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的方案设计)

合同到期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的方案设计)(1)

【业务背景】

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人员万某恶意删除公司历年的重要财务信息和财务数据被公司发现,当即致歉悔过并承诺恢复数据。公司依法与其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协议约定:“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后,万某与公司做完财务交接工作后支付其当月工资,在工作交接15天再支付其一个月的补偿金(万某劳动合同期限一年)。

”万某在领取当月工资且简单交接离职后,该公司新聘财务人员发现万某在离职时将财务相关重要数据全部删除,公司回忆与万某的工作交接过程,对财务数据的交接仅仅停留在密码交接上,对相关重要数据未一一核实,后公司同万某多次联系要求其恢复财务数据均遭到拒绝,故单位未依照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的约定支付补偿金。万某因此对公司高管怀恨在心,在公司网站发布了许多攻击公司高管的不实言论,甚至是人身攻击,并向相关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了仲裁,也鼓动公司其他员工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当时正准备融资挂牌新三板,而万某的行为给公司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为了规范员工行为,避免造成损失,法律顾问核实相关事实后,就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合同关系时的处理方案给出了具体的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

法律顾问在了解该劳动争议纠纷后,针对公司的现状及案件相关证

据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给公司如下建议:

一、贵公司与财务人员万某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中相关工作

交接约定,对公司后续的仲裁不利

公司与万某签订的劳动关系解除协议书中约定,在做完工作交接后

将本月工资结算给万某,但本月工资在万某离职时已发放,从另外一个

角度说万某的交接工作已经做完,否则公司不会将本月工资发给万某,

且实际上万某也确实同公司签订了交接单,只是在财务数据交接中,公

司与财务的交接内容仅仅停留在密码的交接上,公司并未深入看到财务

数据是否完善即同意万某签订交接单。在财务工作交接上,公司是有一

定过失的,而这点恰恰不利于公司在仲裁审理中占有证据优势,故万某

向仲裁委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无论依照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的约

定还是法律规定,均是合理的。

二、万某作为财务人员在离职时恶意删除公司重要财务数据,构

成对公司的侵权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万某恶意删除财务重要数据的行为给公司造成

重大损失的,对公司构成侵权,公司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可依法追究

其法律责任,并要求其赔偿公司的相关损失。但该案依照《民事诉讼

法》的相关规定,只能另诉,在万某提出的仲裁申请中无法一并审理。

请公司核实相关证据,以进一步确定是否对万某提起侵权赔偿之诉。另

外,万某攻击公司高管的行为,可以通过个人侵权之诉获得解决。三、结合公司目前现状,在公司融资挂牌新三板前公司有法律争

议会影响挂牌,与万某和解更有利于公司发展

公司目前正处在发展的关键时期,融资申请挂牌对公司的发展尤为

重要,而新三板挂牌要求中有一项即未有法院诉讼记录,否则将影响公

司挂牌上市。在了解案件事实的过程中,法律顾问同公司高层了解到,

万某删除的重要数据在高层领导找专业网络人员询问后证实可以恢复,

只是恢复这些数据需要一段时间且需支付相关恢复费用,故法律顾问建

议,如果花费不大,公司完全可以自行出资恢复数据,尽量同万某协商

解决纠纷。

以上法律建议请公司慎重考虑,尽快与法律顾问联系讨论下一步仲裁策略。

最终,公司采纳了法律顾问给予的建议,法律顾问先给财务人员万

某发了律师函,要求其依照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约定继续做完财务交接

工作,恢复删除的财务数据,并对在公司网页上攻击高管的行为向相关

高管致歉,之后公司将依照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的约定支付万某解除劳

动关系补偿金。但万某同公司的关系已经非常紧张,故没有同意道歉,

并回复法律顾问工作交接已经做完。在这种情况下,法律顾问接受公司

委托,代理该仲裁争议,并出具以下答辩意见:

答辩人: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公司住址:北京市X区X胡同C号X房间

申请人万某(以下简称为“申请人”)与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答辩人”)的劳动人事争议纠纷,现答辩人委托北京市

XX律师事务所代理该案,XX所指派X律师出庭应诉,现发表答辩意见

如下:

申请人申请支付其经济补偿金5585.02元的申请请求,答辩人依照

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同意支付5347.83元,但支付给申请人

经济补偿金的前提是申请人亦应依照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之

第二、四、五条,完成相应交接工作并对其诋毁公司相关负责人的行为致歉。

一、申请人与答辩人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

表示,合法且有效,申请人应当依照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约定完成工作交接。

2015年3月申请人入职公司后,一直不能完全胜任本职工作及公司

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工作不够专业且效率不高,财务报表屡次出错。

工作态度消极懈怠,在工作时花大量时间与公司内外人员网上聊天,诋

毁公司、辱骂公司领导人、散布负面情绪,怂恿员工离职,破坏了公司

正常的工作环境。在员工的要求下,经公司管理会决定,进行调岗处

理。申请人当时向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专员表示希望能给予解聘并支付一

定的补偿金,公司出于人性化考虑同意了她的要求。但在签署解聘协议

之前,发现申请人删除了工作邮箱中的全部邮件,同时删除了电脑中前

任会计的工作往来邮件,严重影响公司的后续工作。因此,公司根据相

关规定及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决定给予其开除处理。后经万某求情,

变更为解聘处理,双方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该协议书系双方真

实意思表示,合法且有效,双方均应当依照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的约定

履行各自的义务。二、申请人未依照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第二、四、五条的约定做

完工作交接,且发布了有损于公司声誉及与事实不符的言论,给公司

造成了不良影响。

同答辩人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后,申请人未完成工作交接即离

开公司,经公司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多次督促均未回公司继续交接工作,

严重影响财务后续工作的进行。

三、答辩人已部分履行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中第三条的义务,并

表示在申请人交接完下述相关工作后,同意支付剩余双方约定的补偿金。

1.双方签订的离职手续办理交接单中运营支撑部分第1项“项目合

同,纸质合同,合同统计表”未做完交接;

2.2015年5月汇算清缴时填写的全套财务报表;

3.2015年9月用于增资及经营范围变更的申请文档及工商批复文件;

4.2015年3至11月手调后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

员工劳动合同电子版;

5.商务合同归档登记表中信息严重缺失并缺少多份纸质合同;

6.电子版XX电信、品牌调研项目付款申请表;

7.电子版各月员工报销单汇总及明细表;

8.在职期间工作产生的全部电子文档;9.公章使用登记记录(公章使用申请表);

10.在职期间工作邮箱文档及前任会计留下的邮箱文档。

四、申请人恶意删除财务重要信息的行为已违反《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第四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

项的规定。

申请人恶意删除财务重要信息,给公司造成相关财务数据无法还原

的损失,这一行为不仅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员工手册及岗位职

责,也已构成《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一

种情形,即“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依照该

强制性法律规定,申请人的申请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五、申请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会计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会计法》规定了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

清交接手续;也规定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

失且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

书。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法律的规定,答辩人将保留对申请

人职务责任的追究。

六、对如下违反离职协议的行为书面道歉。

1.违反《离职承诺书》第六条,有泄密行为,将标

有“confidential”的离职协议书发给无关人员。

2.违反《离职承诺书》第五条,散布诋毁公司的不实言论,辱骂公

司领导的行为。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行为已严重侵犯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答

辩人的合法权益恳请仲裁委依法裁判,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审理结果:经过法律顾问庭前反复做工作,在仲裁委审理开庭

前,万某主动找公司协商解决,并当即配合做工作交接。在财务所有工

作交接完毕后,公司依照双方签订的解除协议书约定支付给万某经济补

偿金,后万某当庭撤回对公司的仲裁申请,劳动争议纠纷最终调解结

案。

【手记】

近年来,随着劳动立法的加强和完善,劳动管理不仅仅是一个优化人力资源配置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特别是《劳动法》更多是对劳动者权益特别是解除劳动关系时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这就要求用人单位既要配置好人力资源,又要很好地关注解除劳动关系立法,避免法律风险。通过以上业务实例,用人单位要注意在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提前设计好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补偿及工资发放条款。

本案中,用人单位之所以在仲裁时比较被动,完全因为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中的条款设计,如同劳动者约定“工作交接完则支付本月工资,工作交接15天后再支付经济补偿金”。该条款的设计含糊不清,容易引发歧义,建议在设计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中,写明做完工作交接多久后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且工作交接期间依照劳动者在公司的工作性质来确定交接时间的长短。简单的工作可以约定稍短的交接时间,复杂的工作内容,比如本实例中劳动者系公司财务人员,则应当依照财务工作交接相关法律规定制定交接单,并约定交接时间。这种情况下建议交接时间长些,且在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中要注明,做完交接工作后发放补偿金,这样可以约束劳动者尽快交接工作。工作交接中,公司应当派专人负责,切勿草草交接,埋下对公司不利的伏笔。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

    分享
    投诉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