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饭店上班被突然辞退了怎么办(女子拒绝下班后应酬被辞退)

近日,重庆一女子拒绝公司要求其下班后参与应酬被辞退的新闻上了热搜榜第一。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劳动者权益该如何保护?一起跟着@鹿师说法来分析一下。

小饭店上班被突然辞退了怎么办(女子拒绝下班后应酬被辞退)(1)

【基本情况】重庆的刘女士入职了某公司,成为行政人事专员(包括日常接待)。2月28日下午,老板要求刘女士下班后一起去宴请客户。刘女士前脚拒绝,后脚就被公司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辞退,还更换了公司大门密码,让她无法正常上班。入职半个月来的工资报酬也没有支付。

【观点交锋】下班后拒绝应酬是“不服从工作安排”吗?

公司认为,干行政类的工作,就应该搞好接待工作,包括倒茶倒水、结账、倒酒这些,刘女士应该服从安排。公司负责人还表示,试用期内,公司和劳动者双方有互相考察、互相选择的权利。辞退小刘,也是公司的正当权利。只要刘女士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表格上签字,就会立即结算这半个月的工资。

刘女士则认为自己的工作职责并不包括下班以后还要去宴请接待客户,因此拒绝了。刘女士表示,表格中说自己“不符合录用条件”,她不能认可,因此不愿签字。她同时提出了额外的赔偿诉求,公司方面表示不予认可。

小饭店上班被突然辞退了怎么办(女子拒绝下班后应酬被辞退)(2)

目前,刘女士已经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投诉了这一情况。

下班后拒绝应酬是“不服从工作安排”吗?对此,网友也展开了激烈讨论,有的说拒绝内卷和职场骚扰,有的说下班后不属于工作时间当然不去,也有的说下班后应酬太普遍、谁没个应酬。

【如何分析本案涉及相关法律问题】

1、关于工作内容(工作安排)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当然,工作内容、工作条件等,肯定是在法律框架范围内。

针对本案情况,本人认为公司下班后要求刘女士参与应酬接待的行为虽与工作有关联,但是在刘女士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公司以此为由辞退明显违法。

2、关于试用期及试用期工资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二十条分别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也就是说,除上述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4、关于延长工作时间及加班工资的问题。

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5、关于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今天是“三八”国际妇女节,对于女职工的权益保护,法律又有哪些规定呢?

劳动法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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