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安排孕期哺乳期(孕期哺乳期)

相信不少人都遇见过在怀孕期间的糟心事,尤其是职场当中的歧视现象,被领导变相降级不说,工资也缩水了。难道怀个孕生个孩子要有这么大损失吗?

并且,一旦怀孕就辞退,或者想方设法说你“严重违纪”,产假不给批要算事假等等气人的新闻也是屡见不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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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公司的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

不光不能在怀孕期间解聘员工,怀孕女职员也享有工作调整的权力,并且,产检的时间都算作正常上班时间内,是算工资的。

究竟有多少合法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呢?我们分几个方面一一来看。

1.关于解聘

怀孕女职工有不被解聘的法律权利。很多单位为了自身利益,想到孕妇的带薪产假等等一系列开支,一旦发现女职工怀孕,便以种种理由予以辞退或解聘,甚至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就约定几年内不得怀孕,甚至是不能谈恋爱和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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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还有《劳动法》第29条、《劳动合同法》第42条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都规定了处于孕产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享有不被用人单位解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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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规的解聘方式: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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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关于工作调整

怀孕女职工有要求调换适合孕妇工作的权利。几乎所有的工作领域都有妇女的身影,怀孕后,有些岗位就不再适合。

例如“三班倒”的工作时间模式;从事活动强度比较大的或者重体力劳动的工作;有可能影响胎儿发育的直接接触化工等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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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也有相关法律的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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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尊重孕妇的意见,安排适合她怀孕后的工作。

《劳动法》第61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这对对孕期女职工的劳动强度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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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还规定了女职工在孕期享有的调岗权,

《劳动法》重点规定了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在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期间的劳动强度限制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用人单位不可以要求女职工加班和进行夜间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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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守法和人性化的公司,还会自觉修建女职工哺乳室等设施。

3. 关于休假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和加班劳动,每天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算作劳动时间。

怀孕的妇女由于种种原因而终止妊娠,享有终止妊娠后的休息权。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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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规定了产前休假、流产假以及难产或者生育多胞胎所能够享受的相应增加的天数。

怀孕女职工有在工作时间孕期保健和产前检查的权利,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的,按出勤对待,算正常劳动时间,不能按病假、事假、矿工处理;有定额考核的工种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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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话75天)。

未婚先孕也能享受产假。

4.关于工资: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了依据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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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产假等情况,降低女职工的工资。

另外,《社会保险法》第56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第1款都规定参加保险女职工的生育津贴应该依据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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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23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且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不受影响。

一旦我们的合法权益被侵犯,我们都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调解仲裁,或者上诉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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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职场性别歧视状况研究报告》的数据显示:根据当前女职工在怀孕、产假及哺乳期内被单位强行调岗降薪的调查发现,被调查者所在单位女职工在“三期”内被单位强行调岗降薪的占20.9%。 存在强行调岗降薪最为严重的是合资和外资企业占32.2%。其次是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事业单位和政府机关,分别占26.2%、23.4%、18.4%和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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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工作中,不少女性在怀孕后,被调岗、降薪、增加工作量、以开除相要挟迫使在“辞职书"上签字,甚至违法辞退等行为。其辞退理由多为“严重违纪”。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只要出现严重违纪或严重失职,用人单位就可以除名,并且不给补偿金。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判定孕期女职工能否被辞退的关键在于,当事女职工是否有严重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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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一定不能退缩,勇敢的用法律武器去捍卫自己的权益! (您的转发与收藏,是对我们的最大鼓励!)

部分内容来源:

马良书律师 百家号

赵春红 健康报 2017-12-09 报纸

颜东岳 中国就业 2012-11-15 期刊

王景龙; 百权; 晓翠 中国劳动 2012-10-06 期刊

高海燕 安徽大学 2020-04-05 硕士

廖巧玲 工友 2013-03-15 期刊

来源: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12-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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