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销售有害有毒食品罪辩护案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例之十)

对销售有害有毒食品罪辩护案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例之十)(1)

案情概述:

在某火锅店中, 高某甲担任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担任经理,郑某某担任厨师长,高某乙、魏某某担任厨师,负责火锅炒料、勾兑锅底。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高某甲等人为节约成本,将顾客食用过的火锅底料收集后用滤网去除杂质,对回收的废弃油脂进行加热,油水分离后得到“老油”,更或直接将前面顾客所食用锅底去除杂质,加入各种香料、调味料后制成新的火锅锅底用于烫煮食材销售给顾客食用。经鉴定,高某甲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金额达260,433.85元人民币。

公安机关认为郑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将本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检察院的不起诉理由

第一,在郑某某2019年9月来到火锅店成为厨师长之前,该火锅店已经在循环熬制使用老油,有一套完整的工作流程;

第二,后厨料房主要是魏某某和高某乙在负责打锅底,并接受老板高某甲的直接安排,郑某某只是负责魏某某和高某乙的考勤打卡等事务性工作,并不直接参与管理锅底老油的熬制等程序;

第三,魏某某和高某乙熬制老油的时间是在夜间10点之后,而郑某某在该时间点已经下班。

综上,郑某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且郑某某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以案说法,案例分析:

前篇是对存疑不起诉的证据推导过程进行分析,本篇则对罪轻不起诉的案例的证据推导过程进行分析。

首先,办案人员查清了,涉案火锅店熬制老油的操作流程是在郑某某入职之前就已经制定好的,换而言之,这个涉案行为的犯意并非因郑某某而起的,郑某某并非涉案行为的发起人,其也没有参与涉案行为的制定与策划;

第二,从郑某某的实际工作内容来看,郑某某的职务虽然是该火锅店的厨师长,但其工作内容只是负责给魏某某和高某乙考勤打卡等事务性工作,郑某某不仅并没有实际参与涉案老油的熬制,其甚至连其他火锅菜品的制作也没有参与,因此郑某某虽然任职涉案产品制作部门的负责人,但其现实中的涉案行为实际上是远离本案犯罪核心的,由此应认定其涉案情节轻微;

第三,郑某某虽然任职厨师长,按常理其理应对自己厨房出品的菜品负有监督责任,如果菜品有问题,其有责任及时发现并整改,但由于涉案老油的实际制作人魏某某和高某乙制作老油的时间都是在郑某某下班之后,因此这两人制作老油的行为已经超出了郑某某工作职责的监督范围以外,郑某某既没有义务也没有可能对涉案行为起到监督和阻止的作用,要求一个工作者对其职责范围外的工作内容负责,这明显是过于苛责的,也是不符合社会现实的。

综上三点,虽然郑某某是该火锅店的厨师长,但其并没有实际参与涉案老油的开发与制作,而且该老油的制作也超出了郑某某可能发现和监督的范围,要求郑某某在此情况下发现火锅店制作老油的事实,明显是缺乏期待可能性的,因此最终检察院对郑某某作出其不起诉决定。

【参考案例:成高新检刑不诉〔2020〕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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