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代理人出庭需要通知对方吗(涉及表见代理问题的话)
“表见代理”这一法律术语,没怎么学过法律的朋友可能不太熟悉,但是这一法律概念在司法实践中还是比较常见的,特别是交易一方“存在”公司的情形,存在之所以打引号,因为您觉得可能是在跟公司交易,但是由于该自然人不构成表见代理,最终公司可能是不会承担责任的,您的交易目的可能就落空了。
“表见代理”的意思是跟您交易的行为人是无权代理,也就是说该人根本没有取得被代理人(以下简称“公司”)的授权,但是该人的种种行为让您觉得他有代理权,您也有理由相信该人有代理权,能够代表公司,在这种情况下,该人就构成了表见代理,虽然事实上不具有被代理人的授权,但该人的行为能够约束到公司,公司应当担责。这里问题就来了,是不是觉得对公司不太公平,实则这个制度的设计是公平的,认定表见代理没那么容易,如果认定了,那公司肯定是存在管理问题的,存在问题承担责任,就无可厚非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40号《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四部分“正确把握法律构成要件,稳妥认定表见代理行为”第13条以及第14条可知,合同法第四十九条(注:现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表见代理制度不仅要求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从上述规定可知,认定构成表见代理的标准很高,主要有两点:
第一,行为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比如您跟对方所属公司存在交易已经一年了,跟您对接的人一直是“甲”,公司付款也都正常。但是,一年后您让公司付款时,公司否认存在交易,称“甲”已经离职,是其个人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甲”就具有代理权的表象,丧失代理权时公司也没有以合理的方式告知您,所以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公司担责后,可以向“甲”追偿。
第二,您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善意且无过失”又有两方面含义:一是您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所进行的代理行为属于代理权限内的行为;二是您已经尽了充分的注意义务,没有过失。
再举一个相反的例子,您的公司跟A公司交易,卖给A公司一批设备,价值上百万,跟您谈交易的行为人不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没有向您展示取得了A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乙称与A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亲兄弟,您一看工商注册信息,也确实是,事实上也是。这时您觉得靠谱,该行为人应当具备代理权,但是您交货后,A公司迟迟不付款,起诉后才发现该行为人根本是无权代理。这时您就不能构成“善意且无过失”,亲兄弟的关系,不能构成法律上具有代理权的表象,您没有审查对方授权,是存在过失的。这时,您败诉的风险就极大了,败诉后只能向该行为人主张货款了,该行为人是否有支付能力,就不一定了。
综上,您在交易的过程中一定要仔细核实对方是否有代理权,做到“善意且无过失”,这样在打官司的时候才能掌握主动权,才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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