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里的条款真实有效吗(招标文件常见的那些坑)

招标文件的常见歧视性条款,很多人都有所了解。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目前有相当一部分质疑、投诉针对的是招标文件中不合理内容或歧视性条款。今天介绍几个案例,来聊聊招投标中具有隐匿性的一些门道,帮助大家及时发现投标活动中的不合理之处。

一、挖坑的付款方式

【案例】:某学校采购一批家具,预算100万元。约定的付款方式为“产品通过验收后支付合同总价的30%。如无重大质量问题,第二年年底在首付款日支付总价款的30%。如仍无质量问题,自首付款日起第四年年底付清余款”。

付款方式乍一看似乎挺合理的,购买者为了保证商品质量而采取分期付款也就不难理解了。但很多投标人可能没有意识到,这种支付方式势必会增加供应商的资金利息负担和机会成本。因此,许多潜在投标人很可能不会参与投标,买方将机会留给潜在投标人是合乎逻辑的。

招标文件里的条款真实有效吗(招标文件常见的那些坑)(1)

二、自以为很懂其实不懂系列

读懂招标文件,这个看似再简单不过的事情,现在看看是多么难,连我一个老鸟级人物都非常小心。

为啥呢?我来和大家分享一下干货,如果一个招标文件都读懂了,说明写招标文件是比较low的。

越是看不懂的地方就越要去琢磨,往往这是招标文件的精髓,你反复去琢磨其中的深意。你品,你细品,当你明白其中的深意时就会会心一笑,写的妙呀,妙哉妙哉!

【案例】

投标人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中标人:

(1)投标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执行的;

(2)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经理(负责人)被人民检察院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

(3)投标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

(4)投标人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收违法案件当事名单的;

(5)投标人被**市社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资黑名单的。

以前以上几条麻烦一飞,第2条要到检察院开具“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经理(负责人)被人民检察院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其中证明材料上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经理三个一个不能少,少一个废标,我见过检察院证明材料少项目经理名字被废的。

(一般是经办人粗心少开了项目经理或其他人,有的时候还把授权代表名字带上去,更加坑爹啦!到投标那天发现证明材料上授权代表根本去不了),有人说公司和法定代表人都没问题项目经理肯定没问题,这个解释不存在,废标!

第5条“投标人被**市社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资黑名单的”要到指定政府机关开具证明材料,有的是外地企业不知道去那开,或是时间上来不及。

废着废着,最后发现这些形式性评审并不是真正要评审指标,往往把一些有实力企业也排除在外。

所以在绝大多数地方已经变成承诺性条款,按照格式填写盖章就OK,但是也还有不少地方有不少类似以上的变态格式评审指标容易造成废标。

招标文件里的条款真实有效吗(招标文件常见的那些坑)(2)

三、关于日期的那些猫腻

【案例】

1、投标有效期120天

2、供货及安装(施工)地点

略……

3、完工期限

合同签订有15个日历天内完成供货及安装调试

投标有效期是天、完工期限是15个日历天、还有个别招标文件是工作日,「天、日历天、工作日」什么鬼,一个招标文件就是这个,前后不统一,你怎么着,所以要搞清楚区别。

日历天就是日历上的日期,每一个算一天,意思就是一周按7天算。而与之相对应的是工作日,就是在计算时把一周时间算成5天。工作日一般是指除去法定的节假日的时间,日历天是不除去的自然天数,一般签订合同工期都是以日历天计算的。

所以如果按照一周7天算是:日历天=天=7;工作日=5。

我说这个为了啥就是让各位明白招标文件中天的不同写法,意思是完全不一样的。

投标有效期:120天。作为投标的小达人,请回答一下什么叫投标有效期有啥作用?

投标有效期是指为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在开标后完成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工作而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在一定时间内保持有效的期限。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作为邀约人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属于邀约。邀约通过开标生效后,投标人就不能再行撤回。一旦作为受邀约人的招标人作出承诺,并送达邀约人,合同即告成立,邀约人不得拒绝。

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投标人必须对自己提交的投标文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般在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部分会明确要求投标有效期为多少天。假设120天,意思是说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给招标人开始,120天内该投标文件有法律效力,投标人对该文件负责,超过120天后该文件失效,投标人对文件不负任何责任。投标行为的有效期间,即所有投标文件(邀约)中的承诺,包括价格、优惠承诺等。

简单直白说,从开标截止日,开始算有效期,直到日期120天结束。如果在有效期内,你就要对自己的投标文件负责,过了投标有效期,你就可以不对投标文件中承诺的负责。所以签订合同一般是在投标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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