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引起火灾谁负责(电动车火灾4方受罚)
2月15日,广西南宁
一高层地下车库发生火灾
导致停放在通道内的
4辆电动自行车被烧毁
无人员伤亡
经调查,起火原因为
2名学生(均未满十四周岁)
在地下车库边走边弹火柴玩
不慎将燃起的火柴棒
弹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上的袋子里
引发了火灾
近日,相关部门召开
火灾事故处置协调会
处罚措施来了!
孩子:口头训诫 书面检讨
由于涉事2名学生未满十四周岁
不予处罚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
学生由监护人陪同
配合询问调查,做出书面检讨
辖区消防救援部门联合派出所
对学生进行了口头训诫
《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父母:加强监管 民事赔偿
根据《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
相关规定
消防救援部门联合派出所
责令其监护人
加强对学生严加管教
协调对受损车主进行赔偿
目前,学生家长已同物业
及受灾车主达成赔偿协议
《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物业:处罚 整改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消防救援部门决定对该物业公司
处以3000元的罚款
并要求小区物业规范管理
电动自行车停车充电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二)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三)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六)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电动自行车车主:违法行为将受处罚
由于电动自行车车主
违规停放车辆在疏散通道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消防救援部门将对电动自行车车主
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进入调查处罚程序
安全提示
为了自己和他人
提醒各位家长
一定要教育孩子
千万别玩火
为了自己和他人
严禁在建筑内的楼梯间、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门厅等公共区域
停放电动车或充电!
来源:南宁消防、广西消防、中国法院网 综合整理
中国应急管理报 新媒体中心 编辑:董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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