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借款算夫妻共同债务么(对方主张向亲属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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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陈伟和胡慧是高中同学,两人在2014年结婚。婚后,两人经常因为陈伟在外赌博争吵,夫妻关系逐渐恶化。2017年,胡慧起诉到法院要求和陈伟离婚,庭审中,陈伟同意离婚,但提出有房屋租金5万元尚未支付,还提出2016年为了给自己父亲治病,向妹妹陈雨借款10万元,并向法庭提交了妹妹陈雨的借款证明。陈伟要求和胡慧共同负担这两笔债务。胡慧认可5万元的房租,但对于10万元的借款表示完全不知情,认为陈雨没有工作,还有房贷,不可能借给陈伟10万元,胡慧认为这笔债务不存在,是陈伟在外赌博欠了钱,想让自己一起还钱。

那么,对于陈伟主张的5万元房租和10万元亲属借款,法院会怎么认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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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敏律分析】

在离婚纠纷中,经常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一般包括正常的吃穿用度、子女抚养教育经费、老人赡养费、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等等。在这类纠纷中,如果举债的一方主张是向亲戚借款,那么基于二者的特殊身份关系,法院对债务的认定会更注重审查其真实性以及实际用途。也就是说,如果要把亲属借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至少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债务合法且真实发生,二是债务的确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接下来,我们来具体分析:

一、债务必须合法且真实发生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首要前提是债务必须合法且真实发生。在离婚纠纷中,举债的一方经常主张是为了给家庭买房、买车或者子女抚养等需要,向父母或其他亲戚借钱。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如果不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的,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要承担不利后果。因此,主张亲属借款的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债务真实发生,比如可以向法院提交转账凭证、借款或收款凭证等证据。

具体到本案,陈伟主张为了给父亲看病,向妹妹陈雨借款10万元,但没有提交任何证据来证明借款真实发生。基于陈伟和陈雨的兄妹关系,并且陈雨没有到庭作证,因此法院没有支持陈伟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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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务必须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陈伟提出存在房租5万元的债务。支付房租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5万元的数额也符合陈伟和胡慧的家庭生活水平,并且得到了胡慧的认可。因此,这5万元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陈伟和胡慧共同负担。

第1064条还规定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借款除了家庭生活所需以外,还可能包括一些超出日常生活的大额债务,比如大额借贷、赠与、不动产买卖等。为了保护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法律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下的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假设在本案中,陈雨确实借了10万元给陈伟,但陈伟把这10万元用于赌博,那么这笔债务不会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胡慧也无须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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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敏律建议】

现实生活中,亲属之间借钱应急常常发生,多数人基于信任,并没有保存转账记录,也没有出具借款或收款证明。律师建议,如果有借款,各方都应保存好借款凭证,以此证明债务真实发生及具体用途。最直接的办法是建议各方签订借款协议,并且提醒出借人注意:借款协议要由借款人夫妻双方共同签字,以避免夫妻之间产生矛盾,一方不认可为夫妻共同债务或者夫妻双方串通逃避债务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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