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获野禽(为尝野味非法狩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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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获野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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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自己的口腹之欲,竟非法猎捕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日前,经宝坻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决被告人方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
方某某原系宝坻区某村村民,平日里非常喜欢吃“野味”。然而飞禽走兽本不易得,方某某遂打起了歪主意。
2019年3月的一天晚上,方某某使用事先准备好的强光手电、弹弓、钢珠等工具,驾驶车辆在区内多个村落寻觅“猎物”。后其终于在某村内的一棵树上发现了一只“野鸽子”,遂使用上述工具将“野鸽子”击落并捕获。次日,公安宝坻分局民警接群众举报到方某某家将其抓获时,方某某正准备将“野鸽子”拔毛烹饪。经鉴定,方某某捕获的“野鸽子”学名为珠颈斑鸠,实为隶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范围内保护的野生动物。
检察官表示,本市规定每年三至五月、九至十一月为禁猎期(特定区域除外),在禁猎期内除特殊情形外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同时《野生动物保护法》亦规定严禁使用弓弩等工具狩猎。方某某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工具捕获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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