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女员工被侵害案 公告(阿里女员工被强制猥亵案二审维持原判)

阿里女员工被强制猥亵案一审判决后,被告张某及妻子当庭提出上诉,张某妻子多次公开发声认为张某无罪,周某属于主动投怀送抱,自己丈夫只是没拒绝而已,周某是栽赃陷害。2022年9月2日,二审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某和周某之间究竟发生了什么呢?张某为什么构成强制猥亵罪而不构成强奸罪呢?

阿里强制猥亵案,一人被行政拘留15天,一人被判一年半

2021年8月7日,前阿里女员工周某采用发布公开信和在公司食堂发传单、拉横幅、拿喇叭广播的方式,控诉其被男领导强制要求出差,在出差期间遭到领导王某某与客户代表张某强制猥亵,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

阿里女员工被侵害案 公告(阿里女员工被强制猥亵案二审维持原判)(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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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6日,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对王某某作出治安拘留十五日的决定

2022年6月22日,张某被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以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张某当庭表示上诉。

2022年9月2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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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曝遭性侵的阿里女员工称被解雇

2021年11月25日,阿里以周某违反了《阿里巴巴集团员工管理制度》1.5.3项"对外发表或传播不当言论,或故意捏造、散布虚构的事实,或传播未经证实的消息,造成恶劣影响"的规定,解除了与周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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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曝遭性侵的阿里女员工称被起诉

2021年8月9日阿里副总裁李永引咎辞职,因在这件事上的敏感性、重视和投入程度远远不够,没有主动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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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周某的前领导李永以周某侵犯名誉权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某在全国性网站首页显著位置连续15日书面向原告赔礼道歉,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索赔人民币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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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案中的法律问题

一、为什么是强制猥亵罪而不是强奸罪?

强制猥亵罪与强奸罪最简单粗暴的区别是是否发生性行为。常见的猥亵行为包括对他人的身体进行抠摸、搂抱、舌舔、吸吮、亲吻、鸡奸等等多种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强制猥亵可以发生于同性之间,而强奸只能发生在异性之间。即男性只能被强制猥亵而不能被强奸。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阿里解除与周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本案中周某通过发布公开信和在公司食堂发传单、拉横幅、拿喇叭广播的方式传播“遭到高管强奸、公司知情不处理”。经过调查涉案高管王某某并未构成犯罪,周某的行为使阿里遭受了较多负面评价,违反《阿里巴巴集团员工管理制度》中的1.5.3项"对外发表或传播不当言论,或故意捏造、散布虚构的事实,或传播未经证实的消息,造成恶劣影响"的规定,阿里解除合同有合理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周某是否侵犯李某名誉权?

原告李永认为被告周某捏造原告“知情却不处理”的虚假事实,贬低了他的名誉权,最终造成原告名誉、经济等各方面严重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之规定,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周某是否侵犯了李永的名誉权,要看在本次事件中,周某的行为是否使李永的社会评价遭受贬低。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写在最后

尼采说“你在凝视深渊时,深渊也在凝视你”。人活在世上,不能为了一己私欲去陷害别人,否则容易被反噬。当自己的权利遭受损害时,应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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