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霸凌谁才是罪魁祸首(善论说法校园霸凌知多少)

文/江西善论律师事务所电影《悲伤逆流成河》中女主易遥因得了一种难以启齿的病而遭受校园霸凌,一度精神崩溃,甚至跳海轻生跳海前易遥曾说,“杀死顾森湘的凶手,我不知道是谁,但杀死我的凶手,你们在场的每一个人都有份”、“你们动手的没动手的人都一样,你们比石头还冷漠,你们恶毒又愚蠢,你们胆小怕事,别人做什么你们就做什么”、“如果我永远忘不了,怎么被你们欺辱,怎么被你们侮辱,你们骂过我最难听的词,编过最下流的绰号,如果我永远忘不了,你们也别想忘掉”......随后毅然跳入海中,现在小编就来说说关于校园霸凌谁才是罪魁祸首?下面内容希望能帮助到你,我们来一起看看吧!

校园霸凌谁才是罪魁祸首(善论说法校园霸凌知多少)

校园霸凌谁才是罪魁祸首

文/江西善论律师事务所

电影《悲伤逆流成河》中女主易遥因得了一种难以启齿的病而遭受校园霸凌,一度精神崩溃,甚至跳海轻生。跳海前易遥曾说,“杀死顾森湘的凶手,我不知道是谁,但杀死我的凶手,你们在场的每一个人都有份”、“你们动手的没动手的人都一样,你们比石头还冷漠,你们恶毒又愚蠢,你们胆小怕事,别人做什么你们就做什么”、“如果我永远忘不了,怎么被你们欺辱,怎么被你们侮辱,你们骂过我最难听的词,编过最下流的绰号,如果我永远忘不了,你们也别想忘掉”......随后毅然跳入海中。

电影是生活的剪影,其中折射出现实的残酷和恶意。相信大家也关注到最近的一起校园恶性事件----渔沟中学案,今天笔者带大家从法律角度看校园霸凌。

一、校园霸凌的含义

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教督〔2017〕10号)中明确了学生欺凌的界定。中小学生欺凌是发生在校园(包括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综上可知,我们生活中所称的校园霸凌、校园暴力,在法律层面被称为“学生欺凌”。

二、施暴者、其监护人以及教育机构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1.施暴者的法律责任

(1)如果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根据《民法典》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如果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根据《民法典》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3)如果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根据《民法典》118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2.施暴者的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由于施暴者本身就是学生,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以初中生、高中生为例,在法律意义上被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1188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施暴者本人有财产的,优先由本人财产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3.教育机构的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典》1200条、1201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区分两种情形:第一,如果是遭受教育机构或本校老师、学生的侵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则根据教育机构及实际侵害人的过错程度进行划分,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按份责任;第二,如果是遭受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如校外学生、流氓)的侵害,则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承担补充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二)行政责任

1.行政处罚的适用问题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12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2.校园霸凌可能面临的行政责任

(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4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三)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属于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如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十一)》下调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结语: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拒绝学生欺凌,要懂得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捍卫公平正义!

如有法律问题。请留言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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