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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
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这一主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这句人们耳熟能详的命题,再添沉重份量。但这个“根本大法”究竟意味着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立法历史与内容梗概又有什么样的故事呢?
新中国宪法的“前世今生”
新中国宪法的悠久历史和光荣传统,可以一直追溯到革命年代所颁布的一系列宪法性文件,比如1931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41年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以及1946年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新中国成立前夕,1949年9月21日,中华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开幕,29日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当时舆论将《共同纲领》和两个组织法合称为“三大宪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国时刻”,《共同纲领》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三大宪章”确立了新中国的国体和政体。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建国以后,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三年奋斗,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并制定一部完善宪法的时机已经成熟。到1952年,全国政协常委第四十三次扩大会议决定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并制定宪法。会议还成立了由毛泽东任主席的宪法起草委员会。
1954年初,中共中央指定成立了一个宪法起草小组,由毛泽东领导并参加工作。毛泽东不但在组织和协调方面付出了大量心血,而且还亲自阅读和研究了世界范围内的各类宪法,对草案初稿进行了深思熟虑的批注。这部宪法的起草过程具有广泛的民主性,毛泽东说:
这个宪法草案,结合了少数领导者的意见和八千多人的意见,公布以后,还要由全国人民讨论,使中央的意见和全国人民的意见相结合。这就是领导和群众相结合,领导和广大积极分子相结合的方法。过去我们采用了这个方法,今后也要如此。一切重要的立法都要采用这个方法。
△1954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隆重开幕。9月20日,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全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由此诞生。因为它是在1954年通过,所以也被称为“五四宪法”。
“五四宪法”之后,新中国还曾经制定过“七五宪法”和“七八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沿用至今的“八二宪法”。现行宪法经过了四次修改,每一次修改都是为了回应时代的要求。
人民至上:“八二宪法”的文本
现行宪法包括序言部分和正文部分。很多人只关注宪法正文,但事实上宪法序言同样有着丰富的内涵。特别是序言前六段,上达古典传统,下至近代转型,融合革命与建国,言简意赅地勾勒出了一条具有无限延续性的“中国”叙事。
宪法的正文部分一共四章,138条。第一章是“总纲”,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性质、根本制度和基本原则。宪法前两条规定: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在中国宪法中,出现频率最高的词就是“人民”,共出现360次,体现了“人民”这一政治主体的至上地位。但“人民”并不能只是一个抽象的宪法概念,而要落实为切切实实的政治存在,这一任务主要由宪法的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和第三章“国家机构”完成。
“人民”和“公民”具有辩证关系。当整体性的“人民”作为个体性的“公民”而存在时,他们享有广泛基本权利,同时也要履行一定义务。当个体性的“公民”想要成为整体性的“人民”来行使国家权力时,就要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权力。
除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外,国家机构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是“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它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一政治实体的符号象征。
“根本大法”之“根本”何在?
现在回到开头所提出的那个问题:“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这个“根本大法”究竟意味着什么?这个问题可以有很多种回答:比如,在我国法律体系的金字塔结构中,宪法处于塔尖的位置;又如,在修改难度方面,宪法的修改比其他法律法规的修改要困难得多。
但是对这个问题的最好回答,莫过于下面这段毛泽东的话:
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
也正是站在这个角度,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四中全会《决议》设定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誓制度的深刻意涵。
(来源:求是网、独家网)
本期编辑:白竟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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