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门槛放宽条件(适度降门槛体现在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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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门槛放宽条件(适度降门槛体现在哪些方面)

降低门槛放宽条件

适度拓展“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

根据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要求,根据实践探索和现实需要,修订后的《办法》在原有认定“一、二级智力、精神和肢体残疾人”为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对无劳动能力的认定条件进行了适当放宽。《办法》还完善了“无生活来源”的认定条件。原特困人员“无生活来源”的具体条件是其收入应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修订后的《办法》明确具体收入范围参照《天津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适度放宽“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条件

为切实解决当前普遍反映的“以老养残”“一户多残”等问题,修订后的《办法》在原认定范围的基础上,明确规定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且财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的,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适度放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覆盖未成年人范围

为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的要求,切实解决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年满16周岁后面临的生活困难,维护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权益,修订后的《办法》明确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同时规定,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压缩调查核实和审核确认时限

修订后的《办法》还将调查核实和审核确认时限均由20个工作日压缩到15个工作日,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一步简化优化认定程序,缩短办理时限,确保困难群众能够及时、便捷地获得救助。据介绍,新《办法》今年6月实施后,2017年2月22日市民政局印发的《天津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来源: 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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