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顺达路8号滨江景苑3栋1单元501房的陈太任(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顺达路8号滨江景苑3栋1单元501房的陈太任)

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顺达路8号滨江景苑3栋1单元501房的陈太任(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顺达路8号滨江景苑3栋1单元501房的陈太任)(1)

照片

被执行人:陈太任

性别:女

身份证号码:460033********4549

住所地: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顺达路8号滨江景苑3栋1单元501房

案情介绍:申请执行人邬敏与被执行人陈太任、林小草民间借贷纠纷应缴交案件受理费一案,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琼0107民初46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案号:(2022)琼0107执3728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即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689元及本案执行费50元。

联系举报电话:苏法官 0898-65873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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