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公开征求意见)

新京报快讯 据应急管理部网站消息,为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举报和监督,严格保护其合法权益,应急管理部组织起草了《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现在小编就来说说关于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下面内容希望能帮助到你,我们来一起看看吧!

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公开征求意见)

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新京报快讯 据应急管理部网站消息,为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举报和监督,严格保护其合法权益,应急管理部组织起草了《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yjbzfs@163.com。

2.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70号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054,联系电话:010-8393333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7月5日。

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

2020年6月3日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

举报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举报和监督,严格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其所在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及处理。

前款所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照《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应急管理部门(含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下同)应当指派专门机构负责处理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事项,并在官方网站公布处理举报事项机构的办公电话、微信公众号、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方便举报人及时掌握举报处理进度。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其所在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提供真实姓名以及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否则,应急管理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第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受理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后,应当及时核查;对核查属实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六条 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在危险化学品、矿山、烟花爆竹、金属冶炼、涉爆粉尘等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中选取信息员,建立特殊联络机制,定期与其联系,及时获取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线索。

第七条 应急管理部门对受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以及信息员提供的线索,按照《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有关规定核查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或者信息员现金奖励,奖励标准在《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具体标准由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因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或者信息员提供的线索直接避免了伤亡事故发生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给予举报人或者信息员特殊奖励。

举报人领取现金奖励时,应当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等可以证明其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身份的材料。

第八条 给予举报人和信息员的奖金纳入本级政府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审计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九条 应急管理部门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严格控制有关举报信息的知悉范围,依法保护举报人和信息员的合法权益,未经其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姓名、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奖励等信息,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举报人和信息员的合法权益,不得对举报人和信息员实施打击报复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对举报人或者信息员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除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外,应急管理部门还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门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举报奖励机制,在有关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电话、微信、电子邮件、微博等联系方式,受理本单位从业人员举报的安全生产问题。对查证属实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自我纠正整改,同时可以对举报人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二条 举报人和信息员应当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故意诱导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 马浩歌

来源:应急管理部网站

原标题:关于公开征求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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