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老百姓去县衙流程(封建时代百姓遇有冤屈如何上访)
古代法律规定,百姓如遇冤屈只能在当地政府进行控诉,一般情况下由当地的州县官受理。但是官员贪赃枉法、官官相护是常态,所以很多案件并不能得到公正公平的审理,为此就出现了百姓“上访”。那么,明清时期对于上访有什么具体规定?上访者会不会受到地方官的打击报复呢?
明清时期,叩阍、拦舆、和挝鼓是直达御前的三种上访方式。叩阍即直接向最高当局请愿投诉,这种方式早在东汉时期就有,但总体来看,这种情况历史上出现的并不多,明清以后逐渐被废止,非主流的上访渠道。
拦舆就是俗话说的告御状,唐宋时期规定,凡趁皇帝出巡是在路旁拦驾申诉的,主管官员必须立即受理,但如果控诉不实则要受到严厉处罚;假如投诉人在拦驾时闯入仪仗的,即便所述属实,也要杖六十。明清时的限制拦舆法令要严格得多,原则上不许拦驾申诉,即便拦驾也要远远跪在仪仗之外,如冲入仪仗妄行奏诉,照冲突仪仗律拟罪,若申诉不实,杖一百。
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皇帝第五次南巡到杭州时,有个叫汪进修的人栏驾申诉,他没有冲突仪仗,只是跪在道路旁投状。经查,汪进修所诉俱属实情,但有关部门仍旧照冲突仪仗律给他拟罪,杖一百,送近边充军。因乾隆批示“于情法殊未允协”,才放过他一马。由此可见,清代时拦舆上访这通道已经基本被关闭了。
挝鼓就是槌击登闻鼓。登闻鼓汉代时就有,悬挂在宫门口的公车署上,民众遇有冤情便可槌击登闻鼓,鼓声直传大内,谁都瞒不住、拦不下,人民的申诉便可上达天听了。
按明代制度,民众赴京上诉或陈告,程序是先将诉状投到通政司然后送都察院申理。若是都察院不予理断,可以在午门击登闻鼓。登闻鼓最初时令监察御史一人监知,为杜绝营私舞弊,后来又改为六科各派给事中轮流值班,然后具题本上奏皇帝,同时拟出意见供皇帝裁决。
清代的登闻鼓最先也是都察院管理,鼓就设在都察院门口,每日御史一人轮流值班,后来登闻鼓被移至长安右门外,专门设置了一个登闻鼓厅,改由满汉科道轮流监值。到康熙六十年,登闻鼓厅又归通政使司管理。不过,对于击打登闻鼓上诉者,也有种种的限制,若有故意增减、有所隐瞒的,依欺诈不实论罪,处徒刑二年;若有自毁自残行为,即便所诉属实,也要杖五十。
清代还规定,一般的刑事案件不可击登闻鼓,登闻鼓厅刊有明文,限定“必关系军国重务,大贪大恶,奇冤异惨,方许击鼓”。至于其他的民事、刑事案件该上哪上哪。由此可见,明清时期要想上达天听绝非易事,上诉的同时也会有不小的风险。
此外,地方民众上诉朝廷也会遭到地方官员的打击报复。明代时这种情况尚好,明太祖朱元璋曾明令规定,严惩那些对上诉者打击报复的地方官吏。他在鼓励地方民众赴京陈告的同时,颁布了防范和惩治截访的相关制度:凡司、府、州、县赴京面奏事务者,沿途关津把隘之处必须立即放行,不得阻拦,阻拦者按截留机密文件治罪。如遇地方官吏害民,当以枭首论处。
清代时地方官最聪明,多以其他罪名先把上访者关起来。颇具讽刺意味的是,清代法律在认可人民拥有上访、上诉权利的同时,又不许刁民“假地方公事聚众联谋、约会抗粮、聚钱构讼”,并为此制定了很多罪名和刑罚,简直就像是为阻挠赴京陈告者量身定做的,结果这些罪名都成了地方官截访的杀手锏。因此,很多上访者还没走出州县,便被当成是聚众联谋的“刁民”了。
对于那些成功上访的民众,地方官府给予打击也是家常便饭,他们罗织罪名将上访者关进大狱,对其家属百般刁难,或倍加勒索或苛收杂税。很多地方官还蓄养打手,专门殴打控诉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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