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合租的室友吵架怎么办(一对夫妻与男室友合租)
古有,为博美人一笑,烽火戏诸侯;为报夺美之恨,引清兵入关。今有,为和已婚女子在一起,对其丈夫下毒......
案情回顾2020年,97年的丁某大学毕业后去江苏工作。人生地不熟的他,为了节省开支,准备与人合租。在某租房软件上看到一个合适的住处,两室一厅已经入住了一对夫妻。丁某认为这对自己影响不大,虽然在一个屋檐下,互不打扰就可以了。实地看了一下房子后,和中介签订了租房合同,第二天就搬了进去。
丁某的工作比较特殊,下午两点上班的他,一般是晚上12点下班,回到家中就是凌晨了。平时没事丁某呆在房间,周末他也不爱出门。杨某和他的丈夫吴某,觉得丁某的存在感不强,就没太在意丁某,还是和以前一样没有太大改变。
杨某平时在家穿得比较清凉,一周顶多见到自己的室友一两次,她也没太在意。但是丁某有天出门恰好撞见了杨某,二人都非常的尴尬。丁某被杨某所吸引,二人交流的时间多了起来,之后的日子里,丁某频繁对杨某示好,杨某起初对丁某不搭理,没过多久还是逾越了道德的红线,和丁某“恋爱”。
吴某对二人的情感状态,完全不知晓。丁某之后对杨某产生了占有欲,想杨某和她的丈夫离婚,他认为杨某和吴某没有孩子的约束,应该会答应他。谁知,杨某拒绝了他,杨某从来没有想过要和吴某离婚。至此,杨某开始刻意疏远丁某。丁某为了杨某对吴某彻底死心,购置一种违禁的药物,可以克制男性的欲望,他趁杨某不在家,就偷偷去其房间将药物点燃,药物的毒性渐渐侵入了吴某的身体。
一开始,丁某使用的剂量并不是很大,后来看见杨某和吴某更加恩爱,这更加刺激了他。他开始加大剂量,导致吴某力不从心。杨某得不到满足后,又投入丁某的怀抱。丁某自然想继续实施自己的计划,开始用最大剂量,吴某因为中毒瘫痪在床,杨某带其看病时,也没察觉到异样。
在吴某瘫痪期间,丁某蛊惑杨某,让她一起谋害吴某。杨某这才恍然大悟,原来这一切都是丁某在暗中捣鬼。她从未想过和吴某离婚,只是想玩玩而已,没想到丁某这么心狠手辣。
之后,杨某假意和丁某联手害吴某,其实是暗中手机丁某的犯罪证据。证据掌握后,杨某选择报警,丁某被戴上了冰凉的手铐。
丁某被抓后,坦白了一切,检方最后以故意杀人罪对其起诉。
律师说法《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主观上要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从杨某掌握的证据,和丁某的口供中得知,丁某已经实施可以致吴某死亡的行为,因此其构成故意杀人罪。
本案中,丁某没有造成吴某的死亡结果,属于故意杀人的未遂犯。值得注意的是,故意杀人未遂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发后,丁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吴某经过治疗也可以和正常人一样生活,最后法院判处丁某有期徒刑三年。
对未遂犯,应该怎么判罚?
故意杀人的未遂犯,分为三种情况,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未得逞、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指的是,实施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所谓着手,就是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本案中,丁某投毒杀人,只要开始将毒药放入被害人的食物时,就是着手实行杀人,属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犯罪未得逞指的是,犯罪行为没有完全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构成全部要件。在结果犯中,法定危害结果的出现是犯罪既遂的基本标志。在危险犯中,法定的危险状态的形成是犯罪既遂的基本标志。在行为犯中,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是犯罪既遂的基本标志。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犯罪未遂区别于犯罪中止的基本标志。从性质上讲,是指违背犯罪分子主观愿望和意图的主客观原因,导致犯罪没有发生。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愿而主动停止犯罪的,则不能认为是犯罪未遂。
对故意杀人未遂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回到本案,法院给出最低刑期的判罚,可能是基于其有坦白自首的行为、积极赔偿被害者损失等因素,三年有期徒刑比较合理。
在这场荒唐闹剧中,没有一个人是赢家,丁某最终为自己的所作所为入狱,给人生留下了抹不去的污点。杨某没有遵守夫妻之间忠实的原则,待吴某痊愈后,婚姻也许就走到了尽头。
对此案,你们怎么看?
来源 :石家庄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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