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明确的3种用工制度(劳动合同用工非全日制用工)
结合不同的岗位特点和用人需求,灵活选择用工模式,不仅有利于开展人事管理、发挥人才效能,更有利于节约用工成本,降低用工风险。本期法律简报将为大家介绍目前适用较多的五种用工模式。
一、劳动合同用工
概述:员工直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直接管理员工的一种用工形式。
适用范围:所有岗位
法律提示:此种用工模式法律关系清晰明确,员工归属感较强,适用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解除终止、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非全日制用工
概述:是指员工平均每天工作不超过四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的一种用工模式。这种用工模式与劳动合同用工的区别主要在于工作时间。此外,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适用范围:流动性大、招聘容易、培训周期短的岗位
法律提示:此种用工模式可不签书面劳动合同,任一方均可随时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补偿。由于岗位流动性较大,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15天,可能与大多数单位的工资结算周期不一致。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三、劳务派遣
概述:员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然后由派遣公司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用工单位直接管理员工的一种用工模式。该模式下,员工的劳动关系在劳务派遣公司,但接受用工单位的日常用工管理。
适用范围:临时性、辅助性、可替代性强的岗位
法律提示:此种用工模式较为灵活,劳务派遣机构协助用工单位管理派遣员工。用工单位须谨慎选择资质有保障的派遣机构,降低用工风险。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四、业务外包
概述:指单位把业务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外包给外部专门机构,由承包方外派员工完成相应的业务工作的一种用工模式。该模式下,员工与承包方签订劳动合同,并由承包方进行日常管理,发包方不对员工直接进行管理。
适用范围:单位不擅长的且易分散单位管理精力的非核心岗位
法律提示:此种用工模式由业务承包方对外包人员进行管理并承担用工风险,对承包方的资质要求较高;业务发包方不直接管理员工,可能影响工作效率。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民事雇佣
概述:指所雇用主体或员工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所需的主体资格时,双方设立劳务关系的一种用工模式。
适用范围:技术含量不高或需要丰富工作经验的岗位,如在校学生的实习关系,以及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的聘用关系等。
法律提示:此种用工模式用工灵活度高;不受劳动合同法等约束,用工成本和风险较低。由于员工身份特殊,劳动力来源不多。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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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法律服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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