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申报讲解(四川省资源税征管这样执行)
人民网成都9月7日电 据“四川税务”消息,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关于《资源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分为六条,主要明确了原油、天然气和硫化氢气(以下简称油气资源)资源税申报缴纳、成本利润率、零散资源税管理和部门配合机制等内容,现在小编就来说说关于资源税申报讲解?下面内容希望能帮助到你,我们来一起看看吧!
资源税申报讲解
人民网成都9月7日电 据“四川税务”消息,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关于《资源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分为六条,主要明确了原油、天然气和硫化氢气(以下简称油气资源)资源税申报缴纳、成本利润率、零散资源税管理和部门配合机制等内容。
《公告》主要内容解读——
(一)油气资源税申报缴纳的相关问题。
为规范油气资源税申报缴纳,确保纳税人顺利享受资源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公告第一条明确了纳税人油气资源税销售额计算分配方法、优惠项目销售额确定方法和资料报送。
(二)明确资源税成本利润率。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授权,公告第二条明确了我省资源税成本利润率。
(三)明确零散税源资源税管理的有关问题。
公告第三条明确了申请代开发票的零散税源资源税申报缴纳。
(四)明确资源税征管部门配合机制。
资源税法规定“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为加强部门协作,公告第四条、第五条明确了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的工作配合机制。
(五)为与资源税法等上位法配套实施,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公告全文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资源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规范我省资源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等规定,现对我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原油、天然气和硫化氢气(以下简称油气资源)纳税人应及时归集各开采地当期油气资源产量,据以计算各开采地当期销售额并按规定向开采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其中:
(一)开采地当期原油或天然气销售额=纳税人当期原油或天然气总销售额×(开采地当期原油或天然气产量/纳税人当期原油或天然气总产量)
纳税人当期原油或天然气总产量=∑各开采地当期原油或天然气产量
(二)开采地当期硫化氢气销售额=纳税人当期硫化氢气总销售额×(开采地当期硫化氢气产量/纳税人当期硫化氢气总产量)
开采地当期硫化氢气产量=开采地当期含硫天然气产量×开采地含硫量百分比
纳税人当期硫化氢气总产量=∑各开采地当期硫化氢气产量
开采地按照井口所在县(区)级行政区划确定。开采地含硫量百分比可按照各区块平均含硫量确定。
纳税人自用硫化氢气而无销售额的,硫化氢气销售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第三条确定。
(三)纳税人开采油气资源符合《资源税法》第六条第二款前三种情形减征资源税的,开采地当期资源税优惠项目销售额=开采地当期原油或天然气销售额×(开采地当期优惠项目产量/开采地当期原油或天然气产量)
(四)纳税人应当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将上季度每月的油气资源涉税资料,包括油气资源销售额、各开采地油气资源产量、各开采地优惠项目产量、各区块天然气平均含硫量等信息报送开采地税务机关。
二、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时,成本利润率为10%。
三、零星开采砂石等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应当按照规定申报缴纳资源税。
四、税务机关应当与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建立工作配合机制。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向同级税务、财政部门提供纳税人采矿许可证、开采利用主矿和共伴生矿情况等信息。
五、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就应税资源品目、主矿和共伴生矿的确定发生争议的,由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评审机构的评审意见进行认定。
六、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8月31日
(责编:袁菡苓、高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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