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部分评标基准价怎么定(不含税价格能不能作为评标价)
在我们的日常招标活动中,有时会遇到招标人要求采用不含增值税价格进行评标的情况,对此,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着不同的看法。近期,某大型国企招标管理部门召集下属的5家招标代理机构对以上问题进行了讨论。
观点1:投标人报含税价格,评标委员会根据国家相关税则规定核算不含税价格
A招标代理机构认为,应采用投标人报含税价格,评标委员会根据国家相关税则规定的相应增值税率进行核算,以核算后的不含税价格进行评标。
具体办法为:如投标人在招标项目项下的销售行为仅涉及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按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税率。如投标人在招标项目项下的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按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该销售行为为混合销售,则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投标人应按照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进行报价,其他投标人按照销售服务的相应增值税税率进行报价。
观点2:投标人报含税价格及税率,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自报税率核算不含税价格
B招标代理机构认为,应采用投标人报含税价格,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自报税率进行核算,以核算后的不含税价格进行评标。
观点3:投标人报不含税价格,以不含税价格进行评标
C招标代理机构认为,既然存在不含税价格核算标准不统一的问题,规定投标人报不含税价格直接评标最为直接。
观点4:投标人报含税价格和不含税价格,以不含税价格进行评标
D招标代理机构认为,投标价格应为含税价格,但可以让投标人报不含税价格用于评标。
观点5:应以含税价格进行评标
E招标代理机构认为,应以含税价格进行评标最为公平。
笔者分析
1、A招标代理机构的观点存在一定的风险,且不论国家的税则规定多且繁杂,其本身的实施办法就忽略了小规模纳税人的处理办法,将享受3%征收率的小规模纳税人排除在外。
2、B招标代理机构的观点即让投标人承担税率准确与否的责任。缺乏对税率明显错报的处理办法。
3、C招标代理机构的观点看似简单直接,但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的规定。须知招标人的合同金额一般都为含税价格,规定投标人报不含税价格即与合同价格不一致。
4、D招标代理机构的观点即允许2种投标价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含税价格和不含税价格是否属于不同的投标报价有待商榷。
5、相对于其他4家代理机构的观点,笔者更同意E招标代理机构的观点,如以不含税价格评标,本身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对于中标人条件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标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如果以不含税价格进行评标,本身就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对于中标人条件的规定。
而且,税率同时也是投标人的竞争优势之一,以不含税价格评标即剥夺了投标人的竞争优势,违背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笔者认为,以不含税价格评标本身即为一个不合法的前提,在此前提下编制的评标办法必定会有一定的漏洞可钻,但招标人出于成本控制的考虑,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以不含税价格进行评标的前提下编制招标文件,又不得不说是在合法与成本之间进行选择。选择合法的结果是控制不住成本,选择成本的结果是评标办法的不合理,这一现象不得不说是招标采购行业的一大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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