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规则(什么是建设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

民法典第807条的主旨意思是,承包人对建设工程折价拍卖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本文我们梳理优先受偿权在法律上是什么性质。

我国规定的优先受偿权有船舶器优先受偿权、航空器优先受偿权和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在理论界争论不休。

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规则(什么是建设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1)

一是,认为是留置权,认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行使留置权,这种理论笔者认为不妥,民法典中规定了三种留置权,分别是承运人留置权、保管人留置权和行纪留置权,这三种留置权都是动产,笔者认为不能直接推定不动产也能行使留置权。

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规则(什么是建设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2)

二是,认为是抵押权,认为自动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定抵押权,笔者认为此种说法更加不可取,首先我国法律没有法定抵押权的概念,其次民法典第402条规定,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三是,优先受偿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由法律直接创设,不允许当事人创设,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无需公示和转移占有。

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规则(什么是建设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3)

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还是符合我国法律体系的,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由法律直接创设,不是留置权也不是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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