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世纪法国贵族婚姻(从圣礼到征婚广告)
文 | 江隐龙
相比于中国传统中程序繁琐的“三书六礼”和笙歌鼎沸的婚礼庆典,欧洲传统婚礼中的誓词显得淡然而富有宗教气息。庄严肃穆的教堂,宛转悠扬的钟声,表情安祥的亲友,新婚夫妇手手牵缓步向前,面前的教士用低沉而慈祥的声音问道:
“你愿意娶这位女子为妻,爱她、尊敬她、维护她、保护她,不论在健康还是生病时,都作为一个基督徒丈夫对待他的妻子那样,只要你们生活在一起吗?”“我愿意。”新郎答道。
教士再问:“你愿意以这位男子为夫,服从他、服侍他、爱他、尊敬他、维护他,不论在健康还是生病时,都作为一个基督徒对待她的丈夫那样,只要你们生活在一起吗?”“我愿意。”新娘回答着,目光中闪现出一丝娇羞……
从今往后,风雪是你,雨露是你
在中世纪的大部分岁月里,整个西欧都浸淫在天主教会的统治之下,上到国王领主下到平民百姓,其衣食住行都深受基督教文化影响,而作为天主教七圣礼之一,婚礼自然会沾染上浓浓的宗教色彩。然而,将历史的时针转到文艺复兴与启蒙运动之后,西欧的婚姻却又呈现出轻佻的一面。17世纪末,英国的报纸上开始刊登起这样的征婚广告:
“绅士,30岁,家境富裕,希望寻找拥有3000镑的年轻女士共结连理,并愿意签订适当合同。”“事业有成青年青年男人,其父愿资助1000镑,欲觅地位相当佳人为伴。自幼从父母信仰非国教宗教,待人接物文雅理智。”
英国以其绅士文化为荣,但历史毕竟太多面孔
如果说这两则广告还不足以将“婚姻买卖”的本质暴露出来,那下面这则便堪称露骨:“貌美的年轻女士,因为轻信一位良家子弟,以致目前境况急需拯救。期望能够尽快举行婚礼,并愿嫁往外市,将有2.2万盾陪嫁,条件是希望善心人士能够让那个因天真但真诚的信赖而出生的孩子随他的姓。”
在思想多元化早已成为共识的时代,圣礼与征婚广告完全可以并存于世;然而问题的关键是,商业色彩如此深厚的征婚广告,是如何在教法森森的中世纪杀出重围,出现在西欧各国的报纸上?它是否曾引发舆论哗然,又在怎样的环境里成为人们习以为常的事物?它是否因渎神而被教会仇视,甚至被教会法定为犯罪?毫无疑问,圣礼与征婚广告背后隐藏着欧洲历史的巨大脉动。
婚礼是天主教七圣礼之一
罗马、日耳曼与教会
早在基督教诞生之前,罗马帝国时期就已经发展出了较为完善的婚姻制度。罗马帝国前期以一夫一妻制为主,不过随着社会风气的转变,贵族阶层日渐放荡荒淫,法律层面的一夫一妻制也转变成了实际的“共妻制”。尼禄的家庭教师塞内加曾如此描述当时的:“妇女之中还有谁会因为想到离婚而害羞么?有许多贵妇和名媛们,不以执政官而以他们离婚丈夫的数目来计算年号了,结婚即所以为离婚,离婚即所以为再婚… …妇女现在的丈夫,就是她所曾以通奸引诱过的男子,那么为什么她对于通奸还会害羞呢?贞洁被认为是表示本人丑陋和残缺的证据,凡不懂得结婚就是长期的通奸者,他就是蠢货和废物。”
塞内加的言论或许有些夸张,但从中不难品味出罗马帝国时期婚姻制度的松散化。1979年,意大利导演丁度·巴拉斯曾执导《罗马帝国艳情史》,其中的欲望横流、淫靡黑暗,正是当时罗马帝国的时代缩影。
《罗马帝国艳情史》号称十大禁片
虽然早在君士坦丁大帝时期,基督教就已在罗马帝国合法化,但此时教会对世俗社会的影响力还非常有限。基督教于392年被罗马帝国皇帝狄奥多西一世正式定为国教后,曾试图在混乱的时局中重塑一个存在于信徒内心的彼岸世界,但这一时期教会的力量依然不足以调整婚姻关系。不过,有一些草蛇灰线式的细节还是为教会日后对世俗生活的管理埋下了伏笔:333 年,基督教会取得了主教裁判权,大批教士在此基础上积极学习、吸收罗马帝国先进的法律文化,并逐步形成了教会法律体系。
395年,罗马帝国分裂为东西两部;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西欧文明的发展陷入停滞,日耳曼蛮族在摧毁西罗马帝国后, 西欧文明的发展陷入了停滞,但硕果仅存的教会还是顽强地保留了罗马法的火种并将其与教义结合,挟带着日渐完善的教会法跌跌撞撞地冲入了中世纪。
西欧在之后的几百年间逐渐进入日耳曼诸王国统治时期,文化程度较低但军势强盛的日耳曼人对社会的科技、文明进程的漠不关心,在广袤而残破地土地上施行着原始的日耳曼习惯法;而失去了帝国保护但保存了完整经济、文化系统的罗马教会不断完善和发展着教会法。这一时期的西欧呈现出“三种法律,二元并存”的特征,“三种法律”是指日耳曼习惯法、教会法和被教会所继承的罗马法;“二元并存”则是教会独立于世俗政权之外,教会法与世俗法并存。不过融合的脚步并没停息,终于,日耳曼诸王国如同罗马帝国一样接受了基督教,欧洲婚姻制度的新传统也将在这日耳曼文明与基督教文明的交汇中诞生。
克洛维加冕
墨洛温王朝时期,国王克洛维带领三千亲兵皈依基督教,基督教义开始通过教士在法兰克王国传播;查理大帝时期,法兰克王国的封建体制逐步完善,西欧开始正式步入基督教社会,日耳曼人也开始逐渐接受教会法,教会婚姻法便是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与大多数蛮族不同,日耳曼人在其文明早期就确定出了一夫一妻制,不过其包括婚姻制度在内的法律体系依然相对原始,而日耳曼首领也逐渐意识到完全由习惯法来调整这一基本而又普遍的社会关系会给社会个体的婚姻生活带来不稳定因素。9世纪前,教会法尚仍主要集中于对教会内部事务的调整,而到了12世纪,世俗贵族已明确将几乎全部婚姻法权交由教会接管,教会成了婚姻关系中绝对的王者。
教会亦是法庭
从禁欲主义到圣礼
在罗马帝国后期基督教并不成功的调控和中世纪基督教日渐完善的制度建设中,教会法成为西欧婚姻的唯一依据。那么,在教会法中,婚姻制度究竟是以怎样的面貌呈现的呢?答案有些让人无奈:教会最初对婚姻的态度,竟是全盘否定;而这种否定的信仰根源,则是禁欲主义。
禁欲主义并非基督教首创,古美索不达米亚人、古埃及人、古希腊人都有性与渎神之间存在着内在联系的观点,而基督教义对性的鄙视显然在这些人类早期文明的基础上有所升华。《圣经·哥多林前书》明确指出:男人“没有娶妻的,是为主的事挂虑,想怎样叫主喜悦娶了妻的,是为世上的事挂虑,想怎样叫妻子喜悦”而女人“没有出嫁的,是为主的事挂虑,要身体、灵魂都圣洁;已经出嫁的,是为世上的事挂虑,想怎样叫丈夫喜悦”。
早期基督教因反对性而不赞成婚姻,但在又因婚姻难以禁止而留有余地,正如《圣经·哥多林前书》所言:“我说男不近女倒好。但要免淫乱的事,男子当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当各有自己的丈夫”“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与其欲火攻心,倒不如嫁娶为妙”。
爱是恒久忍耐
从《圣经》的教谕来看,因“禁止不住”不得以而成立的婚姻只是一种可以接受的“恶”而非“善”,这一倾向最终导致306年埃尔维拉宗教会议第一次以书面形式禁止主教等需登上祭坛执行圣餐礼的神职人员结婚。419年的迦太基宗教会议把独身的范围扩大到副主祭,653和655年,西班牙托莱多市的法律甚至作了近乎残忍的规定:教士如果与人姘居或秘密结婚,其姘妇或妻子连同孩子一起将被罚为奴隶,而他本人则要被革除教职。直到1123年,第一次拉特兰宗教会议进一步把独身的义务扩大到所有高级教士,在这样的教会法体系下,未结婚的教士在授职之前必须发誓独身,已经结婚的教士必须与妻子分居。
虽然结婚禁令在最严格的时期也只针对高级神职人员而非普通信徒,但由此引发的禁欲主义和宗教独身主义狂潮却愈演愈烈,最终在12世纪前后达到顶点。教会对婚姻“不妥协”的态度已然让后世的人无法想像,几百年后教堂与教士居然会成为欧洲人婚礼上最固定的风景。
神职人员服装
这道风景是如何出现的呢?虽然从信仰的角度可以找出很多使中世纪婚姻合乎教会法的理由,但一个事实是不容忽视的:即便强大如基督教也不能仅仅依靠信仰保持整个社会的稳定,教会必须正视民众传承子嗣的人性要求和普遍结婚的社会现实。
神学家们也的确论据《圣经》找到了婚姻的美德:其一,上帝按照自己的形象造男造女后第一个命令是“生养众多”,而婚姻能够通过生育为天国填充基督成员;其二,夫妻作为彼此固定的性伴侣,可以防止淫乱;其三,上帝曾说“那人独居不好,我要为他造一个配偶帮助他”,由此可知男女可互帮助、扶持的关系是为神所喜的,婚姻作为这一关系的最终体现,能够将教徒和上帝联系在一起。这三种美德在圣奥古斯丁的《论婚姻的好处》中得到精炼表述:繁衍后代、彼此忠诚、以及“圣礼的结合”。
奥古斯丁
一旦婚姻在神学上得到“正名”,教会法对其进行调整也便顺理成章。8世纪时,婚礼作为基督教圣礼之一已被广泛接受;1184年,教皇路夏三世以教谕的形式第一次将婚姻纳为圣事之一,与圣体、忏悔和圣洗等传统圣事放在了一起;1234年,教皇格雷戈里九世正式将婚礼列入到七圣礼之一。其后,教皇尤金四世于1438年召开的佛罗伦萨公会议和庇护四世于1562年主持召开的特兰托公会议上都对婚姻的圣事性再次作了确认,并规定只有当着教士和证人的面所缔结的婚姻才是有效的——欧洲人婚礼上神圣的钟声,至此终于普遍敲响了。
从宏观角度来看,西欧婚礼的宗教化或许不止于信仰:家庭是组成宗教、社会和政治的交叉点上,是构成人类社会和基督教会的基本细胞,而当婚礼被升华为宗教仪式时,家庭便顺理成章地纳入教会的管辖范围。“圣礼说”使世俗婚姻神秘化,同时彰显着教会目的的世俗化。
教皇格里高利九世曾宣布猫是邪恶的异端生物
从中世纪到风流时代
被纳入教会法体系的婚姻必须从属于教义,这导致中世纪后期欧洲人的婚姻生活在某种方面承受着颇为严苛的管理,因为“丈夫与妻子的结合就像基督与教会的结合,婚姻作为一种誓言也具有神圣的意义”。比如,因为神创造一个男人及一个女人相互帮助、生儿育女,故而婚姻应当遵循一夫一妻制;因为婚姻的主要目的在于繁衍后代,所以一旦有了一两个孩子就应该停止性生活;因为16世纪后婚礼需要教士出席,所以秘密婚姻不被教会法所保护……
最重要的或许要数“婚姻不可解除”的规定:合法的婚姻终生不可解除,纵然发生巨大变故双方也只能分居,而婚姻关系依然存在。在教会法体系下,婚姻不是私法行为而代表着基督与教堂的结合,这是上帝的旨意,所以不能被随意解除。
亚当和夏娃
从禁欲主义到对婚姻进行全面控制,教会在数百年的发展中逐渐完善了婚姻法,并于中世纪后期,从制度层面塑造出了极为严肃的婚姻观。教会对于违反婚姻法的信徒惩治极严,如第二次布拉加宗教会议规定所有再婚的人都要为自己的好色罪行服苦行如流放、穿戴麻布制品、限制饮食等——但正如罗马帝国的“堕落”一样,教会婚姻法在中世纪末期也开始遭受起愈演愈烈的挑战。
教会婚姻法严格执行的前提是教会对于世俗社会的强大掌控力,一旦这种掌控力开始消褪,婚姻制度的维系也便渐渐松散。14世纪后文艺复兴运动渐次在西欧各国开始,新的商业体制和社会系统让普罗大众按自己意愿生活的能力越来越强,而在个人欲望的膨胀中,以禁欲主义为基础的婚姻制度也受到了极大的挑战。
文艺复兴地图
这一时期几乎是罗马帝国末世的翻版,只是整个欧洲社会正在走向繁荣而不是衰亡。世俗的人们将欲望视为自然并加以接受,“性感”的诗歌、绘画、小说不断涌现;而教会则以另一种方式“迎合”了这一潮流:文艺复兴时期的几位著名教皇丑闻不断,其中尤里乌斯二世甚至因为脚感染上梅毒大面积坏死因而放弃了崇拜者吻教皇脚的习俗;不来梅和乌特勒支的修道院“教士与妓女一起住在修道院里”,修道院在很多地方沦落为贵族最喜欢的夜店;最尖锐的批评或许来自彼得拉克的《公开信》:“抢劫、暴力、通奸,是淫乱教皇的家常便饭,丈夫们被流放,他们的妻子被强奸,一旦有了身孕便还给他们,生孩子之后再夺过来以满足基督在世代表的淫欲。”
与塞内加抨击罗马帝国风气一样,彼得拉克的言论或许有所夸张,但15世纪至16世纪教会内部的确因物欲横流而出现了秩序紊乱。亨利八世和爱德华六世统治时期的英格兰至多只有三分之一的高级教士能够勉强维持独身生活,16世纪的德意志,姘居已经是乡村教士当中司空见惯的现象。旧的秩序未必已经全面崩溃,但时代的确不一样了。
"桂冠诗人"彼得拉克
16世纪,宗教改革运动在教会的“内忧外患”中勃兴,敢于迎战天主教会权威的基督教新教教士们纷纷公开结婚,其中最著名的就是基督教新教路德宗创始人马丁·路德。比起行为,新教教士们更猛烈的工作在于重新定义婚姻:1520年马丁·路德在《教会被囚于巴比伦序言》中明确指出婚礼不是圣礼;基督教新教胡格诺派创始人、有“日内瓦的教皇”之称的约翰·加尔文更进一步论证了这一观点:圣礼是上帝的话和精神的连续,是精神奇迹而非物质奇迹,故不能体现上帝的精神奇迹的婚礼不应当属于圣礼。在这一浪潮中,甚至还出现了主张一夫多妻制的“再洗礼派”。
基督教新教否认了婚礼作为圣礼的存在,从教会法的角度将婚姻裁决权交还给世俗政权便理所当然。而一旦挣脱了宗教的束缚,婚姻的世俗化倾向也开始极速膨胀,当这些欲望能够堂而皇之通行于社会时,征婚广告也便出现了。
马丁·路德张贴《九十五条论纲》(注意教士发型是剪发礼的产物)
17世纪末的征婚广告非常直白。落魄的贵族会大方地说出自己需要的陪嫁金额并承诺让渡爵位;富有的商人会直接罗列对未来新娘身高、三围、皮肤的要求;有些人甚至会露骨到提出诸如“同床时很喜欢说话”这样的要求。
在一个剧烈变动的时代,当婚姻制度终于揭开蒙在脸上长达千年的信仰面纱时,很多历史的细节会在瞬间变得不可控;教会法在制度层面上的退让,通过“风流时代”的另一种面貌展现出来。
18世纪的欧洲,繁荣与放纵并存
结语
圣礼与征婚广告是西欧婚姻制度的两个分界标识。圣礼缔造了中世纪教会法中的婚姻体系,而征婚广告则标志着前一体系的崩溃。需要强调的是,这一过程中的放荡、紊乱、无序……都不是贬义词——当然它们也不是褒义词——每个时代的人都没有权利用当时的道德标准去评价历史,虽然这些人不可避免会这样做;婚姻制度甚至婚姻本身也未必会在人类文明中永久存续。
“凡是在历史上产生的,都要在历史上灭亡”。流传下去的只有故事,一个关于欧洲婚姻法启承转合的故事。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