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

甘人社通〔2020〕325号各市州、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技局,兰州新区组织部、科技发展局,省直各部门、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处(职改办),省属各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人事处(职改办):,现在小编就来说说关于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下面内容希望能帮助到你,我们来一起看看吧!

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

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

甘人社通〔2020〕325号

各市州、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技局,兰州新区组织部、科技发展局,省直各部门、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处(职改办),省属各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人事处(职改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7〕81号)中关于“按照科学分类评价的要求修订职称评审标准”的有关规定,现将《甘肃省实验技术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职改办、省科技厅人事处,以便修改完善。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

2020年9月28日

甘肃省实验技术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人才的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引导激励广大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人才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系列新增设正高级职称。职称层级调整后包括正高、副高、中级、助理、员级5个层级,名称依次是:正高级实验师、高级实验师、实验师、助理实验师、实验员。各层级均分别与专业技术内部岗位等级对应,正高级实验师对应一至四级,高级实验师对应五至七级,实验师对应八至十级,助理实验师对应十一至十二级,实验员对应十三级。

第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科学实验、教学实验、分析检测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含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本评价条件标准主要评价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职称,包括正高级实验师、高级实验师、实验师。评价的职称在全省范围有效。

第四条 本系列助理实验师、实验员和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由用人单位(无人事管理权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对其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认定,不再由评委会评审。

第五条 本系列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特殊评价暂行办法》(甘人社通〔2018〕267号)的下列人才,可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直接申报评价相应层级职称:

(一)全省作出重大贡献人才。

(二)从国内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

(三)全省新兴科技产业、身怀绝技的特殊人才。

(四)甘南、临夏州引进人才。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第六条 品德条件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和科学精神,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第七条 评价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获得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称号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品德有问题:

(一)在实验技术工作及其它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

(二)存在违反本行业实验技术领域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的。

(三)存在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

第九条 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连续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的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

(二)对经查实的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正在申报的终止申报程序,已获职称的撤销职称。同时,用人单位可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章 正高级实验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条 专业能力。具有系统而坚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具有丰富的教学、科研实践经验和突出的教学、科研能力,在省内外同行专家中有较高知名度,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实验技术前沿理论及应用情况,具有组织指导大型实验和解决关键性技术的能力,在实验技术工作中有较大的理论或实践创新。

第十一条 技术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突出,受到省级以上科技奖励或表彰;或主持省级科技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二)承担或组织实施过省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的实验工作;或在实验技术或仪器设备的研发、改进、改造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三)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发明专利,实施效果突出;或任现职以来出版过独创性的研究著作;或在国内核心期刊上独立发表过独创性的论文、实验报告。

(四)在本行业内具有较高影响力,是本学科实验技术领域全省的学术带头人,培养、指导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突出业绩。

(五)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实验课程的全部讲授工作,实验、实习教学实绩突出,具备制定实验室建设中、长期规划的能力,能解决本学科实验工作中出现的关键性技术问题。

第十二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本专业或相近相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毕业,任高级实验师满5年。

第十三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及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的3个年度必须为连续考核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年度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四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每年的学习任务。

第十五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限制性要求,可用体现本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标志性成果代替论文答辩,包括:具有较高水平的实验报告、调研报告、建言献策报告、技术标准、专利、实施细则、操作规程、项目设计方案、项目实施方案、规划计划、技术工作总结和技术创新成果等。

第十六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其它省、市属单位晋升正高级职称的人才,必须有县以下基层或企业累计一年以上的服务或工作经历。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十七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十八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进行专业设计、制作、分析、课件制作等。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十九条 任现职以来,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国家级。获国家级表彰1次,参考其它业绩;或获国家级科技奖二等奖(第6名后定额人员,前5名可按特殊人才申报)1次;或完成(前5名)列入国家级科技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参考其它业绩。

2.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一等奖(第3、4、5名,前2名可按特殊人才申报)1次,或二等奖(第2、3、4名,第1名可按特殊人才申报)1次,或三等奖(第1、2名)1次;或完成(前4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科技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5名)撰写全国性技术标准并颁布实施1项。

3.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3、4名,前2名可按特殊人才申报)1次,或二等奖(第2、3名,第1名可按特殊人才申报)1次;或完成(前2名)省级科技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作为第一编制人撰写由省市场监管部门颁布的地方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4.其它。获国家部委科技奖一等奖(第 6、7名),或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 5、6名)1次,并获国家部委、省级二、三等奖(定额内人员)任意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第1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

1.担任省级重点实验室主任或连续担任副主任3年以上,在实验室建设或管理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所在实验室被评为优秀类省级重点实验室;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制定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方案,且该实验室通过建设验收。

2.作为第一完成人,研发具有市场发展前景和应用价值的技术创新成果并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项目转让(技术转让合同以市以上科技管理部门登记为准)交易额累计到账50万元或3年内多个技术项目转让交易额累计到账100万元。

3.作为技术推广第一负责人,引进国外、省外先进精密仪器设备或实验技术,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并取得良好的效果(需提供实例方案);或获国家发明专利(前2名)2件,或获国家发明专利(第1名)1件并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第1名)2件,且上述专利至少有一件已应用于相关仪器设备或实验装置或专用软件等。

4.作为项目合作单位第一完成人,利用新技术、新方法辅助完成省级以上科技项目10项以上(以项目合作合同、项目计划为据)。

5.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了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著(译著)1部或被列入国家部委计划的教材1部;或作为合作者,本人完成不少于10万字。(专著、译著需提前送审,经专家审核达不到相应职称水平的,不作为申报依据)。

6.作为第一作者、执笔人,发表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CPCI—S(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收录的本专业论文1篇,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并在省级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

7.本人研究的某项课题、项目、发明创造等,虽未列入计划、获奖,但确实解决了全省本行业、本领域的技术难题,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经业内3名及以上同行在职在岗正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8.获市厅级表彰2次,参考其它业绩。

9.党的十八大以来,受聘为国家学术期刊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全国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5年以上。

10.养指导至少3名以上本学科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市厅级以上表彰奖励1次。

11.本人或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全国性本学科专业、科技竞赛活动或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活动一等奖以上1次。

12.作为第一负责人,引领带动教学团队获评省级教学团队,或省级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教学团队,或主持(第1名)市厅级教学成果培育、教学改革研究、创业创新教育项目2项。

13.任现职前曾获全国性表彰或科技奖励的,参考其它业绩。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虽不具备规定学历、达不到任低一级职称年限(规定了专业总年限的包括专业总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业绩贡献突出,是全省领先、在全国有一定影响力的专业带头人,可破格(单破、双破、多破)晋升职称。破格申报人员首先要符合本条件标准第十九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一项再增加第十九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论文、著作、荣誉称号等不得累计计算。

第四章 高级实验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一条 专业能力。全面、系统掌握实验技术相关的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具有比较丰富的教学、科研实践经验和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熟悉本学科国内外的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能有效解决实验工作中关键技术问题和复杂疑难问题。

第二十二条 技术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受到市厅级以上科技奖励或表彰;或主持市厅级以上科技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二)长期从事实验技术工作,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在实验技术或仪器设备的研发、改进、改造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三)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实施效果良好;或任现职以来出版过独创性的研究著作;或在省级期刊发表过独创性的论文、实验报告。

(四)是本行业实验技术领域的学术、技术骨干,培养、指导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突出业绩。

(五)系统担任过1门以上实验课程的全部讲授工作,实验、实习教学实绩突出,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能进行技术指标鉴定,能解决本学科实验工作中出现的关键性技术问题。

第二十三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专业或相近相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毕业,任实验师满5年。

(二)本专业或相近相邻专业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任实验师满5年。

第二十四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及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的3个年度必须为连续考核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年度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五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每年的学习任务。

第二十六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限制性要求,可用体现本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标志性成果代替论文答辩,包括:高质量的实验报告、调研报告、建言献策报告、技术标准、专利、实施细则、操作规程、项目设计方案、项目实施方案、规划计划、技术工作总结和技术创新成果等。

第二十七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其它省、市属单位中晋升副高级职称的人才,必须有县以下基层或企业累计一年以上的服务或工作经历。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二十八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借助词典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十九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工作实践。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技术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条 须达到(一)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二等奖(第2名后定额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3名)1次;或完成(前6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科技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7名)撰写全国性技术标准并颁布实施1项。

2.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参考其它业绩;或获省级科技奖二等奖(第2名后定额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2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4名)省级科技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完成(前3名)制定由省市场监管部门颁布的地方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3.市厅级。获市厅级表彰2次,参考其它业绩;或获市厅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市厅级科技奖一、二等奖(前2名)1次,参考其它业绩;或完成(前2名)市厅级科技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

4.其它。获县(区、市)委县(区、市)政府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定额人员)1次,并获市厅级科技奖一、二等奖(前3名)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奖三等奖(前2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

1.作为主要完成人(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或分支专业技术负责人),在省级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岗位工作3年以上,工作业绩突出,获得依托单位的归口主管部门肯定。

2.作为第一完成人,研发具有市场发展前景和应用价值的技术创新成果并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项目转让(技术转让合同以市以上科技管理部门登记为准)交易额累计到账30万元或3年内多个技术项目转让交易额累计到账60万元。

3.获国家发明专利(前2名)1件,或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3件,且上述专利至少有一件已应用于相关的仪器设备或实验装置或专用软件等。

4.作为项目合作单位主要完成人(前2名),利用新技术、新方法辅助完成省级以上科技项目6项以上(以项目合作合同、项目计划为据)。

5.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了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专著(译著)1部或列入省计划的教材1部;或作为合作者,本人完成不少于6万字。(专著、译著需提前送审,经专家审核达不到相应职称水平的,不作为申报依据)。

6.作为第一作者、执笔人,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在省级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

7.本人研究的某项课题、项目、发明创造等虽未列入计划、获奖,但确实解决了本行业、本领域、本区域、本单位的技术难题,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经业内3名及以上同行在职在岗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8.任现职以来获得年度考核优秀3次以上。

9.党的十八大以来,受聘为省级学术期刊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全省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或正、副秘书长5年以上。

10.培养指导至少2名以上本学科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县级以上表彰奖励1次。

11.本人或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全国性本学科专业、科技竞赛活动或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活动二等奖以上1次;或省级本学科专业、科技竞赛活动或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活动一等奖1次。

12.作为前3名负责人,引领带动教学团队获评省级教学团队,或省级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教学团队,或完成(第2名)市厅级教学成果培育、教学改革研究、创业创新教育项目1项。

13.任现职前曾获省级以上表彰或科技奖励的,参考其它业绩。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一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虽不具备规定学历、达不到任低一级职称年限(规定了专业总年限的包括专业总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业绩贡献突出,是行业领域的业务骨干,可破格(单破、双破、多破)晋升职称。破格申报人员首先要符合本条件标准第三十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一项再增加第三十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论文、著作、荣誉称号等不得累计计算。

第五章 实验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三十二条 专业能力。掌握实验技术相关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和掌握与实验技术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熟练掌握本专业实验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十三条 技术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独立设计实验方案、创造实验条件的能力,有娴熟的实验技能、技巧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能够对实验仪器设备进行维护检修和故障排除;或在改进实验技术方面取得过较好的成绩。

(三)独立地完成一定数量的实验任务,并写出过较高质量的实验报告。

(四)作为专业技术骨干,参与过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工作。

(五)讲授过1门以上实验课程,指导过学生实验、生产实习,承担过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维护、检修和排故等,解决过某些关键性技术问题。

第三十四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专业或相近相邻专业大专以上毕业,任助理实验师满4年。

(二)本专业或相近相邻专业中专毕业,任助理实验师满5年。

第三十五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及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的3个年度必须为连续考核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年度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三十六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每年的学习任务。

第三十七条 对外交往能力。鼓励人才通过参加培训、自学等形式提高外语应用能力。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自主制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三十八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熟练进行本专业业务操作和公文处理。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自主制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九条 须达到(一)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获县(区、市)委县(区、市)政府以上表彰1次,并参考其它业绩;或获市厅级以上科技奖励1次。

(二)业绩成果方面达到下列条件标准2项:

1.作为前3名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1项,或获得发明专利1项。(专利、著作权须与所参与研制的仪器设备或实验装置或专用软件等有关)

2.参与制定省行业技术标准1项。

3.作为骨干,参与市厅级以上科技项目或课题1项,并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4.利用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辅助完成市级以上科技项目2项以上(有相关证明)。

5.作为骨干,参与出版本专业专著(译著)、教材1部(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专著(译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

6.以第一作者在省级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合作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

7.对确有真才实学的人才,虽未获得各级政府奖项、项目、发明创造等,但确实解决了本行业、本领域、本区域、本单位的技术难题,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经业内3名及以上同行高级专家实名推荐。

8.专业成绩突出,获得上级有关部门的表彰,或年度考核优秀2次以上。

9.本人或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省级本学科专业、科技竞赛活动或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活动三等奖1次。

10.参加精准扶贫获乡镇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四十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虽不具备规定学历、达不到任低一级职称年限(规定了专业总年限的包括专业总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业绩贡献突出,是单位公认的业务骨干,可破格(单破、双破、多破)晋升职称。破格申报人员首先要符合本条件标准第三十九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一项再增加第三十九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论文、著作、荣誉称号等不得累计计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

第四十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国家级”指以党中央、国务院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全国性”指国家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省级”指省委、省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本条件标准将“市州级”和“厅级”简称“市厅级”。“市州级”指市州委、市州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厅级”指省直厅局面向全省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

第四十三条 为增强专业技术人才成就感、获得感,适当区别省级和部级,获省级奖励按“全省知名”对待,获部委以上奖励按“全国知名”对待。对国家有关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开展的表彰奖励、科技奖励、项目等,按适当高于省级低于国家级对待,即按“全国性”对待。

第四十四条 有关术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参考其它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它比较突出的业绩做支撑。

(二)帮扶基层经历:参加工作以来有1年企业或基层工作经历即可。

(三)国家级科技项目:按《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设立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四)2016年底前和2017年后的科技奖项、荣誉称号、项目课题、标准规范、定额人员、集体成果使用等认定,按《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4号)执行,各类竞赛、技能比武、比赛等以各级行政部门或各级行政部门委托相关部门组织的竞赛、比赛为准。

(五)经济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经济效益。明显经济效益,是指超额完成本单位或部门规定(或本地区平均水平)的人均上缴利税的20%以上。

(六)社会效益:指经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军力等的效益。

(七)生态效益:指经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的,在进行经济和其它活动创造经济价值时,减少资源的消耗和对生态环境的冲击。

(八)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合格以上”含“合格”,“2篇以上”含“2篇”。

第四十五条 权威期刊调整为国内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SD)和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为准。过去已经在我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期刊发表的论文,可按核心期刊对待。核心期刊和省级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专刊、专辑、内部期刊、论文集等。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1区和2区(根据中科院JCR期刊分区(大类))的SCI论文的,或发表在SSCI、A&HCI、《中国社会科学》、《求是》等期刊,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的,对论文篇数不作要求。

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定额人员,可代替1篇核心期刊论文,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的定额人员,可代替1篇省级论文。获1项发明专利(前2名)授权的,可代替1篇省级论文要求。

省级论文以查询中国记者网公布的期刊结果为准。没有纸质期刊为依托的电子期刊暂不予认可。

第四十六条 获得市厅级以上科技奖励(含项目、标准等),每达到一次就计算为达到一项晋升条件标准。其它条件标准计算够一项后不得`累计计算。

同一成果(项目、专利、著作、教材等)既通过鉴定又获奖,或同时获几个级别的奖励,只能按最高级别计算1次,不重复计算。

同一论文、同一先进称号也不得重复计算,同年度同一先进称号按最高级别认定。

未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各类鉴定验收、批复均以文件为据,证明材料不作为评审依据。

第四十七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关于按系列(专业)修订或制定我省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指导意见》(甘人社厅发〔2018〕2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国家和省上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自下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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