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的赔偿数额 公司称侵犯商业秘密索赔480万元
网络直播已成为很多企业营销的主要手段,比较直观的是直播带货就是商业企业和生产企业直接地通过网红主播销售商品和服务。还有一些服务型企业通过直播销售企业的服务产品或者培训课程等。多数情况下,企业和主播是一种利益合作关系,一些服务企业为了约束主播跳槽造成的客户资源流失,通过协议约定主播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一旦主播跳槽带走企业的客户资源信息就面临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风险。#法律人举案普法#
北京一家投资咨询公司通过和讲师主播约定保密协议的合同形式,邀请主播通过网络直播讲授理财知识,合作一段时间后,讲师主播离开公司到其他平台开播,继续讲授理财知识。此前在咨询公司授课期间的一些客户一块转到了讲师主播新的直播账号上,购买主播收费课程的学员和金额大增,咨询公司认为讲师主播违反了双方的保密协议,向法院起诉要求讲师主播赔偿480万元,法院最终却驳回了咨询公司的诉讼请求。为何法院不认可咨询公司关于讲师主播带走QQ账号信息、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说法呢?
北京FY咨询有限公司是一家提供投资理财咨询服务的企业,北京市石景山区的刘某某是独立从事理财咨询和培训的专业人士。2016年4月19日,FY公司和刘某某签署《劳动合同》和《聘任合作协议》,合同期限为1年。此后双方又将合同期限延长至2018年11月6日。7月22日,双方签署《讲师合作与保密协议》。FY公司在“某财经直播互动平台”(即YY财经直播平台)开通X大讲堂财经直播。
刘某某在FY公司开设的YY68XX财经频道“X大讲堂”为学员直播授课,享有底薪、提成和社会保险待遇;FY公司对自己的客户联系方式等通过协议约定,刘某某不得在公司平台公开私人任何联系方式,不可索要或留存客户的联系方式(如电话、QQ、Q群、微信等)……。合同履行期间,刘某某最初自有客户仅73人,借助FY公司的对外宣传推广活动,自有客户1年时间增至327人。“X大讲堂”的学员客户共计3万余人,日活学员客户常年维持在5000人左右。
2017年4月21日,刘某某提出离职;4月26日,FY公司要求其交回绑定了FY公司客户名单(或网名)信息的工作专用内部QQ号和讲课专用YY号账号、密码,但刘某某拒不交回。2019年1月23日,某财经宣布其“财经直播互动平台”于同年3月1日停止全部服务,刘某某则转到新浪“一直播”财经直播平台和自媒体“股道酬勤LRY”微博上讲课和直播。
FY公司认为,刘某某带走了公司的客户名单,以及FY公司为刘某某配备的工作专用内部QQ号中涉及FY公司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刘某某任职1年,实现的销售总收入为4563526元,应取得提成收入为2304256.49元。其中,刘某某对FY公司客户实现销售1719620元,占销售总额的37.68%。刘某某带走客户信息4年多获得的收入应不低于6878480元。FY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某赔偿FY公司经济损失480万元。
法院认为,FY公司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涉案的QQ号中包含FY公司主张的公司创意、管理、销售、财务、客户信息、数据等经营信息,亦未举证证明该QQ号是FY公司为刘某某配备的工作专用内部号。FY公司所称的客户名单包含客户姓名、手机联系方式、ID、账户和密码等信息,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应予排除。
FY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公司客户数据库具体信息、刘某某持有的自有客户名单与FY公司客户数据库信息相同,且FY公司针对包含客户姓名和联系方式的客户信息,采取了相应合理的保密措施。FY公司无法证明其针对所主张的商业信息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法院判决,驳回FY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FY公司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咨询公司和刘某某签订的《讲师合作与保密协议》约定得很清楚,客户名单,联系方式,成交记录等属于公司商业秘密。公司为刘某某配备了专用的QQ号,刘某某拒不交出登录秘密,客户名单、联系方式等信息怎么泄露不言而喻。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FY公司为证明其上诉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1.刘某某与FY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2.教室素材组聊天记录;3.“如何更换密保手机号码”的网页截图。刘某某认可证据1、2的真实性,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故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FY公司虽主张涉案QQ号中包含其公司创意、管理、销售、财务、客户信息、数据等经营信息具有秘密性,但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涉案保密协议中未明确商业秘密范围及具体内容,FY公司与刘某某之间签订的一系列合作协议中也不存在FY公司所主张的经营秘密的具体内容。FY公司上诉提出,涉案QQ号是其为刘某某配备的工作专用内部号。但是该QQ号显示的密保手机号为刘某某个人手机号。因FY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其二审提出的其他上诉主张,不予置评。
2022年10月1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审判决,FY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
这起案件让人很着急,似乎咨询公司的理由很充分,明明是刘某某带走了QQ号,还有客户名单,联系方式等,为何就不是商业秘密呢?这里有一个问题就是单纯一个客户姓名,联系方式是不是就是公司的客户资源?法律上要证实客户姓名,联系方式属于客户资源,还需要提供该名单上的人员与公司之间签订的业务合同,支付的商品和服务价款等具体的业务往来信息,否则,单纯一个姓名,联系方式说明不了问题,也构不成企业的商业秘密。
这起案件的关键在于,咨询公司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客户名单,姓名,联系方式人员的业务合同往来和相关票据,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所以,法院始终认为咨询公司主张商业秘密的证据不足,客户姓名、电话等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同时,咨询公司称QQ号码是公司专门为刘某某配备的,但是号码的密保电话却是刘某某的,这样即便是QQ上的客户名单信息是刘某某任职期间产生的,也因为密保电话是刘某某个人的,丧失了公司经营信息的保密性。公司需要证实的是QQ号码上公司设定的二次保密措施,否则无法说明公司采取了保密措施。
公司主张的商业秘密不成立,QQ专用号码没有设定二次保密措施,等于公司主动向刘某某披露了所谓的客户信息,在此咨询公司主张的商业秘密就难以成立了。这起纠纷说明,公司要正确认识什么是商业秘密?不是说公司自己随便写个合同约定一下就是商业秘密了,商业秘密一定是和公司的商业经营行为密切相关,具有商业价值,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单纯的人员姓名,联系方式是否能成为公司客户并不确定,不属于公司的固定客户,构不成商业秘密。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