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连续为群众找包(我为群众办实事)

为了贪图小便宜,鹿邑一男子趁着超市工作人员不注意,一而再再而三地成包盗窃香烟,以为盗窃数量少、涉案金额小没多大事,结果不但被刑事拘留还要面临牢狱之灾....

派出所连续为群众找包(我为群众办实事)(1)

11月5日,鹿邑县公安局真源派出所接到辖区一家超市老板报警,称其店内柜台上的香烟被偷了。接到报警后,副所长张春华、民警李志军立即赶到现场。经查看超市内监控,发现自今年10月底以来,一男子趁店员不注意,先后四次盗窃柜台内的香烟。

在县公安局合成侦查大队和刑警大队的大力支持下,民警迅速锁定了犯罪嫌疑人系王皮溜镇马庄村村民胡某峰。经过多日蹲守,12月3日,民警成功将犯罪嫌疑人胡某峰抓获归案。

派出所连续为群众找包(我为群众办实事)(2)

经讯问,犯罪嫌疑人胡某峰对其多次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据其交代,10月底的一天,他陪朋友到该超市购物,因其朋友与超市工作人员相熟,他趁朋友与店员聊天之际,伸手从超市柜台拿了一包炫赫门香烟装进口袋。过了没几天,他再次来到该超市,趁着店员不注意,将一包“黑金刚”装入口袋。屡次得手让胡某峰觉得,偷几包烟超市工作人员不可能发现。仅仅过了半个小时,他又来到这家超市,这次下手较狠,共偷了软中华、黑金刚等6包香烟;第四次,他又故技重施偷了一包硬中华。

派出所连续为群众找包(我为群众办实事)(3)

连续4次,累计盗窃9包香烟,胡某峰自以为作案手段隐秘且案值不大,即使被抓了也不会很严重。殊不知,他多次盗窃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

目前,犯罪嫌疑人胡某峰已被鹿邑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以案释法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胡某峰虽然在每次作案过程中盗窃物品价值数额不大且累积金额尚不够刑事立案标准,所以便有了“盗窃数量少、涉案金额小没多大事”的错觉。

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盗窃的司法解释,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构成多次盗窃

结合案件来看,胡某峰的犯罪行为已经构成多次盗窃,虽然盗窃物品涉案金额不大,但涉嫌构成盗窃罪,仍将被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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