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退休年龄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申请人的诉讼请求:1.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支付申请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1日期间的工资。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2000年4月10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按《岗位聘用协议书》执行。2013年1月1日《岗位聘用协议书》约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岗位工资3800元/月,被申请人根据经营效益情况和考核后的结果,支付申请人不等额的绩效奖金。
2020年12月22日,被申请人给申请人发送了《关于办理退休手续的通知》,内容为:根据……你于2020年12月26日达到法定退休界定年龄,通知申请人于12月26日前办理相关退休手续,可自2021年1月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12月31日前配合完成岗位工作交接。申请人于当日回复: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2日收到办理退休手续通知,但因本人与企业存在劳动争议,故本人无法办理退休手续。
法定退休年龄
被申请人辩称: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为退休或离休,假如申请人属于职工,年满50周岁应该退休;假如申请人属于干部身份,未达到退休年龄。相关部门并未认定申请人的干部身份,也未对申请人的退休年龄作出界定,关键问题认定事实不清。“退休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且本案争议事项不属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范畴。被申请人先后四次陪同申请人去社保部门咨询,每次得到的答复都是申请人属于职工身份。
本案争议焦点是申请人是不是干部身份,该不该50岁退休?
查明:申请人因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2日口头通知其不能再进单位上班,2020年12月30日收到单位通知,内容为:……你于2020年12月26日达到法定退休界定年龄,已通知你办理相关退休手续。但你对退休年龄有争议,在相关部门正式认定之前,现通知你在家等候,企业将按照最终结果执行。
另查,据关于有关部门对申请人退休年龄核定问题进行调查,该部门答复:关于员工的退休年龄问题,如果员工和单位对岗位有争议,则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后才能办理。
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已达到50周岁法定退休年龄故双方劳动合同于2020年12月26日终止。因退休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经向有关社会保险部门调查后亦无法了解申请人的退休年龄问题。
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故认为被申请人应当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但是被申请人并未证明有权机关出具了对申请人退休年龄的审核意见,在此情况下,应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不利后果,故对被申请人上述主张难以采信,并认定被申请人违法终止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予以支持。
申请人要求支付劳动关系结束之后的工资,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退休金
深层分析: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已达到50周岁法定退休年龄故双方劳动合同于2020年12月26日终止。双方核心争点在于申请人的退休年龄,争议实质在于申请人的身份认定。首先,退休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向有关社会保险部门调查后亦无法了解申请人的退休年龄问题,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认为被申请人应当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而其未提交证据证明有权机关出具了对申请人退休年龄的审核意见,故应当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其次,根据调取的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之前在其他单位工作的干部履历表、干部介绍信等材料,显示申请人此前具有干部身份。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入职后不再具备干部身份,但未提交其身份转变的相关证据;退一步讲,即便不再区分干部身份和工人身份,其也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人应当50岁退休。申请人的身份与退休年龄认定没有必然关联,不能作当然的事实推定。综上,认定被申请人违法终止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支持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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