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的认定条件是什么(河南特困人员认定有变化)

来源:河南日报网河南日报客户端记者 王向前 通讯员 张赫夏 佘婧菁,接下来我们就来聊聊关于特困人员的认定条件是什么?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参考一二希望能帮到您!

特困人员的认定条件是什么(河南特困人员认定有变化)

特困人员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来源:河南日报网

河南日报客户端记者 王向前 通讯员 张赫夏 佘婧菁

9月3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河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在我省印发,对我省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申请受理及审核确认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从10月1日起,想要认定为特困人员要根据《办法》进行。

我省特困人员数量多

特困人员生活困难、无依无靠、无人照料,是困难群众中最困难、最脆弱的群体。保障好他们的基本生活和照料服务,是各级政府兜底保障的重要责任。

2016年10月,民政部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对特困人员的认定条件、认定程序、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等作出明确规定。根据该办法,目前我省有特困人员49.3万人,占全国特困人员总数的十分之一。

去年4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对完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进一步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可及性,将更多符合条件的事实“三无人员”纳入救助供养范围,民政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结合制度实施情况,在开展实地调研、广泛听取基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认定办法》进行了修订。

如今,我省的《河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试行)》印发,于10月1日起施行。对困难群众而言,这无疑是个熨帖人心的消息。

政策放宽更多人受益

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这是民政部门的职责所在。

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有关负责人介绍,与以前的政策相比,我省印发的《办法》具有几个显著特点:适度拓展了“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在原有认定“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级肢体残疾人”的基础上,将“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三类情形的残疾人作为“无劳动能力”情形;完善了“无生活来源”的认定条件,规定特困人员的财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财产状况,且收入和财产的核算办法参照《河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为基层认定“无生活来源”提供了依据,更具备操作性;明确了“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条件,在原认定范围的基础上,明确规定:70周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其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适度放宽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范围,明确“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办法》适当放宽了特困人员认定条件,重点对认定特困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义务人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进行了明确。”这位负责人说,“这意味着‘特困人员’认定标准放宽了,覆盖人群更广了,保障力度更强了。”

有效衔接乡村振兴

除了上述特点,《办法》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同时,同乡村振兴实现了有效衔接。

从认定条件来看,针对部分市县在“村改居”过程中出现的公共服务不配套、搬迁群众因生产生活方式转变而出现的新问题,及时提出了解决措施,推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城乡统筹发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城乡不一致的地区,对于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特困人员,一般给予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至城镇地区的,给予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另外,《办法》简化优化了特困人员认定程序,缩短办理时限,确保困难群众能够及时、便捷地获得救助,推动社会救助制度改革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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