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日,斗门区检察院提起的陈某某等人及公司涉嫌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二审宣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回顾

2019年6月22日下午,斗门区110指挥中心接到群众举报,称有大货车载运黑色刺鼻污泥在斗门区黄杨大道旁一采石场进行倾倒。2019年12月9日,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对该案进行刑事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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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的拍摄污染物倾倒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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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倾倒地

2020年1月,斗门区检察院主动提前介入侦查该案,及时通过内部衔接机制移送公益诉讼保护线索,形成刑民合力共同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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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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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工厂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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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内污染物堆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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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内污染物标识

经查,江门某纺织品有限公司在印染布料过程中产生大量印染污泥,为节省开支,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某与主管陈某合谋,以远低于正常处理的价格委托无环保资质的江门市新会区某贸易有限公司处置印染污泥。该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某某指使车队长林某某找到梁某某确定处置地点后,安排公司安全员何某某等人先后5次装运389吨印染污泥倾倒到斗门区斗门镇某村工地。经鉴定,上述印染污泥部分属于危险废物,部分属于一般固体废物,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高达24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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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清理现场

2020年12月,斗门区检察院向斗门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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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庭公诉

判决

斗门区人民法院对斗门区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单位纺织品公司、贸易公司违反国家规定,结伙处置危险废物及一般固体废物等有害物质,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

判处两被告单位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污染环境罪判处9名被告人一年二个月至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被告谭某某不服,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斗门区检察院依法对被告单位纺织品公司、贸易公司和被告人梁某某提出赔偿生态修复等费用265万余元的诉讼请求,经斗门法院主持调解,各方达成调解协议,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生态修复等费用合计265万余元,并在省级媒体登报道歉。目前,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已足额支付所有费用并登报道歉,上述款项用于生态环境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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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南方都市报上公开道歉

以检察力量惩治污染环境犯罪,筑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屏障,是助力企业健康发展和法治化营商环境,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重要一环。斗门区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在追究违法责任的同时也给企业发展机会,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和促进企业依法经营持续发展,既最大限度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同时注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努力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切实为人民群众办了一件实实在在的好事。

来源:斗门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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