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劳动关系是指什么(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一、 适用法律不同:
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其引发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劳动过程中的纠纷。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其引发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纠纷,应适用《民法典》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劳务关系时,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确定是否需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法律对此不加干涉。
二、主体资格不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劳动者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具有劳动权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用人单位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动者建立起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或民办非企业;而劳务关系的主体可以是两个自然人或者自然人与单位之间,类型较多,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此外,法律法规对劳务提供者主体资格的要求也没有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严格。
三、主体地位不同:
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地位不平等,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管理(领导)与被管理(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等。劳动关系反映的是一种稳定、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与劳动对象相结合的关系;而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只体现财产关系,不存在人身、行政隶属关系,且二者关系往往呈“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点。
四、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同:
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的一方可以不承担提供劳务一方的社会保险。但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劳动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除存在一般义务外,还存在附随义务,劳动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等,劳务关系中却不存在这些附随义务。
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①首先是对外责任的区别。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一员,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工作,因劳动者的过错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劳务关系中,一般由提供劳务的一方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②其次是相互责任的区别。在劳动关系中,若不履行、非法履行劳动合同,当事人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而且还要负行政责任,如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劳动行政部门给予用人单位罚款等行政处罚。劳务关系纠纷中,当事人之间违反劳务合同的约定,可能产生的责任一般是违约和侵权等民事责任,无行政责任。
六、纠纷解决途径不同:
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必须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劳动仲裁是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未经仲裁不得诉讼。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且适用中止和中断;因劳务关系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至法院起诉,不需要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
综上所述,准确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应从各自的特点、权利、义务的内涵及所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等入手,而不应浮于表面。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混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现象在实践中时有发生,应透过现象看本质。实践中,实际上形成劳动关系但又缺乏书面合同的现象大量存在。因此,不能仅以书面形式作为判断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唯一区别,把尚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形成劳动关系的这类事实一律归结为劳务关系。而应结合实际,做出合理判断,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如果符合成立劳动关系的相关要件,仍应当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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