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被车撞了法律责任(骑车人被狗撞倒骨折)

狗被车撞了法律责任(骑车人被狗撞倒骨折)(1)

连日来,“遛狗不牵绳”等不文明养犬行为持续引发公众讨论。因养犬者安全意识不足、安全措施做不到位引发的矛盾纠纷,不仅影响了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甚至威胁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分别宣判由“遛狗不牵绳”引发纠纷的案件,依法判处“遛狗不牵绳”的养犬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劝阻遛狗牵绳反被打伤 遛狗者被行政拘留

2021年8月22日晚上,余某在小区门口散步,同住一个小区的王某遛狗没有牵狗绳,余某被突然蹿出的狗吓到,便上前劝阻王某遛狗应该牵绳,王某不予理睬,两人为此发生口角争吵并引发肢体冲突。围观群众将两人分开后,余某立即报警。公安局对事件调查后,给予王某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事后,余某出现头晕耳鸣、心率不齐的情况,便自行前往医院治疗,并住院1天,出院后又到医院复查,共计支出医疗费1137.95元。余某以人身权益受到损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王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497.95元。

邕宁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侵犯了余某的人身权益,依法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对余某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应予以赔偿。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余某的诉讼请求,王某赔偿余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共计1497.95元。

狗蹿上马路引发车祸 饲养人被判赔偿3.9万元

2021年3月18日下午,蒋某像往常一样骑电动车下班回家,行驶到南宁市西乡塘区江北大道时,一只狗突然从对面车道蹿出,与蒋某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蒋某摔倒受伤,电动车也有一定程度损坏。

蒋某被送医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左膝关节积液,住院一个星期,共花费手术费、治疗费近1.3万元。蒋某后续需要使用外固定支具8周,全休3个月。

经路人报警,交警找到了狗的饲养人叶某,并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发时叶某未对狗栓系牵引绳,造成交通事故,蒋某无责任。但叶某未向蒋某支付任何费用,亦未对蒋某表示歉意。无奈,蒋某只能起诉至法院,要求蒋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西乡塘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叶某未对狗进行栓系牵引,导致狗蹿到马路上,与蒋某发生碰撞,交警认定蒋某无责任、叶某承担全部责任。法院依法判决叶某赔偿蒋某医疗费10683.17元、误工费26927元、护理费1307.6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

法官说法

牵绳遛狗不仅是法律规定,更应成为社会共识

今年5月1日,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正式实施,明确规定携带犬只出户,应按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遛狗必须牵绳,牵绳才能遛狗”,文明养犬不仅是法律法规层面的基本标准,更必须成为每个人尤其是养犬人士的生活常识和全社会的文明素养。

根据民法典第1246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犬只外出必须要拴绳牵引,不要让狗在马路等公众场所乱跑,以防意外发生。文明养犬,既是对他人的保护,也是对爱犬的保护。遛狗牵绳,牵的是“安全绳”,也是“责任绳”。

来源:广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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