聪明人反被骗案例(一张小卡片先后4男子被骗)

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2020)桂1324刑初11号

事件经过:

2019年11月1日,梅某因利用发放招嫖卡片实施诈骗 被金秀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在该局对案件深挖过程中,发现梅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遂予以立案侦查,并于同年11月11日刑事拘留梅某。

1、2019年10月23日晚上,被害人A在忻城县广场工地的车门上捡到一张小卡片,上面写有“国际休闲”字样、印有联系人电话号码。之后A按照上面的联系方式联系被告人梅某,商谈让梅某送小姐来嫖娼,被骗了1700元

2、2019年10月29日晚上,被害人B经过华东大酒店的时候,看见有一辆车子玻璃边贴有一张写了联系电话的“国际休闲会所”小卡片,就把卡片收起来了。当天晚上10点多,B通过卡片电话联系到梅某,在添加了梅某微信后,按梅某要求,通过微信转账转给梅某500元。B转完钱之后,梅某就不再回复B的电话、信息了,B方才知道被骗。

3、2019年10月30日晚上,被害人C在华东大酒店开房住宿,在走到华东KTV外面的时候,看见路上有一张写着联系电话的“国际休闲会所”小卡片,就通过卡片上的电话号码联系到被告人梅某,在添加被告人微信后,将700元的嫖资付入梅某微信。之后梅某提出,为防止小姐受到暴力等不法侵害,要C再另行支付1000元保证金,C按照要求再次转了1000元的保证金到被告人的微信中,随后一直等到睡,都没有等来卖淫小姐,遂意识到自己被骗。

4、2019年10月30日晚上,被害人D在象州镇也捡到了一样的小卡片,后按照上面的联系方式联系小姐来嫖娼,被骗了500元

案发时,公安机关在抓获梅某时,从他身上缴获人民币4500元、手机两部。

裁判结果:

被告人梅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另,随案移送的涉案款人民币4500元,退赔给被害人覃某1700元、金某11700元、谢林杰500元、陈某500元,剩余涉案款人民币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作案工具手机两部予以没收

聪明人反被骗案例(一张小卡片先后4男子被骗)(1)

小晚聊法:

按照案中受害人被骗的频率,可能还有很多未查出的受害人(仅为个人猜测哈)。

本案的梅某以可以介绍卖淫小姐上门服务为名,在网上定制作案小卡片后,四处散发,意图诈骗想嫖娼的受害者钱财。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的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拓展:关于嫖娼

虽说嫖娼不构成犯罪,顶多行政拘留个15天、处以罚款 。但如果真去嫖娼,被抓了(包括谈好了嫖资,啥也没干的),并不会仅仅如此而已。

比如在某个案例中,程某因工作需要到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城东派出所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民警登录“四川省公安综合信息网”查询,发现彭山区公安分局以程某“涉嫌嫖娼未遂” 为由,将程某信息登入该网,城东派出所于是拒绝为程某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后程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但法院认为,该信息只是在公安内网上记载,并不是行政处罚的种类,无需向其告知,且并未向社会公布,不会影响其生产生活,更不会对其名誉权、隐私权造成损害。判决驳回了程某诉请。笔者经查询,发现类似的案例并不在少数。

这种记录方式因为它的不公开性,一般并不会对当事人造成影响,但是某些情况下又会间接、切实地影响到了当事人的实质利益(程序性原因导致无法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而程序的完善是一个较为缓慢的过程,参考法院的审理态度,这种情况可能在短时间内并不会改变。一旦发生,那可就后悔莫及了。

所以,如果那些当事人一开始,就遵纪守法、不动歪心思,也就不会有这些麻烦事了。

【附:《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山东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应如何处理的请示》(鲁公发[2003]1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对前一种行为,应当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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