生产装置毗邻区域的安全距离,与1区(1区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的建筑物水平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5米;2区(2区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的建筑物水平安全距离不应小于7.5米。 2.0.1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的建筑物毗连时,变电所的所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的有关规定。 |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第三章 28.3.1.2 《20kV及以下变电所 设计规范》 GB50053-2013 2.0.1 | ||||||||||||||||||||||||||||
3 |
防水和排水措施 |
配电室内的电缆沟未采取防水和排水措施,电缆沟无盖板; |
配电室内的电缆沟应采取防水和排水措施。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2011 3.3.2 | ||||||||||||||||||||||||||||
4 |
母线的相序排列及线的相序颜色 |
母线的相序排列及线的相序颜色不符合标准; |
5.1.11相线、N 线、PE 线的颜色标记必须符合以下规定:相线L1(A )、L2(B )、L3(C )相序的绝缘颜色依次为黄、绿、红色;N 线的绝缘颜色为淡蓝色;PE 线的绝缘颜色为绿/黄双色。任何情况下上述颜色标记严禁混用和互相代用。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5.1.11 | ||||||||||||||||||||||||||||
5 |
固定遮栏 |
设置于变电所内的非封闭式干式变压器无固定遮栏 |
4.2.5设置于变电所内的非封闭式干式变压器,应装设高度不低于1.8m的固定遮栏,遮栏网孔不应大于40mm×40mm。变压器的外廓与遮栏的净距不宜小于0.6m,变压器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0m。 |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 4.2.5 | ||||||||||||||||||||||||||||
6 |
电气危险场所隔离措施 |
电气危险场所(如发电房、变电房、变电室、配电室或高压设备等)隔离措施不落实; |
28.3.2.6.2 加设遮栏、护板、箱闸,其安全距离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要求。遮栏高度不低于1.7米,固定遮栏网孔不应大于40×40毫米,对于移动遮栏,应选用非金属材料,其安全距离不变。 28.3.2.6.3 当高压母线排距地面高度只有1.8米,应加遮栏不准通行或装设护罩隔离。 28.3.3.10.1 变电所、配电室内外要有提示要害部位带电危险的警示标志。 28.3.3.10.2 电力设备操作手柄或机构上应有操作提示标志。 |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第三章 28.3.2 28.3.3.10 | ||||||||||||||||||||||||||||
7 |
配电室布置 |
配电室布置不合要求 |
6.1.4 配电室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5 配电室内设置值班或检修室时,该室边缘距配电柜的水平距离大于lm ,并采取屏障隔离;6 配电室内的裸母线与地面垂直距离小于2.5m 时,采用遮栏隔离,遮栏下面通道的高度不小于1.9m ; 7 配电室围栏上端与其正上方带电部分的净距不小于0.075m ;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6.1.4 | ||||||||||||||||||||||||||||
8 |
整洁 |
配电室堆放杂物; |
6.1.9 配电室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杂物;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6.1.9 | ||||||||||||||||||||||||||||
9 |
现场临时用电配电室 |
1.配电室的门未向外开,及配锁; 2.开启的门窗与有酸、碱、蒸汽、粉尘和噪声严重的建筑相通; 3、配电室的照明未分别设置正常照明和事故照明; |
4.9.9 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并应装锁。装有电气设备的相邻房间之间有门时,此门应向较低电压方向开启。 6.1.4 11 配电室的门向外开,并配锁;12 配电室的照明分别设置正常照明和事故照明。 4.9.10 配变电所各房间经常开启的门窗,不应直通相邻含有酸、碱、蒸汽、粉尘和噪声严重的建筑。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6.1.4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T16-2008 4.9.9 4.9.10 | ||||||||||||||||||||||||||||
3、配电线路; | ||||||||||||||||||||||||||||||||
1 |
绝缘强度、机械强度和导电能力 |
配电线路的老化,破损; |
6.7 用电产品的电气线路须具有足够的绝缘强度、机械强度和导电能力并应定期检查。 |
《用电安全导则》 GB/T13869-2008 6.7 | ||||||||||||||||||||||||||||
2 |
电缆明敷 |
电缆明敷没有防止电缆机械损伤的措施 |
第5.6.8条无铠装的电缆在屋内明敷,当水平敷设时,其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2.5m;当垂直敷设时,其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1.8m。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有防止电缆机械损伤的措施;当明敷在配电室、电机室、设备层等专用房间内时,不受此限制。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4-2011 5.6.8 | ||||||||||||||||||||||||||||
3 |
架空线路 |
架空线路不符合要求; |
7.1.1 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 7.1.2架空线必须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及其他设施上。 7.1.7架空线路的线间距不得小于0.3m ,靠近电杆的两导线的间距不得小于0.5m 。 7.1,17架空线路必须有短路保护。 7.1.18架空线路必须有过载保护。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 ||||||||||||||||||||||||||||
4 |
电缆架设或埋地 |
电缆架设或埋地不符合要求; |
7.2.3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7.2.3 | ||||||||||||||||||||||||||||
5 |
电缆绝缘 |
电缆绝缘破坏或不绝缘; |
30.3.2 使用绝缘良好、并与负荷匹配的护套软线; |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第三章30.3.2 | ||||||||||||||||||||||||||||
7 |
遮护物或阻挡物 |
安装在生产车间和有人场所的开敞式配电设备未设置遮护物或阻挡物 |
安装在生产车间和有人场所的开敞式配电设备,其未遮护的裸带电体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2.5m;当低于2.5m时应设置遮护物或阻挡物,阻挡物与裸带电体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0.8m,阻挡物的高度不应小于1.4m;阻挡物内屏前、屏后的通道宽度应符合本规范第3.1.9条 的规定。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4-2011 3.2.1 | ||||||||||||||||||||||||||||
8 |
高压架空输电线下方或上方作业 |
在高压架空输电线下方或上方作业无保护措施; |
4,1.1 在建工程不得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他杂物等; 4.1,6当达不到本规范第4.1.2 ∽4.1.4 条中的规定时,必须采取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应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架设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采用线路暂时停电或其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应有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人员监护。防护设施与外电线路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4.1.6 所列数值。防护设施应坚固、稳定,且对外电线路的隔离防护应达到lP30级。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 ||||||||||||||||||||||||||||
9 |
导线垂直敷设、导线水平敷设 |
导线垂直敷设至地面低于1.8m时,未穿管保护。 导线水平敷设至地面低于2.5m时,未穿管保护; |
5.2.1.3当导线垂直敷设至地面低于1.8m时,应穿管保护。 表5.2.1 绝缘导线至地面的最小距离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4-2011 5.2.1.3 | ||||||||||||||||||||||||||||
10 |
普通电缆敷设高度 |
普通电缆敷设高度不足,(水平敷设<2.5M, 垂直敷设<1.8M,)无防止电缆机械损伤的措施; |
第5.6.8条无铠装的电缆在屋内明敷,当水平敷设时,其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2.5m;当垂直敷设时,其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1.8m。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有防止电缆机械损伤的措施;当明敷在配电室、电机室、设备层等专用房间内时,不受此限制。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4-2011 5.6.8 | ||||||||||||||||||||||||||||
11 |
爆炸危险区域绝缘导线敷设 |
在爆炸危险区域绝缘导线未敷设在钢管中 |
在爆炸危险区域当采用绝缘导线布线时,严禁采用明敷,绝缘导线应敷设在钢管中。 |
《机械工厂电力设计规程》JBJ6-1996 第19.2.4.2.9条 | ||||||||||||||||||||||||||||
12 |
临时线敷设 |
临时线敷设不符合安全要求,沿地面敷设没有防止线路受外力损坏的保护措施。 |
30.3.3 敷设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临时线敷设方式可沿墙、架空或敷在地面。沿墙架空敷设时,其高度在室内应大于2.5米,室外应大于4.5米,跨越道路时应大于6米;临时线与其他设备、门、窗、水管等的距离应大于0.3米;沿地面敷设应有防止线路受外力损坏的保护措施。 |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第三章30.3.3 | ||||||||||||||||||||||||||||
4、配电箱及开关箱; | ||||||||||||||||||||||||||||||||
1 |
落地式配电箱 |
落地式配电箱内敷设的电线管路管口过低(低于基础面50~80mm); |
14.2.2 室外导管的管口应设置在盒、箱内。在落地式配电箱内的管口,箱底无封板的,管口应高出基础面50~80mm。所有管口在穿入电线、电缆后应做密封处理。由箱式变电所或落地式配电箱引向建筑物的导管,建筑物一侧的导管管口应设在建筑物内。 3.1.5落地式配电箱的底部宜抬高,室内宜高出地面50mm以上,室外应高出地面200mm以上。底座周围应采取封闭措施,并应能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箱内。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3-2002 14.2.2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 3.1.5 | ||||||||||||||||||||||||||||
2 |
照明配电箱(板) |
照明配电箱(板)内未设置N和PE汇流排; |
4.0.6照明配电箱(板)内,应分别设置零线和保护地线(PE线)汇流排,零线和保护线应在汇流排上连接,不得绞接,并应有编号。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9-96 4.0.6 | ||||||||||||||||||||||||||||
3 |
配电箱、开关箱 |
配电箱的箱门内无系统图和开关电器未标明用途,未设专人负责; |
8.3.1配电箱、开关箱应有名称、用途、分路标记及系统接线图。 8.3.2配电箱、开关箱箱门应配锁,并应由专人负责。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8.3.1 8.3.2 | ||||||||||||||||||||||||||||
4 |
照明配电箱(板)内 |
照明配电箱(板)内的电具、仪表安装不牢固、平整、间距不够; |
31.3.2.1箱、柜、板都要符合电气设计安装规范要求,各类电器元件、仪表、开关和线路应排列整齐,安装牢固,操作方便,内外无积尘、积水和杂物。 |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第三章31.3.2.1 | ||||||||||||||||||||||||||||
5 |
屏护板 |
电气控制箱内没有屏护板; |
31.3.7 外露带电部分屏护完好,要求箱、柜以外不得有裸带电体外露。必须装设在箱、柜外表面或配电板上的电气元件,必须有可靠的屏护。 |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第三章31.3.7 | ||||||||||||||||||||||||||||
6 |
配电箱、开关箱装设 |
配电盘(箱)、开关、变压器等各种电气设备附近堆放易燃、易爆、潮湿和其他影响操作的物件; |
8.1.5 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不得装设在有严重损伤作用的瓦斯、烟气、潮气及其他有害介质中,亦不得装设在易受外来固体物撞击、强烈振动、液体浸溅及热源烘烤场所。否则,应予清除或做防护处理。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8.1.5 | ||||||||||||||||||||||||||||
7 |
有带电裸露部分 |
电箱内的电器和导线有带电裸露部分,相线接线不符合要求; |
6.1.2 低压成套配电柜、控制柜(屏、台)和动力、照明配电箱(盘)应有可靠的电击保护。柜(屏、台、箱、盘)内保护导体应有裸露的连接外部保护导体的端子,当设计无要求时,柜(屏、台、箱、盘)内保护导体最小截面积Sp不应小于表6.1.2的规定。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3-2002 6.1.2 | ||||||||||||||||||||||||||||
8 |
防雨措施 |
电箱无门、无锁、室外无防雨措施; |
8.3.2配电箱、开关箱箱门应配锁,并应由专人负责。 配电箱、开关箱外形结构应能防雨、防尘。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8.3.2 8.1.17 | ||||||||||||||||||||||||||||
9 |
电箱内 |
电箱内有杂物、不整齐、不清洁; |
8.3.8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得放置任何杂物,并应保持整洁。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8.3.8 | ||||||||||||||||||||||||||||
10 |
电箱、电线下方 |
电箱、电线下方堆放可燃物质; |
一般环境下,用电产品以及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且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
《用电安全导则》 GB/T13869-2008 6.5 | ||||||||||||||||||||||||||||
11 |
隔离开关 |
电箱未设总分路隔离开关、引出配电箱的回路未使用单独的分路开关控制 |
8.2.4分配电箱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断路器、分路断路器或总熔断器、分路熔断器。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8.2.4 | ||||||||||||||||||||||||||||
12 |
配电盘的盘板 |
配电盘的盘板用木板和可燃材料制作; |
6.2.8 照明配电箱(盘)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3. 箱(盘)不采用可燃材料制作; 8.1.9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含插座)应先安装在金属或非木质阻燃绝缘电器安装板上,然后方可整体紧固在配电箱、开关箱箱体内。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3-2002 6.2.8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 -2005 8.1.9 | ||||||||||||||||||||||||||||
13 |
张贴警告标识 |
在总电源处外未设置闲人禁止入内标示牌;各电箱未张贴警告标识; |
在总电源处外应设置“禁止入内”禁止标志牌;各电箱应张贴“当心触电”警告标志; |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 | ||||||||||||||||||||||||||||
14 |
仓储场所配电箱及开关 |
配电箱及开关设置在仓库内。 |
8.5仓储场所的每个库房应在库房外单独安装电气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应切断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 | ||||||||||||||||||||||||||||
15 |
电箱内电器、插座 |
电箱内电器、插座歪斜、松动; |
8.1.10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含插座)应按其规定位置紧固在电器安装板上,不得歪斜和松动;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8..1.10 | ||||||||||||||||||||||||||||
16 |
维修拉闸断电 |
对电箱进行检查维修时未拉闸断电; |
8.3.4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定期维修、检查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8.3.4 | ||||||||||||||||||||||||||||
17 |
电箱安装位置 |
电箱安装位置不当,周围杂物多,没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
8.1.6配电箱、开关箱周围应有足够2 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物品,不得有灌木、杂草。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8.1.6 | ||||||||||||||||||||||||||||
18 |
动力开关箱 |
停止作业一小时以上未将电箱断电上锁 |
8.3.6施工现场停止作业1 小时以上时,应将动力开关箱断电上锁。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8.3.6 | ||||||||||||||||||||||||||||
19 |
电箱移位 |
电箱移位未切断电源、无专业电工指挥 |
3.2.3 各类用电人员应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4 移动电气设备时,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做妥善处理后进行。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3.2.3 | ||||||||||||||||||||||||||||
20 |
箱体和箱门 |
电气控制箱箱体和箱门未用PE保护线跨接; |
6.1.1 柜、屏、台、箱、盘的金属框架及基础型钢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 装有电器的可开启门,门和框架的接地端子间应用裸编织铜线连接,且有标识。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6.1.1 | ||||||||||||||||||||||||||||
21 |
每台用电设备 |
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 台及2 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
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 台及2 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8.1.3 | ||||||||||||||||||||||||||||
5、机器、设备用电安全; | ||||||||||||||||||||||||||||||||
1 |
机械设备、灯具金属外壳 |
机械设备、灯具金属外壳未作接零(PE)保护; |
电气装置的下列金属部分,均应接地或接零: 1.电机、变压器、电器、携带式或移动式用电器具等的金属底座和外壳; 2.电气设备的传动装置; 3.屋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或钢筋混凝土构架以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遮拦和金属门; 4.配电、控制、保护用的屏(柜、箱)及操作台等金属框架和底座; 6.电缆桥架、支架和井架; 10.承载电气设备的构架和金属外壳; 12.电热设备的金属外壳。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9-2006 3.1.1 | ||||||||||||||||||||||||||||
2 |
机床的照明灯或行灯 |
1.机床的照明灯或行灯未应用36V及以下安全电压; 2.行灯未用橡胶耐油电缆线,线路老化、有接头、破损、扭结现象; 3.使用220V整机照明灯高度不足1.8m,灯泡上部无灯罩。 |
10.2.3使用行灯应符合下列要求:1 电源电压不大于36v ; 43.3.1.5 机床照明符合要求 43.3.1.5.1 机床局部或移动照明必须采用36V或24V安全电压。 43.3.1.5.2 照明变压器外壳应PE可靠,次级线不应接零。 43.3.1.5.3 行灯应用橡胶耐油缆线,线路无老化、无接头、无破损、无扭结。 43.3.1.5.4 使用220V整机照明灯高度应≥1.8m(以操作站立面为准),线路规范完好可靠,灯泡上部应装灯罩。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10.2.3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第三章43.3.1.5 | ||||||||||||||||||||||||||||
3 |
末端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
生产用的电气设备线路末端未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
4.5 必须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设备和场所。 4.5.1 末端保护 b)生产用的电气设备; |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GB13955-2005 4.5 | ||||||||||||||||||||||||||||
4 |
机床PE |
机械设备未做保护接零和电源导线绝缘不良; |
43.3.1.4 机床PE连接规范可靠 43.3.1.4.1 机床PE线若明设时,应选用≥4mm2的铜芯线,不许使用铝芯线。 |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第三章43.3.1.4 | ||||||||||||||||||||||||||||
5 |
电气设备维修 |
维修时未断电或未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警示牌; |
8.3.4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定期维修、检查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13.3.1.1 现场违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的典型表现: ⒀ 检修电气设备(施)时未停电、验电、接地及挂牌操作;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8.3.4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第三章13.3.1.1(13) | ||||||||||||||||||||||||||||
6 |
设备发生故障维修 |
设备发生故障时,未切断电源就检修; |
13.3.1.1 现场违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的典型表现: ⑸ 调整、检修、清扫设备时未切断电源,测量工件时未停车; |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第三章13.3.1.1(5) | ||||||||||||||||||||||||||||
7 |
机床电气箱内 |
机床电气箱内外有杂物; |
43.3.1.6 机床电器箱、柜与线路符合要求 43.3.1.6.1 电气箱、柜门应关闭严密,门前0.8m内无杂物、无工件,箱柜门开启方便。43.3.1.6.3 箱、柜内清洁干燥,无积尘、积水、积油,无杂物或电器备件。 |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第三章43.3.1.6 | ||||||||||||||||||||||||||||
6、移动电器(电焊机等)与手持式电动工具; | ||||||||||||||||||||||||||||||||
1 |
移动使用的用电产品电源线 |
移动使用的用电产品电源线未采用完整的铜芯橡皮套软电缆或护套软线作电源线; |
6.8 移动使用的用电产品,应采用完整的铜芯橡皮套软电缆或护套软线作电源线;移动时,应防止电源线拉断或损坏. |
《用电安全导则》 GB/T13869-2008 6.8 | ||||||||||||||||||||||||||||
2 |
电焊机 |
电焊机未单独设隔离开关、漏电保护装置和二次侧触电保护器,外壳未保护接零; |
9.5.3电焊机械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必须符合本规范第8.2.10 条的要求。交流电焊机械应配装防二次侧触电保护器。;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9.5.3 | ||||||||||||||||||||||||||||
3 |
电焊机 |
电焊机一次线长度小于5米,二次线未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电缆长度小于30m,采用金属构件或结构钢筋代替二次线的地线: |
9.5.4电焊机械的二次线应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电缆长度不应大于30m ,不得采用金属构件或结构钢筋代替二次线的地线。 9.5.2交流弧焊机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应大于5m ,其电源进线处必须设置防护罩。发电机式直流电焊机的换向器应经常检查和维护应消除可能产生的异常电火花。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9.5.4 9.5.2 | ||||||||||||||||||||||||||||
4 |
防护罩 |
电焊机接线柱未安防护罩; |
11.2.4弧焊设备外露的带电部分必须设置完好的保护,以防人员或金属物体(如:货车、起重机吊钩等)与之相接触。 |
《焊接与切割安全》 GB 9448—1999 11.2.4 | ||||||||||||||||||||||||||||
5 |
防护罩 |
电焊机未安防护罩; |
9.5.2交流弧焊机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应大于5m ,其电源进线处必须设置防护罩。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9.5.2 | ||||||||||||||||||||||||||||
6 |
焊钳和焊枪 |
电焊机的焊钳和焊把线有破损或绝缘不好; |
11.5.7.4 焊钳和焊枪 焊钳必须具备良好的绝缘性能和隔热性能,并且维修正常。 11.6.3 焊接电缆 焊接电缆必须经常进行检查。损坏的电缆必须及时更换或修复。更换或修复后的电缆必须具备合适的强度、绝缘性能、导电性能和密封性能。电缆的长度可根据实际需要连接,其连接方法必须具备合适的绝缘性能。 |
《焊接与切割安全》 GB 9448—1999 11.5.7.4 11.6.3 | ||||||||||||||||||||||||||||
7 |
焊接回路 |
焊把线与回路零线没有双线到位,借用金属管道、脚手架、轨道等作回路; |
11.4 焊接回路 11.4,1 构成焊接回路的焊接电缆必须适合于焊接的实际操作条件, 11.4.2 构成焊接回路的电缆外皮必须完整、绝缘良好(绝缘电阻大于1 MΩ)。用于高频、高压振荡器设备的电缆,必须具有相应的绝缘性能。 11.4.3 焊机的电缆应使用整根导线,尽量不带连接接头。需要接长导线时,接头处要连接牢固、绝缘良好。 11.4.4构成焊接回路的电缆禁止搭在气瓶等易燃品上,禁止与油脂等易燃物质接触。在经过通道、马路时,必须采取保护措施(如:使用保护套) 11.4.5 能导电的物体(如:管道、轨道、金属支架、暖气设备等)不得用做焊接回路的永久部分。 |
《焊接与切割安全》 GB 9448—1999 11.4 | ||||||||||||||||||||||||||||
8 |
手套 |
电焊工未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 |
11.5.7.3手套 要求使用状态良好的、足够干燥的手套。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 9448—1999 11.5.7.3 | ||||||||||||||||||||||||||||
9 |
雨天露天 |
雨天露天施焊; |
9.5.5使用电焊机械焊接时必须穿戴防护用品。严禁露天冒雨从事电焊作业。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9.5.5 | ||||||||||||||||||||||||||||
10 |
焊钳与手把线连 |
焊钳与手把线连接不牢固; |
34.3.6 焊钳夹紧力好,绝缘可靠,隔热层完好 焊钳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能保证在任何斜度下均可夹紧焊条,绝缘良好,手柄隔热层完整,焊钳与导线应连接可靠。连接处应保持轻便柔软,使用方便,无过热现象,导体不外露,钳柄屏护良好 |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第三章34.3.6 | ||||||||||||||||||||||||||||
11 |
移动焊机 |
移动焊机时未切断电源; |
11.5.5移动焊机 需要移动焊机时,必须首先切断其输入端的电源。 |
《焊接与切割安全》 GB 9448—1999 11.5.5 | ||||||||||||||||||||||||||||
12 |
焊机连接处 |
电缆接头与电缆、导电板压接位置不正确,不够紧,接触面不够,造成电器短路、电流反向、电缆接头熔断、火灾; |
34.3.1 电源线、焊接电缆与焊机连接处有可靠屏护 电源线、焊接电缆与焊机连接处的裸露接线板均应采取安全防护罩或防护板隔离,以防人员或金属物体(如:货车、起重机吊钩等)与之相接触。 |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第三章34.3.1 | ||||||||||||||||||||||||||||
13 |
手持电动工具电源线 |
使用手持电动工具电源线未采用橡套软线、电源线过长有接头及破损,插头、破裂及损坏 |
35.3.3 电源线必须用橡套软线,长度不得超过6米,无接头及破损 I类电动工具的绝缘线必须采用三芯(单相工具)或四芯(三相工具)多股铜芯橡套软线;其中,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能用做PE线,电动工具的电源线长度限制在6米以内,中间不允许有接头及破损。 35.3.5.2 插头不应有破裂及损坏,规格应与工具的功率类型相匹配,而且接线正确。 |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第三章35.3.3 35.3.5.2 | ||||||||||||||||||||||||||||
14 |
I类手持电动工具 |
使用I类手持电动工具未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 |
9.6.6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防护用品。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9.6.6 | ||||||||||||||||||||||||||||
15 |
易燃、易爆或腐蚀性气体及潮湿等特殊环境中使用 |
一般电动工具在含有易燃、易爆或腐蚀性气体及潮湿等特殊环境中使用; |
2 )不要在易爆环境,如有易燃液体、气体或粉尘的环境下操作电动工具。电动工具产生的火花会点燃粉尘或气体。 |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一部分:通用要求》GB 3883.1-2008 8.12.1.1 | ||||||||||||||||||||||||||||
16 |
在潮湿场所使用 |
在潮湿场所使用Ⅰ类手持电动工具 |
9.6.2在潮湿场所或金属构架上操作时,必须选用Ⅱ类或由安全隔离变压器供电的Ⅲ类手持式电动工具。金属外壳Ⅱ类手持式电动工具使用时,必须符合本规范第9.6.1 条要求;其开关箱和控制箱应设置在作业场所外面。在潮湿场所或金属构架上严禁使用Ⅰ类手持式电动工具。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9.6.2 | ||||||||||||||||||||||||||||
17 |
Ⅰ类电动工具防电击措施 |
使用Ⅰ类电动工具无防电击措施(安装额定剩余电流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装置、隔离变压器等) |
在一般作业场所,应使用Ⅱ类工具;若使用Ⅰ类工具时,还应在电气线路中采用额定剩余电流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装置、隔离变压器等保护措施。 |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维修安全技术规范》GB/T 3787-2006 4.2 | ||||||||||||||||||||||||||||
18 |
电动工具通用安全警告 |
混乱和黑暗的场地使用电动工具; 在易燃易爆环境使用电动工具; 电动工具插头与插座不相配; 人体接触接地表面; 在雨中或潮湿环境中使用电动工具; 滥用电线,用电线搬运、拉动电动工具或拔出其插头; |
8.12.1.1电动工具通用安全警告a )工作场地的安全1 )保持工作场地清洁和明亮。混乱和黑暗的场地会引发事故。2 )不要在易爆环境,如有易燃液体、气体或粉尘的环境下操作电动工具。电动工具产生的火花会点燃粉尘或气体。b )电气安全l )电动工具插头必须与插座相配。绝不能以任何方式改装插头。需接地的电动工具不能使用任何转换插头.未经改装的插头和相配的插座将减少电击危险。2 )避免人体接触接地表面,如管道、散热片和冰箱。如果你身体接地会增加电击危险。 3 )不得将电动工具暴露在雨中或潮湿环境中。水进人电动工具将增加电击危险。 4 )不得滥用电线。绝不能用电线搬运、拉动电动工具或拔出其插头。使电线远离热源、油、锐边或运动部件。受损或缠绕的软线会增加电击危险。 |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一部分:通用要求》GB 3883.1-2008 8.12.1.1 | ||||||||||||||||||||||||||||
7、开关、插座及照明用电安全; | ||||||||||||||||||||||||||||||||
1 |
插座接线 |
插座无PE线,相线与零线的极性接反; |
6.16 插头与插座应按规定正确接线,插座的保护接地极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单独与保护接地线可靠连接,不得在插头(座)内将保护接地极与工作中性线连接在一起。 22.1.2 插座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相两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或上孔与相线连接,左孔或下孔与零线连接;单相三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与相线连接,左孔与零线连接; |
《用电安全导则》 GB/T13869-2008 6.16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3-2002 22.1.2 | ||||||||||||||||||||||||||||
2 |
照明开关安装 |
1.电源开关安装高度不符合距离地面1.3米的要求; 2.潮湿场所明装插座安装高度不符合距离地面1.5米的要求; |
22.2.2 照明开关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关安装位置便于操作,开关边缘距门框边缘的距离0.15~0.2m,开关距地面高度1.3m; 22.1.3 特殊情况下插座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接插有触电危险家用电器的电源时,采用能断开电源的带开关插座,开关断开相线; 2.潮湿场所采用密封型并带保护地线触头的保护型插座,安装高度不低1.5m。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3-2002 22.2.2 22.1.3 | ||||||||||||||||||||||||||||
3 |
暗装插座 |
暗装插座离地面高度不符合距离地面0.2-0.3米的要求; |
22.2.1 插座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3. 车间及试(实)验室的插座安装高度距地面不小于0.3m; 特殊场所暗装的插座不小于0.15m;同一室内插座安装高度一致;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3-2002 22.2.1 | ||||||||||||||||||||||||||||
4 |
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
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未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
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06 11.2.4 | ||||||||||||||||||||||||||||
5 |
灯具安装高度与使用电压 |
灯具安装高度不符合要求 |
19.1.5 当设计无要求时,灯具的安装高度和使用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敞开式灯具,灯头对地面距离不小于下列数值(采用安全电压时除外); 1) 室外:2.5m(室外墙上安装); 2) 厂房:2.5m; 3) 室内:2m; 4)软吊线带升降器的灯具在吊线展开后:0.8m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3-2002 19.1.5 | ||||||||||||||||||||||||||||
6 |
露天灯具开关 |
露天灯具开关(及用电产品)未采用防雨措施,安装不牢固可靠。 |
6.23露天(户外)使用的用电产品应采取适用标准的防雨、防雾和防尘等措施。 |
《用电安全导则》 GB/T13869-2008 6.23 | ||||||||||||||||||||||||||||
7 |
仓储场所的电器设备 |
仓储场所的电器设备与可燃物保持小于0.5m的防火间距;架空线路的下方堆放物品; |
8.3仓储场所的电器设备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0.5m的防火间距,架空线路的下方不应堆放物品。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 | ||||||||||||||||||||||||||||
8 |
裸线直接插入插座 |
不经过专用插头接线,裸线直接插入插座孔内; |
6.3 用电产品应该在规定的使用寿命期内使用,超过使用寿命期限的应及时报废或更换,必要时按照相关规定延长使用寿命。 8.12.1.1电动工具通用安全警告 b )电气安全l )电动工具插头必须与插座相配。绝不能以任何方式改装插头。需接地的电动工具不能使用任何转换插头.未经改装的插头和相配的插座将减少电击危险。 |
《用电安全导则》 GB/T13869-2008 6.3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一部分:通用要求》GB 3883.1-2008 8.12.1.1 | ||||||||||||||||||||||||||||
9 |
瓷底胶盖闸刀开关 |
使用瓷底胶盖闸刀开关; |
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目录:(一)危及生产和人身安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附件: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 五、机械 刀开关:HD6、HD3-100、HD3-200、HD3-400、HD3-600、HD3-1000、HD3-1500 13.3.4.3 不允许使用插销、插座、闸刀等不封闭型电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工产业[2010]第122号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第三章:13.3.4 | ||||||||||||||||||||||||||||
10 |
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 |
施工机具、灯具金属外壳未作接零保护; |
10.3.1 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与PE 线相连接;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10.3.1 | ||||||||||||||||||||||||||||
11 |
安全特低电压供电 |
手持照明未使用36V及以下电源供电; |
7.1.2 移动式和手提式灯具应采用Ⅲ类灯具,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其电压值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干燥场所不大于50 V; 2)在潮湿场所不大于25 V。 |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34-2004 7.1.2 | ||||||||||||||||||||||||||||
12 |
照明灯具高度 |
照明灯具低于规定高度; |
19.1.5 当设计无要求时,灯具的安装高度和使用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敞开式灯具,灯头对地面距离不小于下列数值(采用安全电压时除外); 1)室外:2.5m(室外墙上安装); 2)厂房:2.5m; 3)室内:2m; 4)软吊线带升降器的灯具在吊线展开后:0.8m;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3-2002 | ||||||||||||||||||||||||||||
13 |
行灯灯泡外部 |
行灯灯泡外部无金属保护网; |
10.2.3 使用行灯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源电压不大于36v ; 4 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网;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10.2.3 | ||||||||||||||||||||||||||||
14 |
使用行灯 |
在行灯灯头设开关; |
10.2.3 使用行灯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源电压不大于36v ; 3 灯头与灯体结合牢固,灯头无开关;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46-2005 10.2.3 | ||||||||||||||||||||||||||||
15 |
使用行灯 |
行灯的金属网、反光罩、悬吊挂钩未固定在绝缘部位; |
10.2.3使用行灯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源电压不大于36v ; 5 金属网、反光罩、悬吊挂钩固定在灯具的绝缘部位上。。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10.2.3 | ||||||||||||||||||||||||||||
16 |
潮湿场所 |
潮湿场所未使用防水灯具; |
3.3.3 根据照明场所的环境条件,分别选用下列灯具: 1)在潮湿的场所,应采用相应防护等级的防水灯具或带防水灯头的开敞式灯具; |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34-2004 3.3.3 | ||||||||||||||||||||||||||||
17 |
腐蚀性气体或蒸汽的场所 |
在有腐蚀性气体或蒸汽的场所,采用开敞式灯具; |
3.3.3.2在有腐蚀性气体或蒸汽的场所,宜采用防腐蚀密闭式灯具。若采用开敞式灯具,各部分应有防腐蚀或防水措施; |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34-2004 3.3.3.2 | ||||||||||||||||||||||||||||
18 |
插座不宜和照明灯 |
插座和照明灯接在同一分支回路。 |
7.2.8 插座不宜和照明灯接在同一分支回路。 |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34-2004 7.2.8 | ||||||||||||||||||||||||||||
19 |
Ⅰ类灯具 |
当采用Ⅰ类灯具时,灯具的外露可导电部分未可靠接地。 |
7.2.12 当采用Ⅰ类灯具时,灯具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可靠接地。 |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34-2004 7.2.12 | ||||||||||||||||||||||||||||
8、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 ||||||||||||||||||||||||||||||||
1 |
低于2.4m金属吊架上安装的日光灯 |
高度低于2.4m金属吊架上安装的日光灯,供电回路没有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其灯具的金属外壳没有接地; |
19.1.5 当设计无要求时,灯具的安装高度和使用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危险性较大及特殊危险场所,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2.4m时,使用额定电压为36V及以下的照明灯具,或有专用保护措施。 19.1.6 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2.4m时,灯具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并应有专用接地螺栓,且有标识。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3-2002 19.1.5、19.1.6 | ||||||||||||||||||||||||||||
2 |
分级保护 |
没有逐级设置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和实施分级保护; |
4.4 分级保护 低压供用电系统中为了缩小发生人身电击事故和接地故障切断电源时引起的停电范围,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应采用分级保护。 4.4.1 分级保护方式的选择应根据用电负荷和线路具体情况的需要,一般可分为两级或三级保护。各级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动作电流值与动作时间应协调配合,实现具有动作选择性的分级保护。 4.4.2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分级保护应以末端保护为基础。住宅和末端用电设备必须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末端保护上一级保护的保护范围应根据负荷分布的具体情况确定其保护范围。 4.4.3 为防止配电线路发生接地故障导致人身电击事故,可根据线路的具体情况,采用分级保护。 4.4.4 配电线路电源端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动作特性应与线路末端保护协调配合。 4.4.5 企事业单位的建筑物和住宅应采用分级保护,电源端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应满足防接地故障引起电气火灾的要求。 |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GB13955-2005 4.4 | ||||||||||||||||||||||||||||
3 |
末端保护 |
I类的移动式电气设备及手持式电动工具线路末端未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
4.5 必须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设备和场所。 4.5.1末端保护 a)属于I类的移动式电气设备及手持式电动工具1); |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GB13955-2005 4.5 | ||||||||||||||||||||||||||||
4 |
末端保护 |
金属壳电热开水炉、移动风扇未装漏电断路器,或其额定感应电流非采用高感应型(30mA以下)及快速(0.1秒以内)断路器,达不到防止感应漏电的目的。 |
4.5 必须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设备和场所。 4.5.1 末端保护 a)属于I类的移动式电气设备及手持式电动工具1); 5.7.1 手持式电动工具、移动电器、家用电器等设备应优先选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30 mA、一般型(无延时)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GB13955-2005 4.5 5.7.1 | ||||||||||||||||||||||||||||
5 |
末端保护 |
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线路末端未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
4.5 必须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设备和场所。 4.5.1 末端保护 e)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 |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GB13955-2005 4.5 | ||||||||||||||||||||||||||||
6 |
TN-C系统改造为TN-C-S、TN-S系统或局部TT系统 |
在TN系统中,未将TN-C系统改造为TN-C-S、TN-S系统或局部TT系统后,就安装使用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
b)在TN系统中,必须将TN-C系统改造为TN-C-S、TN-S系统或局部TT系统后,才可安装使用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GB13955-2005 4.2.2.1 | ||||||||||||||||||||||||||||
7 |
选用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
(1)单相220 V电源供电的电气设备,未优先选用二极二线式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2)三相三线式380 V电源供电的电气设备,未选用三极三线式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3)三相四线式380 V电源供电的电气设备,三相设备与单相设备共用的电路未选用三极四线或四极四线式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
5.3 按电气设备的供电方式选用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a)单相220 V电源供电的电气设备,应优先选用二极二线式剩余石油 电流保护装置; b)三相三线式380 V电源供电的电气设备,应选用三极三线式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c)三相四线式380 V电源供电的电气设备,三相设备与单相设备共用的电路应选用三极四线或四极四线式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GB13955-2005 5.3 | ||||||||||||||||||||||||||||
8 |
报警式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
4.6 报警式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应用 对一旦发生剩余电流超过额定值切断电源时,因停电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及不良社会影响的电气装置或场所,应安装报警式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如: 公共场所的应急电源、通道照明; c)消防设备的电源,如消防电梯、消防水泵、消防通道照明等; |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GB13955-2005 4.6 | |||||||||||||||||||||||||||||
9 |
手持式电动工具、移动电器、家用电器 |
手持式电动工具、移动电器、家用电器等设备未优先选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一般型(无延时)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
5.7.1 手持式电动工具、移动电器、家用电器等设备应优先选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30 mA、一般型(无延时)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GB13955-2005 5.7.1 | ||||||||||||||||||||||||||||
10 |
2单台电气机械设备 |
单台电气机械设备,未根据其容量大小选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30mA以上、100mA及以下、一般型(无延时)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
5.7.2单台电气机械设备,可根据其容量大小选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30 mA以上、100 mA及以下、一般型(无延时)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GB13955-2005 5.7.2 | ||||||||||||||||||||||||||||
11 |
潮湿场所的电气设备 |
安装在潮湿场所的电气设备未选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为(16~30)mA、一般型(无延时)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
5.8.2 安装在潮湿场所的电气设备应选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为(16~30)mA、一般型(无延时)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GB13955-2005 5.8.2 | ||||||||||||||||||||||||||||
12 |
开关箱 |
开关箱无漏电保护器或漏电保护器失灵 |
8.2.5 开关箱必须装设隔离开关、断路器或熔断器,以及漏电保护器。当漏电保护器是同时具有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时,可不装设断路器或熔断器。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8.2.5 | ||||||||||||||||||||||||||||
13 |
灯具 |
用日光灯做工作台照明,用铁支架支撑,未装防触电漏保; |
19.1.5 当设计无要求时,灯具的安装高度和使用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危险性较大及特殊危险场所,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2.4m时,使用额定电压为36V及以下的照明灯具,或有专用保护措施。 19.1.6 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2.4m时,灯具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并应有专用接地螺栓,且有标识。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3-2002 19.1.5 19.1.6 | ||||||||||||||||||||||||||||
14 |
开关箱 |
在潮湿场所未使用防溅型漏电保护器; |
8.2.10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 ,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使用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 ,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8.2.10 | ||||||||||||||||||||||||||||
9、危险场所电器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安全; | ||||||||||||||||||||||||||||||||
1 |
炸危险的气体或者粉尘的工作场所 |
爆炸危险的气体或者粉尘的工作场所,未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
表2-4 电气设备考评检查表: 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者粉尘的工作场所,要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8.4 在可燃、助燃、易燃(爆)物体的储存、生产、使用等场所或区域内使用的用电产品,其阻燃或防爆等级要求应符合特殊场所的标准规定。 |
《广东省家具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 | ||||||||||||||||||||||||||||
2 |
爆炸危险性区域 |
电气线路明敷设在爆炸危险性区域 |
6.1.1.1.1电气线路应敷设在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区域或距离释放源较远的位置,避开易受机械损伤、振动腐蚀、粉尘积聚以及有危险温度的场所。当不能避开时,应采取预防措施。 |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 3009-2007 6.1.1.1 | ||||||||||||||||||||||||||||
3 |
10kV及以下架空线路 |
10kV及以下架空线路禁跨越爆炸性气体环境, 架空线与爆炸性气体环境水平距离大于杆塔高度的1.5倍。 |
6.1.1.1.3 10kV及以下架空线路严禁跨越爆炸性气体环境;架空线与爆炸性气体环境水平距离,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1.5倍。 |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 3009-2007 6.1.1.1 | ||||||||||||||||||||||||||||
4 |
壁上穿过电缆和导管 |
危险和非危险场所之间墙壁上穿过电缆和导管的开孔未充分密封 |
6.1.1.1.9危险和非危险场所之间墙壁上穿过电缆和导管的开孔应充分密封,例如用砂密封或用砂浆密封。 |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 3009-2007 6.1.1.1 | ||||||||||||||||||||||||||||
5 |
爆炸危险场所防爆电气设备的选型 |
爆炸危险区内,安装使用的电气动力、通讯、照明、控制设备、仪器仪表、移动电气设备(包括电动工具)及其输配电线路等未全部按爆炸危险场所的等级采取相应的措施,达到要求; |
3.1电气设备 electrical apparatus 系一切利用电能的设备的整体或部分,如发电、输电、配电、蓄电、电测、调节、变流、用电设备和电讯工程设备等。 5爆炸危险场所防爆电气设备的选型 5.1选型原则 防爆电气设备的选型原则: b) 防爆电气设备应根据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和爆炸危险物质的类别、级别和组别选型。 |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 3009-2007 3.1 5.1 | ||||||||||||||||||||||||||||
6 |
产生大量蒸汽、气体、粉尘的工作场所 |
潮湿和产生粉尘、蒸气、腐蚀性气体的工作场所,未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 |
表2-4 电气设备考评检查表: 产生大量蒸汽、气体、粉尘的工作场所,要使用密闭式电气设备; |
《广东省家具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 | ||||||||||||||||||||||||||||
7 |
涂装作业场内的电气安全 |
涂装作业场内的电气安全,未须符合整体防爆的要求 |
8.1涂装作业场内的电气安全,必须符合整体防爆的要求,即电机、电器、照明、线路、开关、接头等必须符合防爆安全要求,严禁乱接临时电线。 |
《涂装工程安全设施验收规范》AQ 5201-2007 8.1 | ||||||||||||||||||||||||||||
8 |
接地 |
用来加工、贮存、运输各种易燃气、液、粉体的设备金属管、非导电材料管未接地; |
接地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构架、金属配线管及其配件、电缆保护管、电缆的金属护套等非带电的裸露金属部分均应接地。 |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 3009-2007 1.1.1.1 | ||||||||||||||||||||||||||||
9 |
导管布线 |
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线路未穿金属管或阻燃型PVC管保护 |
导管布线 允许使用的导管: a) 配线导管应采用低压流体输送用镀锌焊接钢管。 |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 3009-2007 1.1.1.2 | ||||||||||||||||||||||||||||
10 |
丙类固体物品的室内储存场所 |
可燃易燃物的库房使用碘钨灯; |
8.2丙类固体物品的室内储存场所,不应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W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晃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 | ||||||||||||||||||||||||||||
11 |
荧光灯的镇流器 |
荧光灯,高压水银荧光灯的镇流器安装在可燃建筑构件上; |
10.3.4 荧光灯管应采用管座固定或用吊链悬挂。荧光灯的镇流器不得安装在易燃的结构物上。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46-2005 10.3.4 | ||||||||||||||||||||||||||||
12 |
使用便携灯 |
正在进行喷涂作业的喷漆区使用便携灯; |
6.4.3 正在进行喷涂作业的喷漆区不应使用任何便携灯。如喷漆区内无法用固定灯具照明的区域,在使用便携灯具时应符合1区的要求。 |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4-2006 6.4.3 | ||||||||||||||||||||||||||||
13 |
喷漆室内送排风管道 |
喷漆室内送排风管道未接地; |
7.6.3 喷漆室内所有金属制件(送排风管道和输送可燃液体的管道),应具有可靠的电气接地。 |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4-2006 7.6.3 | ||||||||||||||||||||||||||||
14 |
可靠接地与静电接地体 |
喷漆室或喷漆房的所有导电部件、排气管、喷漆设备、被喷涂的工件、供漆容器及输漆管路未可靠接地,未设置专用的静电接地体; |
12.1 喷漆室或喷漆房的所有导电部件、排气管、喷漆设备、被喷涂的工件、供漆容器及输漆管路均应可靠接地,设置专用的静电接地体,其接地电阻值应小于100Ω;带电体的带电区对地的总泄漏电阻值应小于1×106Ω。 |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4-2006 12.1 | ||||||||||||||||||||||||||||
15 |
各类可燃残留物 |
各类可燃残留物未及时清理,放入带盖的金属桶内; |
14.2 喷漆室内各类可燃残留物应及时清理,放入带盖的金属桶内,妥善处理。 |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4-2006 14.2 | ||||||||||||||||||||||||||||
16 |
防静电接地线 |
防静电接地线利用电源零线; |
6.2.3 防静电接地线不得利用电源零线、不得与防直击雷地线共用。 |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 6.2.3 | ||||||||||||||||||||||||||||
17 |
防静电接地线 |
在静电危险场所,所有属于静电导体的物体未接地。对金属物体未采用金属导体与大地做导通性连接; |
6.1.2 使静电荷尽快地消散在静电危险场所,所有属于静电导体的物体必须接地。对金属物体应采用金属导体与大地做导通性连接,对金属以外的静电导体及亚导体则应作间接接地. |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 6.1.2 | ||||||||||||||||||||||||||||
18 |
使用导电软管 |
用软管输送易燃液体时,未使用导电软管; |
6.3.11 当用软管输送易燃液体时,应使用导电软管或内附金属丝、网的橡胶管,且在相接时注意静电的导通性。 |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 6.3.11 | ||||||||||||||||||||||||||||
19 |
静电跨接并接地 |
使用小型便携式容器灌装易燃绝缘性液体时,未用金属或导静电容器;对金属容器及金属漏斗未跨接并接地 |
6.3.12 在使用小型便携式容器灌装易燃绝缘性液体时,宜用金属或导静电容器,避免采用静电非导体容器。对金属容器及金属漏斗应跨接并接地。 |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 6.3.12 | ||||||||||||||||||||||||||||
20 |
进入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源 |
爆炸危险场所电源系统为TN-C。 |
6.1.1.4.5 进入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源,如果使用TN型电源系统,应为危险场所中的TN-S型(具有单独的中性线N和保护线PE),即在危险场所中,中性线与保护线不应连在一起或合并成一根导线,从TN-C型到TN-S型转换的任何部位,保护线应在非危险场所与等电位连接系统相连。 |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 3009-2007 6.1.1.4.5 | ||||||||||||||||||||||||||||
21 |
化工企业供电 |
未根据用电负荷在化工连续生产过程中的重要性,并按其可靠性及连续性的要求,分为一、二、三级负荷 |
根据用电负荷在化工连续生产过程中的重要性,并按其可靠性及连续性的要求,分为一、二、三级负荷。 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除由两个电源供电源外,还应增设应急电源。二级负荷宜由两回线路供电。 |
《化工企业供电设计技术规定》HG/T20664-99 第4.1.1条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 第2.0.2条 | ||||||||||||||||||||||||||||
22 |
外露可导电部分 |
电气装置中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都未通过保护导体或保护中性导体与接地极相连。 |
电气装置中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都应通过保护导体或保护中性导体与接地极相连。 |
《系统接地的型式及安全技术要求》GB14050-2008 5.1.1 | ||||||||||||||||||||||||||||
23 |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 |
爆炸性危险环境内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未可靠接地。 |
爆炸性危险环境内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 |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2014 5.5.3 | ||||||||||||||||||||||||||||
24 |
变电所、配电所(包括配电室)和控制室布置 |
变电所、配电所(包括配电室)和控制室未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范围以外 |
变电所、配电所(包括配电室)和控制室应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范围以外,当为正压室时,可布置在1区、2区内。 |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2014 5.3.5 | ||||||||||||||||||||||||||||
25 |
爆炸性气体环境电气设备未根据爆炸危险区域的分区、电气设备的种类和防爆结构的要求,选择相应的电气设备 |
爆炸性气体环境电气设备应根据爆炸危险区域的分区、电气设备的种类和防爆结构的要求,选择相应的电气设备。选用的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别,不应低于该爆炸性气体环境内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 |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2014 5.2.3 | |||||||||||||||||||||||||||||
26 |
电气线路敷设 |
电气线路在易燃物质处敷设不符合要求 |
当可燃物质比空气重时,电气线路宜在较高处敷设或直接埋地;架空敷设时宜采用电缆桥架;电缆沟敷设时沟内应充砂,并宜设置排水措施。 电气线路宜在有爆炸危险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墙外敷设。 |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2014 5.4.3 | ||||||||||||||||||||||||||||
27 |
装置内的电缆沟 |
装置内的电缆沟,没有防止可燃气体聚积或含有可燃液体的污水进入的措施 |
装置内的电缆沟,应有防止可燃气体聚积或含有可燃液体的污水进入的措施。电缆沟通入变配电室、控制室的墙洞处,应填实、密封。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9.1.4 | ||||||||||||||||||||||||||||
28 |
防雷保护装置 |
化工装置、设备、设施、储罐以及建(构)筑物,未设置可靠的防雷保护装置,未定期进行检查和检测 |
化工装置、设备、设施、储罐以及建(构)筑物,应设置可靠的防雷保护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检测。 |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2014 4.3.1 | ||||||||||||||||||||||||||||
29 |
避雷装置 |
具有易燃、易爆气体生产装置和储罐以及排放易燃、易爆气体的排气筒的避雷装置,未高于正常事故状态下气体排放时所形成的爆炸危险范围。 |
具有易燃、易爆气体生产装置和储罐以及排放易燃、易爆气体的排气筒的避雷装置,应高于正常事故状态下气体排放时所形成的爆炸危险范围。 |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2014 4.3.4 | ||||||||||||||||||||||||||||
30 |
防雷 |
通入化工装置建筑物的架空管道以及变配电装置和低压供电线路,未设置防雷电波侵入的接地防护措施 |
通入化工装置建筑物的架空管道以及变配电装置和低压供电线路终端,应设计防雷电波侵入防护措施。 |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2014 4.3.6 | ||||||||||||||||||||||||||||
31 |
防雷 |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钢罐,未设防雷接地且不符合规定 |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钢罐,必须设防雷接地,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甲B、乙类可燃液体地上固定顶罐,当顶板厚度小于4mm时,应装设雷针、线; 2、丙类液体储罐,可不设避雷针,但应设防感应雷接地; 3、浮顶罐可否设避雷针、线,但应将浮顶现罐体用两根截面不小于25mm2的软铜线作电气连接; 4、压力储罐不设避雷针、线,但应做接地。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9.2.3 | ||||||||||||||||||||||||||||
32 |
静电接地 |
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未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
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9.3.1 | ||||||||||||||||||||||||||||
33 |
导除静电装置 |
重点防火、防爆作业区的入口处,未设置人体导除静电装置 |
对可能产生静电危害的工作场所,应配置个人防静电防护用品。重点防火、防爆作业区的入口处,应设置人体导除静电装置 |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2014 4.2.10 | ||||||||||||||||||||||||||||
34 |
静电接地设施 |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固体的管道重点部位无静电接地设施 |
9.3.3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固体的管道,在下列部位应设静电接地设施: 1、进出装置或设施处; 2、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 3、管道泵及其过滤器、缓冲器等。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9.3.3 | ||||||||||||||||||||||||||||
35 |
静电接地设施 |
管道、设备、建筑物、构筑物的金属构件和铁路钢轨等(作阴极保护者除外),均应作电气连接并接地。9.3.5 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应设静电专用接地线。 |
9.3.4 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栈台和码头的管道、设备、建筑物、构筑物的金属构件和铁路钢轨等(作阴极保护者除外),均应作电气连接并接地。9.3.5 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应设静电专用接地线。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 ||||||||||||||||||||||||||||
36 |
静电接地设施 |
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宜小于100Ω。 除第一类防雷系统的独立避雷针装置的接地体外,其他用途的接地体,均可用于静电接地。 |
9.3.6 每组专设的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宜小于100Ω。9.3.7 除第一类防雷系统的独立避雷针装置的接地体外,其他用途的接地体,均可用于静电接地。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 ||||||||||||||||||||||||||||
37 |
密封线口 |
防爆电气设备的进线口与电缆、导线未可靠地接地和密封。 |
防爆电气设备的进线口与电缆、导线应能可靠地接地和密封。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7-96 2.1.5 | ||||||||||||||||||||||||||||
38 |
防爆接线盒 |
电缆线路在爆炸危险环境内,电缆间直接连接。 |
电缆线路在爆炸危险环境内,电缆间不应直接连接。在非常情况下,必须在相应的防爆接线盒或分线盒内连接或分路。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7-96 3.2.1 | ||||||||||||||||||||||||||||
39 |
孔洞应堵塞严密 |
电缆通过与相邻区域共用的隔墙、楼板、地面及易受机械损伤处,未加以保护 |
电缆通过与相邻区域共用的隔墙、楼板、地面及易受机械损伤处,均应加以保护;留下的孔洞,应堵塞严密。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7-96 3.2.2.2 | ||||||||||||||||||||||||||||
40 |
易燃管道每隔20米设置一组接地线 | |||||||||||||||||||||||||||||||
10、用电安全管理 | ||||||||||||||||||||||||||||||||
1 |
使用防护用品 |
电工作业时未使用防护用品; |
3.2.3 各类用电人员应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使用电气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3.2.3 | ||||||||||||||||||||||||||||
2 |
送、停电操作 |
电工不按规定程序送、断电; |
8.3.5 配电箱、开关箱必须按照下列顺序操作:1 送电操作顺序为: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 2 停电操作顺序为:开关箱一分配电箱~总配电箱。但出现电气故障的紧急情况可除外。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8.3.5 | ||||||||||||||||||||||||||||
3 |
用电安全规程 |
未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相应的用电安全规程及岗位责任制 |
10.1用电单位除应遵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相应的用电安全规程及岗位责任制。 |
《用电安全导则》 GB/T13869-2008 10.1 | ||||||||||||||||||||||||||||
4 |
电气作业人员身体 |
电气作业人员身体不符合条件或不具备相适应的技能 |
10.2电气作业人员应无妨碍其正常工作的生理缺陷及疾病,并应具备与其作业活动相适应的用电安全、电击救援等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
《用电安全导则》 GB/T13869-2008 10.2 | ||||||||||||||||||||||||||||
5 |
电工个体防护用品 |
电气作业人员所使用的电工个体防护用品应保证合格并与作业活动不适应。 |
10.3电气作业人员在进行电气作业前应熟悉作业环境,并根据作业的类型和性质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进行电气作业时,所使用的电工个体防护用品应保证合格并与作业活动相适应。 |
《用电安全导则》 GB/T13869-2008 10.3 | ||||||||||||||||||||||||||||
6 |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从事电气作业中的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就上岗。 |
10.4从事电气作业中的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
《用电安全导则》 GB/T13869-2008 10.4 | ||||||||||||||||||||||||||||
7 |
带领和指导下参与工作 |
非电气作业人员无相应资格的人员带领和指导下参与工作 |
10.5当非电气作业人员有需要从事接近带电用电产品的辅助性工作时,应先主动了解或由电气作业人员介绍现场相关电气安全知识、注意事项或要求,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带领和指导下参与工作,并对其安全负责。 |
《用电安全导则》 GB/T13869-2008 10.5 | ||||||||||||||||||||||||||||
8 |
临时用电 |
临时用电未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或无专人负责管理 |
10.6临时用电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有专人负责管理,限期拆除。 |
《用电安全导则》 GB/T13869-2008 10.6 | ||||||||||||||||||||||||||||
9 |
用电产品 |
用电产品无专人负责管理,未定期进行检修、测试和维护,检修、测试和维护 |
10.7用电产品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并定期进行检修、测试和维护,检修、测试和维护的频度应取决于用电产品的规定的要求和使用情况。 |
《用电安全导则》 GB/T13869-2008 10.7 | ||||||||||||||||||||||||||||
10 |
检修后的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 |
经检修后的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未证明其安全性能符合正常使用要求就投人使用。 |
10.8经检修后的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应证明其安全性能符合正常使用要求,并在重新使用前再次确认其符合本标准5.6 的要求。安全性能不合格的用电产品不得投人使用。 |
《用电安全导则》 GB/T13869-2008 10.8 | ||||||||||||||||||||||||||||
11 |
报废 |
不符合用安全性能电产品未及时报废或未在明显位置予以标识。 |
10.9用电产品如不能修复或修复后达不到规定的安全性能时应及时予以报废,并在明显位置予以标识。 |
《用电安全导则》 GB/T13869-2008 10.9 | ||||||||||||||||||||||||||||
12 |
长期放置不用的用电产品 |
长期放置不用的用电产品在重新使用前,未经过必要的检修和安全性能测试。 |
10.10长期放置不用的用电产品在重新使用前,应经过必要的检修和安全性能测试。 |
《用电安全导则》 GB/T13869-2008 10.10 | ||||||||||||||||||||||||||||
13 |
修缮建筑物 |
修缮建筑物或其他类似情况时,未对原有电气装置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必要时未将其拆除, |
10.11修缮建筑物或其他类似情况时,对原有电气装置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必要时应将其拆除,并符合本标准7.3 的规定,修缮完毕后方可重新安装使用。 |
《用电安全导则》 GB/T13869-2008 10.11 | ||||||||||||||||||||||||||||
14 |
用电产品的测试及维修 |
用电产品的测试及维修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
7.4用电产品的测试及维修应根据情况采取全部停电、部分停电和不停电三种方式,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
《用电安全导则》 GB/T13869-2008 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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