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明玉重庆彭水人(重庆彭水最牛)

本网重庆3月14日讯(记者付六先报道)俗话说,亲兄弟明算帐,可这帐也有算不清楚的时候。在利益与金钱面前,兄弟姊妹的情分似乎就不值一提了,摆在双方眼前的反而是司法程序上的“较量”!在权势和亲情面前,公务员也根本就不管不顾什么亲戚关系,反而“撑起”保护伞,任由其父亲在县农委,以及一、二审法院多次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之后,亲自出面为败诉方(亲侄儿)企图“翻案”,还在公众场所叫嚣:我做了几十年的教师,儿子又在县政府工作,打官司还打不赢一个农民?我宁愿拿几十万元来走“关系”,也要把官司打得对方(侄儿妻堂妹)倾家荡产!

近日,记者得知此事后,专程到现场进行了明察暗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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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方德远与方兵争议地——王昌友原房屋地基

【怪事】为了“吞噬”他人财产竟然抢办“丧事”

据了解,方兵原是入赘到彭水县珍加乡红花村8组,与王昌容结为夫妻,现撤乡并为诸佛乡红门村3组;王昌容堂妹王芳嫁给原红花村9组方德远,现同为诸佛乡红门村3组;双方因为土地权属问题发生纠纷,并诉之法庭。

1998年第二轮士地承包时,彭水县珍加乡红花村8组,将小地名大坨、核桃源、后朝沟、尧口湾、茶林坨、老房子、火石保、洞洞湾的土地承包给王昌友,王昌友家庭成员还有其母亲孙世碧,父亲王云成、姐姐王昌艳、妹妹王芳(王昌芳)。王云成、孙世碧相继去世后,王昌友也于2001年去世。已经出嫁的王昌艳和王芳正在准备办理王昌友丧事,红门村3组时任组长方顺志,认为王昌友家另外没人,为了获得王昌友家的房屋、土地、林地的使用权,不顾直系亲属王昌艳、王芳的阻拦,就让儿子方兵,作为旁系亲属堂侄女(王昌容)婿的身份,将王昌友安葬。

记者对此进行了多方核实了解到:该家庭所有成员均在1981年土地下户时承包了土地,王云成去世后,承包地由其子王昌友经营。2001年王昌友病逝后,其家庭承包的土地未被集体收回,也未发包给其他人,2010年第二次土地确权时,由发包方发包给王芳之夫方德远。

而王芳户口迁至方德远处的时间是2000年8月30日,因王芳在1998年之时户口尚未迁移,未在方德远处分得土地。

针对此案争议的焦点,彭水县政府认为:根据方兵户与红门村3组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方兵仅承包了火石堡、大蛇、核桃湾、尧口湾、后朝沟、同罗水、冉家台台7宗土地,并未承包茶林坨、老房子、洞洞弯等土地,其承包证上也未登记火石堡、大坨、同罗水、冉家台台4宗土地。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原告主体不适格。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士地承包经营权,但方兵未与集体经济组织就争议地签订承包合同,未取得争议地的承包经管权。综上,请求法院驳回方兵户的起诉,为了证明其主张,彭水县政府向法院举示了相关证据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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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方德远与方兵争议地——小地名老房子坎上

【困惑】明明有“直系”亲属却被“旁系”亲属继承

方德远称:一是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王昌友户的户主为王昌友,成员有其母亲孙世碧、姐王昌艳、妹王芳。王昌艳于1993年出嫁,并在男方处分得土地,1999年孙世碧去世,2001年王昌友去世,王昌友户的家庭成员还有王芳1人,并非死绝户,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农户,而不是家庭成员,即使家庭中的都分成员死亡,但只要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就应当由其他成员继续经营,本案中,虽然王昌友、孙世碧已去世,王昌艳于1993年出嫁并分得土地,但王芳仍是王昌友户的家庭成员,应当由其继续经管争议地。2000年,王芳与方德远结婚后将户口迁至方德远处。2003年左右,原红花村8组合并为现红门村3组。2010年第二次土地确权时,便将争议地确权给了方德远户。

二是方兵诉称王昌友去世后无人安葬等事实不属实!王昌友去世后,王芳主动要求安葬王昌友,但方兵不同意,强行对王昌友进行了安葬。王芳从未将王昌友的房屋及承包地赠与或以其他方式流转给方兵。

三是方德远曾在2011年向方兵提出要求耕种争议地,但遭到拒绝。方兵在当时就已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谓的权利遭到侵害,却于2018年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起诉期限。

四是本案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交叉,而民事法律关系是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应当先解决基础法律关系后,再解决登记问题。基础法律关系解决后,可直接申请彭水县政府变更登记,本案应是先“民事”后“行政”的诉讼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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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方德远与方兵争议地——老房子坎下

【霸道】他人的财产“居然”不顾脸面“强吃硬夺”

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农委、法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查勘。经查勘,对争议地核头塆等地块进行了走访核实,法院认为,本案是方兵请求撤销方德远户核头湾、后朝沟、尧口湾、茶林坨、王云成老房子、洞洞湾农村土地行政登记案。争议焦点为:方兵的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方兵户是否具有本诉原告主体资格。方德远和方兵均是在2010年取得的承包经管权证,在2011年双方产生争议时,方兵户就知道涉案土地登记在方德远户名下,其起诉超过了起诉期限。

经查,方德远提出在2011年方兵就知道了涉案土地的登记行为,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而方兵自认是在2018年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时才知道涉案土地登记在了方德远名下,根据上述规定,方兵于2019年3月提起本诉未超过2年起诉期限。

关于方兵户提交的证人何道福、方东、王昌礼、任正秀、方德友、方德明的调查笔录证明王昌友去世后由方兵户安葬,王昌友户名下的承包地由组里收回发包给方兵户,还签订了协议,且一直由方兵户在缴纳该些土地的农业税和提留款,并享受该土地的种植补偿款。但方兵户在诉讼中,未提交组里收回王昌友户土地发包给方兵户的相关材料以及协议书、缴纳税款和享受补偿款的依据等证据佐证,故这些证人证言达不到方兵户的证明目的。

综上,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彭水县政府为方德远户核头湾、后朝沟、尧口湾、茶林坨等六宗士地的登记侵犯了方兵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上述规定,彭水县政府的登记行为与方兵户不存在利害关系,方兵户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其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被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方兵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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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方德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仗势】数次“败诉”仍然疯了似的“乱咬”缠诉

方德远代理人认为:方兵没有任何新的事实和证据,有没有任何合法的理由,更没有法律依据的支持,其申诉完全是歪曲事实,无理缠诉以达到损害方德远的合法权益为目的,其理由如下:一、二审不存在认定事实错误,没有证据证实方兵已取得王昌友的土地承包权。方德远之妻王芳是王云成、孙世碧之女,王昌友、王昌艳之妹,1981年,王云成承包了五个人的土地,其中包括王芳。1998年土地承包时,王云成去世,王昌艳出嫁,户主变为王昌友,成员有孙世碧、王芳。1999年孙世碧去世、2001年王昌友去世,该户成员只剩下王芳,根据《土地承包法》规定,即使部分成员死亡,也应该由其他成员继续承包经营。而承包期限是30年,《土地法》27条规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土地,不得调整土地。所以,王昌友户的承包地理应由王芳承包经营。

代理人还说:王昌友去世后,王昌友的姐姐王昌艳,妹妹王芳正在积极准备安葬事宜,却被方兵强行安葬,当时根本就没有通过王昌艳、王芳的同意,方兵也拿不出任何证据加以证明。由于方兵的表哥何道福任村领导,其父亲方顺志任组长,凭这些关系,认为只要强行安葬了王昌友就可以取得王昌友的房屋、土地等财产。方兵称对王昌友的土地实施耕种,并缴纳农业税,领取相应补贴的事实不能成立,2000年开始减免农业税,王昌友家庭困难,已经被减免,2006年全县免交。而方兵提交的证据中分不出有无王昌友的直补款,即使有,也是他表哥与他父亲“串通”而徇私舞弊的行为。因此,涉案的10块土地依理依法应当属于方德远、王芳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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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方德远的《农村土地承包证》以及四至界址

【嚣张】公务员父亲愿拿几十万元走“关系”打“官司”

记者还查阅了当事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发现彭水县农委、彭水县法院、重庆四中院、重庆高院等行政、司法部门,先后对此案经过了7、8次判决(裁决),其结果都是方德远胜诉,方兵败诉。既然一次次的败诉,就应该知道息访息诉而“鸣金收兵”,可为什么此案一直没有了结?记者经过多方了解得知,原来是因为方兵的亲叔叔方顺才的参与。方顺才原是从桑拓小学退休的教师,而他的儿子方某更是了得,在彭水县政府某单位工作,在驻村工作期间,还多次在彭水本地的报纸上、电视上“作秀”……

作为一个公务员,父亲方顺才主动给侄儿当代理人,多次无理缠诉,主动帮助侄儿告县农委、告县法院、告重庆四中院、告重庆高院等部门,却不加以制止、说服,让人觉得这样的“父母官”,是真正为了老百姓做事?还是为了自己的亲戚朋友“谋利”?

一个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知情的村民还说:本村方某接媳妇后,方顺才等人到彭水县城去聚餐,方顺才竟然在饭桌上叫嚣:我当了几十年的教师,打官司我还打不赢方德远家?我宁愿拿几十万元来,也必须将官司打到底!

同桌吃饭的方顺才的“铁哥们”附和说:你是退休教师,你儿子方冲又是在县政府某单位工作,有钱又有人,随便走点“关系”,就可以把方德远一家搞得倾家荡产!

方顺才还在重庆四中院、彭水县农委两个地方都说:这个官司,最后我如果还是没有打赢,我就要杀他几个摆起!

记者感到困惑,说话如此嚣张,如此没有王法的人,竟然还是一个曾经教书育人的退休教师?难道我们的相关部门就任由方顺才父子如此无法无天?把县农委、彭水法院、重庆四中院、重庆高院当成他家的“菜园子”?想告就告?想赢就必须得赢?

关于方德远与方兵的土地权属争议问题,何时才能得到了结?方德远以及家人何时才能有个平静、安稳的日子?记者将继续关注,作后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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