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论是如何论述剩余价值的(什么是剩余价值)

剩余价值”是政治经济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早在马克思之前,就有不少经济学家研究了它。例如威廉·配第认为剩余价值只存在两种形态:地租和利息;洛克认为利息(剩余价值)是一种政治发明,产生于所有权;休谟把地租视为剩余价值的根本形态;重农主义者说只有农业劳动才能产生剩余价值;亚当·斯密超越重农主义的理论,在他看来,地租、利润和利息,都是剩余价值的不同形态。

经济学家们的研究虽然触及了剩余价值,但就如中世纪的化学家曾研究过氧化现象,却把它误解为“燃素”一样,他们都不明白自己所研究的对象。拉瓦锡用氧代替了“燃素”,马克思也用“剩余价值”代替了前人各种模糊不清的理论。

我们介绍剩余价值,力求通俗、简练,因而省略掉一些繁琐的经济学证明过程。

资本论是如何论述剩余价值的(什么是剩余价值)(1)

马克思与《资本论》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

剩余价值论建立在劳动价值理论之上。任何商品都是人类劳动的产物,如果我们把商品体的有用性抽掉,那么它就只剩下劳动产品这个属性。劳动产品凝结了人们生产它时所耗费的劳动量,商品之间的交换以此为依据。

因为一个商品耗费多少劳动量,这本身是难以衡量的,所以我们需要用时间来使它量化。时间是劳动量的标杆,通过劳动时间,我们才能够对比各种商品体中各自含有多少劳动量。也只有通过时间,我们才能进行生产规划,决定是想耗费更多时间去生产那些价值多的产品,还是节省时间去生产价值较低的产品。

但是,我们在对比两个商品的价值时,不能单单看它们生产的时长。而是要看在先今的生产力水平下,依据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强度来生产商品,所至少要耗费的时间,这个时间称“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国富论》里,假定一个熟练的渔夫在基本的作业条件下,捕捉一只海狸,至少需要一天;而一个熟练的猎人也在基本的作业条件下,捕捉一头鹿,至少需要半天,那么就说海狸的价值是鹿的两倍。

什么是剩余价值?

任何商品都包含着一定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商品间进行交换的依据。在交换时以货币来作为中介,所以商品流通的直接形式是W—G—W,即用商品换到货币,再用货币购买同样价值的另一种商品。这是普通人的交换过程,这个过程叫“为买而卖”。

但是我们在做生意时,却不是这样,我们常常是先用本钱去买进某样商品,然后再把它卖掉,也就是“为卖而买”,公式写为G—W—G。

在为买而卖的过程中,我们并不在乎买进的W价值是否超过原来卖出的W价值。例如我们卖掉一堆棉花,换取100英镑货币,然后再用这100英镑去买一件衣服。我们并不在乎这件衣服的价值是否超过100英镑,只要它足值、跟我们卖出的棉花等价,我们就会感到心安理得。

但是在为“为卖而买”里,我们却不能接受花100镑买进棉花,然后再以100镑的价格把它卖掉,不能接受G—W—G这个公式,不然这生意就仅仅是回本,没法一直做下去。我们总是索要一个增值的差额,要求最终卖出去的价格高于100镑,以便我们能够赚到利润。所以公式变为G—W—G’,G’跟G之间有一个增值额∆G。

马克思说:“我把这个增值额或超出原价值的余额叫作剩余价值”,地租、利润、利息等都是它的特殊形式。

地租、利润等代表了价值增值的部分,它们都有一个共性——无酬劳动时间的化身。亚当·斯密误以为它们是无酬劳动的支配权,认为谁占有资本,谁就有权支配利润,仿佛利润(剩余价值)是来自于资本而非劳动。其实利润不是一种权利,而是无酬劳动的成果。弄清这个问题,就需要研究剩余价值、利润是怎么产生的。

资本论是如何论述剩余价值的(什么是剩余价值)(2)

亚当·斯密:“来自运用资本的收入称为利润。”

剩余价值是怎么产生的?

为什么我花100镑买进棉花,然后再以110镑把它转卖掉,能够多得10镑的增值额呢?重商主义者认为这是我贱买贵卖的结果,我骗了某个傻子的10英镑。可是这完全是偶然的,我的顾客不可能全都是傻子,这样我也就不可能在做生意的时候每天都产生增值额。而且,我自己在这个场合是卖家,在另一个场合又是买家,我自己也会成为贱买贵卖的受害者。

因此,我从顾客那里骗到的钱也会在另一个场合付给了房东或供应商,这样的话,做生意怎么可能会赚到钱呢?难道所有企业家都是最擅长骗术的骗子吗?——显然,剩余价值不是从偶然的贱买贵卖中产生,商人并不具有贵卖的特权。在买者方面也是同样道理,剩余价值依然以公平的等价交换为前提。

可是,如果进行等价交换的话,公式就是G—W—G了,谁又会去做这种只能回本的生意呢?问题就产生了:“如果是等价物交换,那么不产生剩余价值;如果是非等价交换,也不产生剩余价值。”那么剩余价值∆G究竟是怎么产生的?

有些人选择跳出流通领域,到生产领域去考察剩余价值的来源。例如,我买进100镑棉花,然后我退出了流通,对这100镑棉花进行加工,或者运往其他地方,给它注入新的劳动量,之后我再重新回到流通里,以110镑的价格卖掉,就产生了10镑的增值。

可是问题依然存在,在这种场合下,原先100镑棉花的价值其实并没有变,多出来的部分只是我自己新的劳动成果而已。在这种情况下,我不是一个商人,而是一个工人,我的商品没有自行增值。我没有靠商品赚钱,依然是靠劳动获得收入。如果我是老板,我从原料厂买进原料,然后雇佣10名工人来进行加工,除非我克扣了工人的工资,否则我一分钱也赚不到——这种生意也没人愿意做。

为此,我们必须抛弃非此即彼的形而上学思维,辩证的承认亦此亦彼——∆G“必须既在流通中又不在流通中产生”。

劳动力——一种特殊的商品

所有的商品都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但对于一般商品来说,它们的使用过程就是贬值的过程。因为商品在使用时会消耗自己,使它变得陈旧、磨损,价值低于全新的时候。但有一种特殊的商品,它在使用的过程中,会给占有者提供源源不断的新价值,这种商品就是劳动力。

劳动是价值的源泉,是劳动力的活动。企业家、资本家、老板等——一切雇主,通过工时的形式,用工资来雇佣到劳动力,令其做工,并占有劳动成果。劳动力在工作的过程中,能为雇主生产新价值,它的使用过程就是增值过程。这是再明显不过的了,如果没有劳动的参与,再怎么倒卖货物也赚不了钱,增不了值。

那么雇主是根据什么来确定工资标准呢?首先他要根据劳动力的价值来定价,劳动力的价值就是维持一个劳动者能够生存、不至于饿死且繁育后代的基本条件,表现为生产生活必需品的价值。在很多地方都制定了最低工资标准,它体现的就是劳动力的基本价值,工资都是参照它来规定的。

以价值为基础,劳动力的价格——工资——还要受到劳动力市场的调节,高学历、高技能的人较少,可替代性弱,竞争小的职位,工资就高出价值很多;普通学历、常人可胜任,可替代性强,竞争大的职位,工资就只能在最低工资的上方轻微浮动。

每个人在求职时,也会充分考虑最低工资标准和自己的能力(竞争力)。作为一名雇主,他为每个职位开出来的薪水,肯定要考虑劳动力的价值并参照市场价格,所以大体上是能够体现劳动力价值的。劳动者在出卖劳动力时,是按市场价予于出卖,因此是等价交换,就像100英镑换棉花一样。如果双方的一方进行欺诈,那么合同随时都会解除,雇主招不到人,劳动者找不到工作。所以,雇佣劳动中的交换是等价交换。

但是,在劳动力卖出去之后,雇主怎么使用它、使用多长时间,都拥有了充分的话语权。他使用劳动力创造出了多少新价值,与劳动者不再有太大关系,因为他已经用工资把劳动力买下来了。就如用100镑买下棉花后,卖出去多少钱,跟原来的卖主无关。但是,劳动力与棉花不同,劳动力在使用的过程中能够增值

假如,劳动力只要每天工作4小时,就能够创造出与工资相当的价值。那么雇主肯定要规定劳动者每天劳动≥4小时,不然他雇佣劳动就没有意义。如果劳动者每天工作所创造的价值都等于自己的工资,那么雇主永远也赚不到钱,没有人愿意开公司,也就不会有大量的税收。所以,法律一定要认可、默认雇佣劳动每天最低工作的时间要超过必要劳动的时间,并默认雇主拥有适当延长工作日的权力。

资本论是如何论述剩余价值的(什么是剩余价值)(3)

争取正常工作日的斗争

剩余价值就是超出必要劳动的那部分剩余劳动,假定必要劳动为4小时,工作日为8小时,那么剩余劳动就是4小时,剥削率为100%。雇主每雇佣一个劳动力,可以获得每天4小时的剩余价值。延长工作日,安排加班,剩余劳动就随之而增多。

通过加班而产生的剩余价值就是绝对剩余价值。如果不加班,而是加大工作强度、改良办公环境,把生产率提高到社会平均水平之上,那么生产出来的额外价值就是相对剩余价值。

雇主的利益表现为:

一、延长工作日;

二、提高生产率;

三、加大工作强度,或提供熟练度;

四、扩大生产规模以便招募更多的劳动力。

这样才能推动绝对剩余价值和相对剩余价值的增长。而在所有的手段里,延长工作日、要求加班是最容易的办法,连小公司都能够胜任。

在工资制度的掩盖下,雇主总是要通过各种借口、各种手段、各种方式来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使它尽量超出必要劳动之外,996就是一种绝佳的选择。雇主的贪婪表现为对加班的渴望,每一次迟到、早退都是对他们利益的最大冒犯,每一次加班则是基本的义务。如果放的假不通过调休来补足,那么雇主就会感觉亏损巨大。如果劳动者拒绝加班,那么只能考虑把他换掉,否则赚不到钱。

关于争取正常工作日的斗争的历史详见《资本论》第一卷,我们不再赘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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