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回购的会计处理(销售短期回购类收入会计分录)

甲公司在2×17年6月1日与乙公司签订一项销售合同,根据合同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000元,增值税额为1300元,商品并未发出,款项已经收到。该批商品成本为8000元。6月日,签订的补充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于10月31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11000元(不含增值税税额)。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2×17年6月1日,签订销售合同,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借:银行存款11300

未确认融资费用1000

贷:其他应付款11300

6月分摊折旧费用

借:财务费用200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200

10月31日

借:应交税额-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430

财务费用200

其他应付款—乙公司10800

贷:银行存款12430

(参考了课本案例,水平有限,不对之处往同行学员,专业导师给予指点,谢谢

销售回购的会计处理(销售短期回购类收入会计分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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