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是否有二倍工资(即使曾经签订劳动合同)
引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其法定义务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但双方未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会因未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而支付二倍工资,接下来我们就来聊聊关于劳动合同到期是否有二倍工资?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参考一二希望能帮到您!
劳动合同到期是否有二倍工资
引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其法定义务。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但双方未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会因未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而支付二倍工资。
一、案例简介
张国强与华天迈克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在2016年6月1日到期。合同到期后张国强仍在该公司工作至2016年12月27日离职。张国强要求华天迈克公司支付2016年12月27日以前的工资和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等。
华天迈克公司则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张国强拒绝签订所致,并提交了劳动合同续签申请表为证。张国强对该证据不予确认,并主张是公司不同意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二、争议焦点
张国强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华天迈克公司是否需要向张国强支付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27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三、裁判意见
关于张国强主张的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双方的第一份劳动合同于2016年6月1日到期。华天迈克公司主张,张国强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并提交了劳动合同续签申请表为证。张国强对该证据不予确认,并主张是公司不同意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对于劳动者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对于用人单位没有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仍需向劳动者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结合以上法律规定,即使该劳动合同续签申请表中是张国强的签名,也即张国强拒绝续签劳动合同,因华天迈克公司没有与张国强终止劳动关系,而是继续用工,因此,华天迈克公司仍应根据法律规定,向张国强支付2016年7月1日以后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四、律师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可见,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未签,则需要支付二倍工资。超过一年仍未签订的,则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曾签订过劳动合同,是否能以此免除用人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呢?答案是否定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可见,劳动合同在期满后双方已经不再有劳动合同,这时,用人单位应当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另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可见,如果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当终止劳动关系,否则需要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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