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事故案例及分析(以案为鉴船舶工伤事故案例解读及安全防范)

船舶安全事故案例及分析(以案为鉴船舶工伤事故案例解读及安全防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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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鉴

船舶工伤事故案例解读及安全防范

高空坠落事故

2022年6月是我国第21个全国“安全生产月”。“遵守安全生产法 当好第一责任人”是本次安全生产月的主题。在这里,编者将以一系列典型的船舶工伤事故案例为基础,分析常见船舶工伤事故的预防措施,分享航运公司、指定人员、海务机务、船长等关键安全环节的工作职责,以期与您携手同防船舶工伤,共筑本质安全。

高空坠落事故

高空坠落事故可能发生在以下作业过程中:高处作业;上下梯道(舷梯、楼梯、直梯、软梯等);船舷外作业;收、放救生艇作业;高压水冲洗作业,除锈作业;更换克令钢丝作业;克令钢丝高空撸油保养作业;电梯使用和维护保养安全操作;集装箱系固作业;重大件特种集装箱系固作业;机舱行车和船舶各种吊装设备的维护保养;开关舱作业;装卸货抓斗管护作业;克令吊作业;船舶自装自卸作业;甲板原木的绑扎、解绑及检查加固作业;升降甲板平台或斜坡道作业等。

作业时安全无防护或防护不到位、作业人员高空作业没有正确使用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检查不到位、雨雪天后高空作业没有防滑措施等情形易造成人员伤亡事故。

01 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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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0日0927时许,一集装箱船自江苏太仓驶往宁波北仑途中,在宁波北仑通达7号泊位前沿水域,值班机工杨某某在从事集装箱解绑作业时坠入3号货舱坠亡。

通过事故调查报告得知:事发时该轮正位于泊位前沿水域,周边清爽,附近海面无其他航经船舶,无明显船舶兴波影响。

直接原因

1、作业平台存在安全隐患。当事人所在工作平台距离舱底高9.9米,其作业空间狭小,四周开阔,无安全防护栏杆且未采取防滑等安全措施,其作业场所明显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2、当事人安全意识淡薄,未有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当事人在船舶未靠妥码头的情况下提前从事解绑作业,其行为不符合集装箱船舶系固解绑安全操作要求;独自站在距离舱底9.9米高的作业平台上解绑作业,未采取穿戴安全带,系安全绳等安全保护措施,导致其在伸手拿取左前方高处重量为12.5千克的绑扎拉杆时,人随拉杆跌落舱底致死。

间接原因

1、船长未有效履行船舶安全管理责任。

一是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该轮3号货舱工作平台严重腐蚀,且安全护栏杆缺失8个月之久,船上未采取任何措施,也未正式向公司报告申请岸基维护;

二是未有效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该轮集装箱系固解绑作业培训内容不完善,没有针对本船的安全风险提示和操作注意事项;且参与系固解绑作业的机舱人员没有参加甲板部组织的相关安全操作须知培训;

三是未有效督促船员严格按照船舶安全管理须知手册中的规定要求,落实上高解绑作业前的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四是对船员在未靠妥码头提前进行集装箱解绑作业缺乏有效管理。

2、船舶管理公司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是岸基管理人员上船检查仅在室内侧重于检查船舶记录台账,未针对性开展全面的安全检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3号货舱存在的间隙以及作业平台防护栏杆缺失等安全隐患,未及时向船舶提供所需的安全支持;

二是岸基管理人员对船上的培训效果缺乏考核督查,知晓机舱人员参与集装箱系固解绑工作,但未能发现并纠正机舱人员未实际参与船员系固解绑作业的知识培训,也不掌握该轮船员习惯性在靠泊前的航行期间从事解绑工作的情况;

三是公司未能有效开展新聘船员岗前安全培训,新聘普通船员未经培训直接上岗,高级船员仅以电话和文件传输方式开展培训,不符合公司管理程序手册中《新聘、转岗船员的职责熟悉》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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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案例二

2020年12月31日1248时许,一散货船在大连某货轮锚地锚泊期间,该轮二副在检查船艉雷达天线后自大桅坠落至罗经甲板坠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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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现场的安全带及摔落的工具

事故现场摔落的安全帽

通过事故调查报告得知:事发时天气晴,西北风5级,中浪。二副于中午1230时,独自一人爬到罗经甲板的大桅上去检修雷达天线,1248时,完成检修工作后,将安全带扔下罗经甲板,然后左手持检修工具箱,在从大桅梯子向下爬的过程中,倒手失误,从高度大约3.5米处的梯子上跌落罗经甲板,造成内脏破裂出血死亡。

直接原因

二副在爬下大桅的过程中,未采用安全带保护,是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

重要原因

二副在爬下大桅的过程中,一手持工具箱,一手扶梯子爬下,导致其在爬下梯子倒手时未能抓稳,是其跌落死亡的重要原因。

直接原因

二副在进行本次高空作业工作中,未履行申请手续,未指定高空作业监护人,三副和其水手在本次作业过程中,没有对二副进行充分的提醒,也是发生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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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以上案例均引用自事故调查机关依法公开的调查内容,所有引述内容最终以事故调查机关的《调查报告》为准。

03 预防措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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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作业又称高处作业、上高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的地方进行的作业,均为高空作业。

船舶在船开展高空作业时,应着重注意以下几点:

(1)在进行高空作业前,应对作业进行严密的组织,强调安全注意事项。

(2)作业准备阶段应制定详细的作业计划,指定专人负责组织、指挥。

(3)按照风险评估程序进行安全评估,识别作业风险。

(4)严格执行高空作业审批制度,由作业负责人向船长申请,船长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5)安排身体条件和技术水平相适宜的人员进行高空作业,实习生、患有心脏病、贫血、高血压、癫痫病、恐高症、疲劳过度及其他不适宜高空作业人员,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6)作业前,甲板部由大副或水手长,轮机部由大管轮或机工长对作业现场进行详细勘察,确认该项作业可以进行。作业时,水手长(机工长)应负责组织并亲临现场指挥,必要时应由部门长亲自指挥。

(7)作业人员应穿戴合体的工作服、安全帽、防滑工作鞋等劳保用品,必须使用便于把握、攀登的纱线手套。

(8)仔细检查所使用的设备、器材和属具等,包括系索、滑车、座板、脚手板、安全带、吊索、安全绳及固定部位等,确认其完好,并在正式作业前进行试踩、试戴等试用检查。

(9)作业人员必须按照产品说明书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带、安全帽、工作服、防滑鞋、防护手套等。安全带应悬挂在作业者的正上方有足够强度的牢固装置上,安全带连接于速差式防坠器,且不宜过长。安全带、保险绳不得与坐板同系一处,两人的安全带、保险绳不得同系一处。

(10)指挥人员负责监护作业现场下方,一定范围内禁止人员逗留或从事其它工作,作业现场设置“当心坠落”和“当心落物”警示牌。

(11)作业应使用安全可靠的登高工具,严禁使用一般起重设备吊运或采用攀爬的方式登高。如作业的地方是船员通常不能触及的地方,应使用梯子、跳板或座板。使用活动的梯子上高作业时,必须有专人扶住梯子,防止梯子倾滑。禁止使用缺档的梯子。禁止两人共用一个梯子作业。

(12)作业工具不得放置在容易滑落的地方,暂时不用的工具应放在专用的容器内,并置于稳当可靠的地方,严禁将工具从高处扔下,应使用专用工具进行传递。

(13)尽量不要安排在夜间进行高空作业,夜间高空作业时应有足够的照明并防止触电。

(14)除特殊情况下,应禁止在雷雨、大雾或阵风达6级或6级以上等恶劣天气下进行高空作业。

04 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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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公司岸基管理人员、船长等高级船员、普通船员、外来人员等相关部门和个人需共同努力做好船员工伤事故预防工作,通过完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使用防护装备、提高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等方面降低风险、消除隐患,从而达到预防船员工伤事故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发布的《航运公司预防船员工伤事故工作指南》,建议航运公司及相关人员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01 航运公司职责

(1)依据本指南,将预防船员工伤事故制度纳入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或制度中,建立健全预防船员工伤事故的安全管理制度。

(2)建立船舶预防船员工伤事故管理计划,指定船长作为船舶预防船员工伤事故的第一责任人,指导船舶成立预防船员工伤事故工作组,由船长担任组长、船上部门负责人担任组员,完善各项预防船员工伤事故工作制度,监督船上所有人员落实各项预防措施。

(3)充分评估船员在正常操作或执行任务过程时出现的安全风险,对评估的安全风险提供安全指引,建立制定有关程序、方案或须知包括必要的检查清单,说明如何进行评估及控制风险。评估的范围应延伸到在船工作的引航员、码头装卸工人、船舶维修人员等其他人员。

(4)确保在船上工作的任何人员,不论是否直接受雇于航运公司,均须知悉航运公司的风险评估结果,以及为保护他们而采取的措施。

(5)当有理由相信安全风险评估已不适用,应重新开展评估,并做出任何必须的修改。有关重新评估的任何结果、所采取的措施以及修订均须告知在船人员。

(6)衡量不可避免的风险,并采取行动以降低风险,尽量确保船员和其他人员的安全。

(7)建立并完善船员培训制度,以确保指派任职的船员熟悉船舶布置、装置、设备、工作程序、特性、局限性以及安全风险和预防措施等相关情况,加强船员工伤事故警示教育,提高船员安全意识和防范技能。

(8)根据船舶类型、航区及船员工作特点为船舶提供必需、足量且质量可靠的安全防护装备和急救药品。

(9)指导船长定期组织船员做好工伤事故应急演练,包括与公司岸基的联系、骨折固定、伤口包扎、心肺复苏等。

(10)在船舶发生工伤事故时应为船舶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支持,指导船舶开展自救,减轻事故后果。

(11)对船员工伤事故案例进行充分统计、分析,制定实施纠正措施的程序,避免工伤事故重复发生。

02 指定人员职责

(1)负责宣传、贯彻和实施航运公司关于预防船员工伤事故相关工作制度,监控航运公司和船舶在预防船员工伤安全制度上的执行情况。

(2)对不符合规定情况、工伤事故和险情的报告、分析、纠正等过程进行监控,根据需要随时向航运公司总经理汇报。

(3)在船舶发生工伤事故时,应为船舶调动足够的资源和岸基支持,参与应急救援和处置。

03 海务和机务人员职责

(1)执行航运公司预防工伤事故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相关制度在船有效运行。

(2)布置和落实船员工伤事故预防工作,收集相关工伤事故案例并通报公司所属船舶,提高船员安全意识。

(3)审查考核船员特别是高级船员对船舶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风险熟悉程度。

(4)跟踪掌握船舶动态和相关海区的气象、海况和台风情况,及时提醒船舶防范恶劣天气和停止相关作业以防止船员工伤事故发生。

(5)对船员在船期间的作业进行风险辨识评估,调查、分析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制定风险防范和纠正措施并跟踪检查执行落实情况。

(6)标明、实施预防船员工伤事故的安全培训,重点在安全作业规范、安全作业流程、个人防护装备使用等,提高船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7)监督检查船舶安全防护装备的使用和维护,及时更新,确保船员有足量且适用的防护装备。

(8)负责船员工伤事故调查、统计分析和处理,制定针对性预防措施,必要时修订相关工作程序和操作须知。

(9)船员工伤事故发生后向相关方提供船舶航次、所在海区等有关情况,接受船员工伤事故处理技术咨询。

04 船长和高级船员职责

(1)船长是船舶预防工伤事故第一责任人,落实航运公司预防工伤事故安全管理要求,领导建立船舶预防工伤事故工作小组,组织开展日常船舶预防工伤工作,监督检查全船各项预防工伤措施落实情况。

其他高级船员负责职责范围内相关操作的安全风险评估,在具体操作中执行安全工作规章制度,督促指导船员落实安全措施防范工伤事故。

(2)督促全体船员、督促本部门船员严格执行岗位职责和安全工作规章制度,提高船员工作责任心。

(3)制定船舶劳动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实施,其他高级船员应按照计划对本部门船员开展劳动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船员劳动保护意识和技能。

(4)对船舶预防工伤事故工作开展复查和评估,发现新增风险和不足,应及时向岸基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降低风险。

(5)与航运公司保持畅通、有效的联络,发生工伤事故或风险时请求航运公司相关人员提供必要的医疗指导和岸基支持。

(6)对本船和本部门安全防护装备加强管理,督促船员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

(7)船员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或无法保证时,应立即如实报告船长,船长有权为保障人命安全和海上环境保护背离有关规定和停止相关操作,相关情况要立即向主管机关和公司报告。

(8)负责指挥船员工伤事故应急处置,组织制定救治方案,保证伤员得到及时有效治疗。

(9)负责船舶工伤事故报告、统计。

(10)指导船舶预防工伤事故工作小组对本船发生的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并组织实施纠正措施,防范类似工伤事故再次发生。

05 普通船员职责

(1)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按要求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做好自我保护,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避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不安全行为的发生。

(2)积极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熟知日常作业中的安全风险和预防措施,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3)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安全风险应及时上报,安全风险严重影响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待采取安全措施降低或消除风险后才可继续作业。

(4)作业过程中要注意观察周围情况,发现其他船员有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不安全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上报。

(5)发生工伤事故后要立即上报,按应急处置程序开展救助,禁止盲目施救。

(6)梯口值班船员要对外来人员做好登记,检查外来人员是否携带违禁品、是否佩戴安全帽等安全装备,提醒外来人员在船期间安全注意事项。

06 临时登轮人员职责

(1)穿戴安全帽、手套、救生衣等个人防护装备,遵守船上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禁止携带违禁品登轮。

(2)在船期间操作设备、进入密闭舱室等作业之前应询问船员安全注意事项,必要时请船员协助,禁止盲目操作或未经许可进入密闭舱室。

(3)下软梯、舷梯时必须严格遵守登乘规范,握紧抓牢,禁止手拎物品登轮。

(4)登轮后应沿标识的安全通道行走,禁止在船上跑跳或随意跨越缆绳、管道等。

(5)登轮后应在指定区域活动,进入驾驶台、机舱、货舱甲板、首尾甲板等限制区域需有船员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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