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瓶车充电消防安全提示牌(改装电动车电池)

电瓶车充电消防安全提示牌(改装电动车电池)(1)

连日来,南都持续关注电动自行车改装乱象,并推出系列调查报道,引发广泛关注。一辆电动自行车,为了提速和增加续航,可能被换过电池、改过电路乃至电机,但改装的人却不了解其中的危害。近日,广州市白云区消防救援大队参谋李锦森接受南都记者采访,详细介绍了电动自行车改装后存在的安全隐患。经改装的电动车安全性能大大降低,极易发生自燃、车身断裂,若更换、违规增加电池数量和匹配控制器则更是大大增加了危险系数,更易引发火情。消防部门:改装电池及充电器后更易引发火灾

广州市白云区消防救援大队参谋李锦森表示,如果给电动车改速、增加改件,可能存在如下隐患:

一是私加改装,会导致原件与改件不兼容,或原件无法承受改件的强度,致使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降低,极易发生自燃及车身断裂现象。

二是不少修车店改装电动自行车时,违规增加电池数量和匹配控制器等,但连接电池的主电源线因技术、成本等原因却没有更换,甚至电线采用花线。一些改装者为了节省时间和成本,接头只用普通胶布简单包扎。当电流过大时,容易引起火灾。

三是由于电池容量发生变化,改装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必须重新配备充电器,但市面上很多改装的充电器使用劣质甚至翻新的电子元件,价格低廉。有的劣质充电器散热风扇损坏失灵,有的充电器没有过热过载保护,容易把电池充坏,长期发热工作,很容易引起火情。

消防部门一再提醒:严禁非法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及其电池。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务必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同时,鼓励物业管理单位因地制宜建设电动自行车充电桩,解决电动车及其电池违规进楼入室停放充电。

电瓶车充电消防安全提示牌(改装电动车电池)(2)

有外卖员称,自己的电动车跑快了小汽车都赶不上,光电池就50斤。

记者调查:改装车电池及充电行为隐患巨大

南都记者调查发现,专业领域已有不少专家对改装电动车消防隐患的相关问题进行过研究,得出的结论是一致的:被改装的电动车存在诸多火灾隐患。

如,署名作者来艳利的一篇论文《典型电动自行车火灾特征与防范对策》中论述了改装电动车的火灾风险是如何造成的:非标、超标电动车因其功率增大,导致充电更加频繁,增大了电动车火灾的发生频率。此外,违规改装对电动车的速度限制器“做手脚”,导致通过原有电路的电流超过电路负荷,使得电线的发热量增加、线路加速老化,减少了线路的使用寿命。

另据署名作者周法超、光健的论文《高校电动自行车安全现状及应对措施》介绍,电动自行车的安全隐患事故多与电池的不安全行为相关,而电池的不安全行为主要是由热失控引起的。该文提及,充电器与电池不匹配,或者使用非原装或三无产品的充电器,也是导致热失控发生的因素。如果在充电时发生充电器混用的情况,就有可能发生小容量电池在大电流下充电。过快的充电速率导致电池升温速度加快,出现热失控,造成电池发生冒烟、着火等自燃现象,甚至爆炸。

电瓶车充电消防安全提示牌(改装电动车电池)(3)

南都调查发现,某二手平台甚至有卖家销售“手工电池”。

案例1:改装车电池起火 酿3人死亡惨剧

改装电动车在电动车火灾事故中占多大比例?有一组数据可供参照:2018年至2020年,南京市鼓楼区71起电动车火灾中,有11起的电动车被改造过。

南京市鼓楼区消防救援大队殷晓飞的《电动车的火灾防控工作》文章,以南京市鼓楼区为例,列举了一项数据:2020年全区发生188起火灾,其中电动车火灾33起,占比高达17.6%。这33起电动车火灾中有15起是在充电中造成的,电池过充及充电故障是此类火灾的主要原因;有12起火灾是电动车停放过程中失火,此类火灾是因为电池质量及车身线路不过关,部分电动车存在私自改装的情况,有2起火灾事故是由外卖骑手使用的电动车引发,且电动车存在明显加装电池的情况。

文章特别介绍了一个案例:2020年8月8日鼓楼区金陵村小区火灾导致3人死亡。南都记者查询该案例的裁判文书了解到,2019年7月,涉事者卢某以13000元的价格购买经过改装的某品牌电动自行车一辆自用。卢某明知为增大续航里程及提高行驶速度,该车改装了电池组结构及控制电路等,原电动车的电瓶仓只能放下一块电瓶,经过改装后的电瓶仓里放了两块非原厂电池。2020年8月8日凌晨,卢某停放在一楼楼道的电动车自燃,并引燃周围停放的电动车酿成火灾。

经鉴定,火源系卢某停放的电动车踏板处,起火原因为该电动车踏板处的电池仓被改造后失去密闭、固定功能,从而在电池发生故障起火后向外飞溅引燃周围的电动车。经法院审理,被告人卢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案例2:驾改装车车祸身亡 销售者被判担责

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管理,生产设计和上路行驶环节均进行了最高时速限制。一辆电动自行车通过“动手术”提速的同时,危险性也大大提升。此前多地发生过涉及改装电动车的交通事故,已为我们敲响警钟。

如2019年2月,在福建福州,未成年人陈某驾驶一辆无牌二轮电动车在某路段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司法鉴定意见显示,肇事的无牌二轮电动车无脚踏骑行功能、最大行驶速度可达45km/h,被认定为二轮轻便摩托车类型,属于机动车范畴。经调查,事故无牌二轮电动车系改装车。

该案经法院审理认为,事故改装车的销售者将该车辆作为电动车对外销售,即向消费者明示了其销售的车辆为非机动车,但对该车辆存在严重超重的问题没有进行任何必要的说明。因此,销售者在警示说明方面存在缺陷,误导了消费者。且这种产品警示方面的缺陷使得事故改装车具有了不合理的危险,足以构成产品缺陷。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案涉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系雨天路滑,陈某未降低行驶速度,车辆失控侧滑导致。因此,事故改装车存在的产品缺陷显然增加了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可以认为该缺陷与本案事故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法院最终认定,销售者需对死者家属方相关损失承担总计20%的责任比例。

策划:李陵玻

统筹:南都记者陈杰生 李欣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马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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