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正高级职称几年评(广东省职称申报级别)

广东正高级职称几年评(广东省职称申报级别)(1)

申报级别、学历、资历对照一览表

申报级别
员级 中专毕业后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助理级 中专毕业后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取得员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大专毕业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本科毕业或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中 级 中专毕业后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或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大专毕业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或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本科毕业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或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获得硕士学位 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3年以上。
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 获得博士学位 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
取得中级资格后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正高级 取得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后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职业准入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33项)

序号 名  称 设置依据 实施承办部门或机构
1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1项(《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1〕127号)) 发展改革委
2 价格鉴证师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3项(《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66号)) 发展改革委
3 价格评估人员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8项 发展改革委
4 教师资格 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 教育部
5 假肢与矫形器制作专业技术人员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68项(《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7〕38号)) 民政部(中国康复器具协会)
6 法律职业资格 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公证法 司法部
7 会计从业资格 会计法 财政部
8 注册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法 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9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06号)) 环境保护部
10 注册建筑师 注册建筑师条例(《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建立注册建筑师制度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建设〔1994〕第59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
11 注册土木工程师 岩土 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35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利水电工程 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58号)) 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港口与航道工程 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7号)) 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道路工程 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18号)) 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注册结构工程师 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设〔1997〕222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
注册电气工程师 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5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
勘察设计 注册机械工程师 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勘察设计注册机械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
注册化工工程师 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6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
注册冶金工程师 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勘察设计注册冶金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5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
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 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6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
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 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
注册环保工程师 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关于印发<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56号)) 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12 注册城市规划师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98项(《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
13 房地产估价师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房〔1995〕14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
14 注册验船师 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8号)) 交通运输部、农业部
15 医师资格 执业医师法 卫生部
16 乡村医生资格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卫生部
17 护士执业资格 护士条例 卫生部
18 拍卖师 拍卖法(《拍卖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130号)) 商务部、国资委(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19 棉花质量检验师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0〕70号)) 质检总局
20 注册计量师 计量法(《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40号)) 质检总局
2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含无损检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质检总局
22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51项 质检总局
23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从业人员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质检总局
24 统计人员从业资格 统计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39项 统计局
25 专利代理人 专利代理条例 知识产权局
26 导游人员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旅游局
27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75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72号)) 地震局
28 精算专业人员 保险法 中国保监会
29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 保险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20项 中国保监会
30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 保险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25项 中国保监会
31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5项 中国保监会
32 注册测绘师 测绘法(《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14号)) 测绘局
33 执业药师 药品管理法(《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4号)) 食品药品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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