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骑缝章没有盖清晰可以补盖吗(合同没有盖骑缝章)
有合同盖章经验的人都知道,如果合同多于一页,就要在合同各个页之间盖一个章,俗称“骑缝章”,签名的话则可以跨页签一个名。目的是防止合同被换页,如果合同被换页,通过原来的“骑缝章”或签名是否完整,一般肉眼就可以看出来。
如果签署合同的时候忘了盖“骑缝章”或签名,合同被换页的话怎么办?
由于被换页的合同肯定和没有被换的其他合同页在打印时间,使用的打印机类型、墨水,以及着墨痕迹等都有不同,一般的司法鉴定机关可以鉴定出来。因此,如果怀疑被换页的话,可以申请进行“合同是否一次性制作形成”的鉴定,俗称的“换页鉴定”。
如果鉴定结果确实存在换页的话,法院对有换页的合同怎么处理?会采信吗?
通常情况下,双方对签署过合同,以及合同的成立和效力等问题都没有异议,有异议的只是某页上具体某个条款约定的内容是否属实。因此,鉴定出来被换页的合同,并不像一些人所说的直接导致合同无效,而是面临一个对合同内容应当怎么采信的问题。
首先,如果争议双方都有合同原件而合同内容不一致的话,最好是两份原始合同一起去鉴定,比较两份样本结果,如果一份有被换过,另一份没有,则没有换页的合同明显应当更符合日常生活习惯,真实的可能性更大,没有其他充分反驳理由的话,应当被采信。
另外,如果有且只有一份合同原件可以鉴定的话,鉴定出有换页的合同是否就当然的不能被采信?司法部曾公布一个法院处理劳动合同换页鉴定的案例:
员工孙某与其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孙张主张和公司只签了试用期合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公司则提交了一份两页的劳动合同,孙某认可该合同第二页的签名,但认为第一页应该是试用期合同被换页了,因此要求鉴定。鉴定结果证实被换页,但一审法院认为,孙某认可了第二页的签名,而第二页条款的内容符合劳动合同的特征,因此认可双方签署过劳动合同,驳回了原告的请求。
原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则认为,既然原告通过鉴定已经证明了合同存在重大瑕疵,而且合同的两页有内容和逻辑上衔接不好的地方,不符合日常行文的习惯,因此,此时被告公司应该对此情形进行合理性证明,例如其他员工的合同也一样等,但被告公司没有,而且也没有申请重新鉴定,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结果,故认可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可见,在只有一份原件的情形下,持被换页合同的一方负有对被换页的合理性进行举证证明的责任,如果不能充分证明换页的原因和合理性的话,不予采信才是合理和符合证据规则要求的。因为现实中确实存在双方没有异议的换页情形,例如发现合同有文字错误,为了省纸只重新打印其中几页更换的情形,又或者如二审法院所说的,基于一些原因所有员工的合同都存在类似情形等。
最后补充一点,如果故意采用换页的方式提交不真实的合同作为证据,属于干扰诉讼的情形,不仅有可能不被采信,还有可能被法院处罚,严重的甚至不排除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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