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原则是什么(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

会议通过)第一编 总则,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原则是什么(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1)

老践说法:民事活动以自愿为原则。这一点,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有差别的,比如房屋征收拆迁,房管局制定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那么这个补偿方案在合法合理,没有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确认为违法的前提下,每个被拆迁户都应该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拆迁补偿。

不能因为,个别拆迁户想要更多的补偿、对于现有补偿方案不同意,不自愿,导致项目停止。为了公共利益,行政机关可以按照补偿方案对不同意补偿方案的拆迁户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当事人不服的情况下,再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原则是什么(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2)

民事诉讼,则需要自愿为前提,每个人要交易过程中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对于自己的财产拥有自由处分的权益,只要是自愿的,不违法的事都可以做。

比如,双方签订合同后,由于物价上涨,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那么双方在不违法的情况下,可以对原有的合同进行变更、终止都可以,自己处分自己的财产等权力是自愿的,没有问题。

但是,如果一方以威胁的方法要求对方改变合同,那么当事人提供证据之后,那么改变的合同条款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自愿,没有外在威胁与胁迫!我自己的钱,可以送人,也可以买东西,丢掉,也是自己的事,责任后果都是自己承担!

关注老践,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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